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发展我市文化产业,建设文化强市,打造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首善之区,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视察山东视察济宁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引,认真落实山东省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围绕打造文化强市和西部经济隆起带文化产业发展高地,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把发展文化产业放到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战略位置;进一步整合力量、加强扶持,集聚各类资源向文化产业倾斜,推动文化产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进一步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充分调动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积极性,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2.发展目标。文化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现代文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文化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显著增强。文化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文化交流合作进一步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得到更好保障。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走在全省前列。
二、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主要措施
3.增强文化产业园区集聚效应。推动曲阜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嘉祥石雕文化产业园、梁山出版印刷产业园、鱼台清河草柳编工艺品出口基地等特色文化产业园区不断发展壮大,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财税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予以资助。规划建设济宁文化产业创业孵化基地、济宁创意设计产业园、济宁新媒体广告产业园、济宁大运河文化产业园、济宁文化创意生活街等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支持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旧建筑等改造成文化产业园区。各县(市、区)要依托本地资源禀赋条件,因地制宜发展一批新兴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引领本地经济优化升级,增强区域竞争力。对评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国家级、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给予适当奖励。
4.培育壮大骨干文化企业。支持济宁报业传媒集团、济宁演艺集团、曲阜文化旅游投资集团、山东嘉祥石雕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金榜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有限公司等重点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有实力的国有骨干文化企业把转企改制与资源整合、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打破区域限制和行业壁垒,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继续评选济宁市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并对获评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补助、政策扶持、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5.引进重点文化企业。各级各部门要把文化产业招商纳入对外招商合作整体工作中进行部署和落实,要立足本地优势文化资源,精心策划招商项目,多渠道进行宣传推介。要坚持“引资”与“引智”相结合,积极引进发展民营博物馆、美术馆及创意策划、艺术服务等文化艺术机构,吸引名家大师来济宁落户或设立工作室。鼓励企业利用房地产资源和闲置楼宇嫁接艺术产业,培育文化业态。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采取“一企一议”政策予以支持。
6.吸引文化企业入驻园区。有条件的县(市、区)和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单独划定区域,集群发展文化产业,形成独立的文化产业园区。各县(市、区)和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制定入驻奖励、房租补贴、人才激励、金融服务等优惠政策,吸引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入驻。
7.扶持小微文化企业孵化器建设。积极推动实施文化产业发展“金种子”计划,建立小微文化企业孵化器,通过奖励、项目补贴、物业费用减免、金融信贷等方式加大对小微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中小企业创业补助的资金重点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基地和市级以上各类园区文化企业孵化器建设。对小微文化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8.推动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以创意设计、教育培训、艺术品、出版印刷、动漫游戏、文化休闲旅游、现代传媒、广告会展等产业门类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示范效应和拉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将文化产业项目纳入每年底全市科学发展观现场观摩内容,在全市每年遴选10个左右产业优势明显、发展后劲足、持续增长能力强的文化产业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建立领导包保责任制,加强跟踪服务和定期调度。
9.加快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鼓励引进和自主开发数字技术、数字内容、网络技术和安全播出等核心技术,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等环节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演艺娱乐、印刷发行、网络动漫等领域技术装备水平。将文化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核心装备研发纳入科技发展规划,支持文化企业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积极推荐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文化企业发展与科技金融结合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科技金融融资工具,支持文化企业科技创新。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设高层次技术研发平台和技术转移机构,广泛开展企业与高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合作。鼓励企业围绕我市文化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创新成效突出的联盟给予一定补助。支持文化企业建设自主研发机构,符合建设条件的,认定为市级企业研发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建设文化领域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和独立研发机构,积极推荐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平台的,按认定层次、建设投入和研发绩效等因素给予重点支持。
10.推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打响“孔孟之乡、运河之都、文化济宁”旅游品牌,坚持形象宣传与产品营销并举,线上和线下营销结合,进一步提升“文化济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策划推出各类县域品牌、产品品牌、演艺品牌、节会品牌,不断丰富“文化济宁”品牌内涵。积极弘扬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研学旅行,设计包装一批凸显文化特色、迎合时代旋律的研学产品。提升孔子文化节、世界儒学大会、尼山世界文明论坛的举办水平,扩大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鼓励县(市、区)因地制宜,以市场化为导向创办特色节庆活动,促进梁山水浒文化节、汶上太子灵踪文化节、邹城中华母亲节、微山湖荷花节、泗水赏花汇、太白湖放鱼节、金乡大蒜节提档升级,提高节庆活动经济和社会效益。
11.推动文化与教育培训深度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国学教育产业,支持孔子研究院尽快完成孔子学院总部体验基地一期规划建设。积极推动干部政德教育、企业家国学培训、青少年传统文化培训、教师师德培训“四大基地”建设,打造国学教育中心。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艺术培训,大力培育职业教育和艺术培训产业。
12.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高端、高质、高效文化产业,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制造业、纺织业、信息产业、建筑业、特色农业、体育产业等融合发展,提高相关产业的文化含量,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拓展发展空间。支持基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需求的设计应用研究,促进工业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变,推动工业设计服务领域延伸和服务模式升级,塑造制造业新优势。推动建筑业因地制宜融入文化元素,加快相关建筑标准规范的更新或修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13.加强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鼓励济宁日报、济宁晚报、济宁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推进新闻生产,优化媒体内容制作、存储、分发流程,提升数据处理能力,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图表、动漫、音视频等形式展示新闻内容。推进济宁日报社报网融合、济宁广播电视台台网融合,形成一体化发展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和传播体系,大力发展全媒体。对媒体融合的技术升级、平台拓展、内容创新等项目,在立项审批、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14.培育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和出版精品。支持济宁演艺集团等演艺企业培育策划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对经认定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优秀选题或作品,在申报奖项、申请省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长年演出且具有一定品牌影响的特色文化演艺精品给予补助。采取财政补贴与企业演出收入挂钩扶持的方式支持文化企业进行商业演出,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文艺演出服务的方式支持文化企业进行商业演出。对确定为省重点出版项目的出版物,或获得国际、国内、省内重要奖项的优秀出版产品(包括数字出版物、图书报刊出版物、音像电子出版物),根据获奖等级给予一定奖励。建立完善文化产品著作权登记保护制度。对创作成果、知识产权评估、抵押质押融资和贸易进行扶持。
15.扶持原创影视产品生产。深入挖掘济宁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现实题材,创作生产1—2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影视剧作品,壮大济宁影视产业。加大对原创影视产品的奖励力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原创电视剧、电视栏目(含纪录片)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并在全国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的,原创电影公映达到一定票房的,获得省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鼓励民营文化企业和社会力量采取参股入股、联合出品或独家购买等方式参与影视产品创作生产。
16.支持原创动漫游戏产品生产。积极支持济宁豆神动漫有限公司、山东美猴动漫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济宁光影动漫有限公司、山东动知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动漫游戏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动漫企业自主研发原创动漫产品,充分挖掘我市文化资源,努力创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时代特点和影响力的济宁动漫形象,并延长动漫形象的生产领域。对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入选国家、省动漫精品工程的,原创动画片在省级以上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原创动漫网游获得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推广并获得省以上重要奖项的,获得省级以上全国知名动漫节展重大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定奖励。
17.支持举办文化活动。引导鼓励支持我市画廊、动漫、演艺、工艺品、教育等行业设立专门的行业组织,培育增强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发展的能力。鼓励行业协会和有关组织举办有利于促进文化交流、文艺展演、扩大我市文化产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重大文化活动,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视规模和影响力给予资助扶持。鼓励引进高雅艺术和优秀文化艺术展演,对影响力大、贡献度高的经纪机构实行重点扶持。
18.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做大做强“文化济宁”品牌,支持文化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文化企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考察、创建企业网站、境外广告、境外商标注册、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开拓国际市场实际发生费用,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对市内文化企业在境外投资企业、设立境外营销网络、从事境外文化资源并购开发的银行贷款、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贴息或补助,银行贷款贴息率(一年期)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出口信用保险费和境外营销网络的房屋租赁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贴息或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9.加强出口企业和平台建设。鼓励文化企业通过新建、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建设国际营销网络,扩大境外优质文化资产规模。支持文化企业争创省级和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对依法认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公共服务平台有关的设备购置或技术购置支出、系统和技术开发费、检测试验费等支出按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完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
20.增加财政投入。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整合现有各类文化方面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建设和新兴业态及骨干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改造、新建面向公众开放的鼓励类文化设施,根据其规模和功能,按照“不叠加优惠”原则,市、县分级负担,市级从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资金补贴,县级从现有各类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中统筹解决。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剧场及其运营管理的扶持力度,对中小剧场根据演出场次进行补贴,用于支持其开展低票价惠民演出。进一步加大政府文化资助和文化采购的力度。
21.保障文化产业用地。将文化产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年度计划指标优先支持文化产业项目。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项目,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凡符合国家规定、有利于产业升级的,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政府批准,对划拨土地或非经营性出让土地的行为,土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不变,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对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使用方向。凡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文化产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实施优惠奖励与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相挂钩政策,各县(市、区)可建立节约集约用地专项奖励资金,对项目建成达产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亩均税收贡献或安置吸纳就业人数多的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园区进行奖励。
22.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鼓励民营资本和外商投资进入文化领域,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公司制、合伙制和独资等多种组织形式,参与或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出版、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产业。支持广告、影视动漫、传媒等文化类世界500强企业来济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股权受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改组改造,鼓励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在济宁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扩大对外经济文化合作和技术交流。改年度检验验照制度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促进文化企业诚信经营。
23.降低准入门槛。放宽文化企业名称条件,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可以冠以“山东”字样。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名称;对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文化企业,允许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允许文化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推行“先照后证”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允许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申请“住改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凡从事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直营连锁门店可凭企业总部的行政许可证件到门店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4.加强金融服务。引导文化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合作,鼓励银行机构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开展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专利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适合文化企业的多种担保业务,强化对文化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举办多种形式的洽谈会、推介会等,重点推介文化产业项目和企业。深化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的合作,帮助文化企业规范化改造,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文化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探索运用债券类创新融资工具。加快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有效吸附和带动社会资本,更好地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25.强化人才引进培养。对于调入我市企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我市急需的文化产业全日制研究生,具有突出创新创业业绩的文化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优秀文化产业职业经理人,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的文化类首席技师,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助;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调随迁的,实行对口安置,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并解决其子女中小学就学。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吸引和集聚高层次创业人才的引领作用,支持设立市级留学人员文化创意产业创业园。对新建的市级留学人员文化创意产业创业园提供一次性平台建设扶持资金,从济宁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建立为全市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专题数据库,及时提供文化产业方面的最新趋势、市场行情、学术研究、技术交流和经验介绍等方面的信息,为各文化产业企业的发展提供信息支持,为文化产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提升提供智力支撑。
26.支持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强化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实施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工程,适时选派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赴国外培训,每年选派一次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到国内高校学习培训。有计划地选派宣传文化系统公务员、文化产业科研人员和文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文化产业发达地区交流挂职学习。加强文化产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支持市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和实验基地,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培训和实验基地给予资助。对培养紧缺急需的文化产业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机构,按照新培养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人数,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名1500元、2000元的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7.全面执行文化产业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文化改革发展政策,确保财政、税收、土地、金融、注册登记、收费等各项优惠政策按照规定幅度的上限执行。文化企业发生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四、加强组织领导
28.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文化产业发展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更好地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文化产业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制定科学衡量文化产品艺术水准和社会效益的指标和办法。
29.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落到实处。加强文化产业统计监测和科学分析,建立文化产业统计季报制度。
30.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环境,确保文化产业增长幅度高于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长幅度,文化产业投入增幅高于固定资产投入增幅,新兴文化产业增幅高于整个文化产业增幅。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维护正常的文化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文广新、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责,运用多种形式加强文化产业政策的培训和解读,大力促进信息公开、政策透明,提高文化企业对政策的知晓率、利用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文化产业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