关于印发《济宁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21 信息来源: 市农机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财农〔2014〕4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渔业局、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管理局:
  
  现将《济宁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映。
  
                        
济宁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济宁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安排、竞争分配、规范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并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及时分配、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监督项目实施等。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山东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登记设立,运行一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及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应不是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和省、市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每年2月底前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年盈利不亏损。
  
  2.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市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10台以上,拖拉机有耕、种、收、植保等配套机具20台套以上,全年农机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年服务农户数1000户以上;池塘面积达到300亩以上,滩涂、湖泊、水库等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用水合作组织灌溉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70%。普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主体化。家庭农场经营者为农村居民,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劳动力数量。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和农业机械设备及必要的办公设备,从事渔业养殖的要养殖设施完好,电力设施配套。家庭劳力以农场经营为主要职业,无其他兼业。家庭收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农场经营收入占家庭收入的85%以上。
  
  2.土地规模化。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且相对稳定,土地(水域)承包或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土地平整成方(池塘集中连片),道路分布合理,沟渠水网配套齐全。从事粮食等大田作物种植的,耕地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露地蔬菜种植的,面积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或种植养殖(畜牧)结合的,面积在2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0只以上;从事特种养殖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从事渔业养殖的、必须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池塘养殖面积在50亩以上,湖泊生态围网养殖面积200亩以上,采煤塌陷水域网箱养殖和工厂化养殖面积均在1500平方米以上;从事林果种植的,面积在50亩以上;从事苗木种植的,须有苗木生产许可证,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大田花卉种植的面积在30亩以上,设施花卉种植的在3000平米以上;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在5000只以上。
  
  3.生产标准化。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养殖。用药、销售记录真实完整,具有绿色防控、节水灌溉、省工省力技术及标准化优质高产高效栽培(养殖)及管理模式。积极开展产品品牌创建,拥有注册商标、无公害或地理标志产品的优先。
  
  4.管理规范化。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设有家庭农场标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销售渠道稳定,有比较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
  
  5.生态安全化。实现全过程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不污染农村环境,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施肥、打(用)药、投饵规范操作,所产农(渔)产品为无公害绿色产品或有机产品,对周边农(渔)户有较好的科学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包括:
  
  1.开展专业技术、市场营销、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2.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3.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4.组织标准化生产;
  
  5.从事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等生产经营活动;
  
  6.获得认证、品牌培育、检验检测、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
  
  7.开展贷款担保、资金互助、合作保险等业务;
  
  8.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先干后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直部门下发申报指南。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市级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直部门采取“专家评审、纪委监督”的竞争性方式,组织项目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市财政局和相关市直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获得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和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审核后报送县(市、区)财政局复核备案,作为报账依据。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直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实现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健全绩效评价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评价办法包括绩效目标、评价标准、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十五条 相关市直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再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相关市直部门根据市财政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工作。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第三方评价,市财政局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进行管理,指导并监督其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及时总结、分析、反馈、应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可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专项资金,直至取消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务核算,专款专用,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等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滞留或拖延。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专项资金到位与使用、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直部门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将监管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直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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