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级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2013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山东省省直行政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3版)》(鲁财办发【20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省、市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标准是各单位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五条 处级领导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台式计算机1台;
2.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1台;
3.电话机1部;
4.碎纸机1台。
第六条 科级及以下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台式计算机1台;
2.电话机1部。
第七条 处级机构可配置以下公用办公设备:
1.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根据单位工作性质按在编人数10%—25%配备。
保密等特殊工作需要可按规定另行增加配置。配备台式计算机加便携式计算机总数,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30%。
2.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
小型打印机按每间办公室1台或2人1台配置,配置一体机的,传真机、扫描仪不再另行单独配置。
专业打印机按实际工作需要配置。
3.复印机(不带存储设备)
20人(含20人)以下单位可配复印机1台;20—50人(含50人)单位可配复印机2台;50—100人(含100人)单位可配复印机3台;100人以上单位每增加50人可以增配1台。
4. 传真机
20人(含20人)以下单位可配1台;20—50人(含50人)单位可配2台;50—100人(含100人)单位可配3台;100人以上单位每增加50人可以增配1台。
5.计算机网络设备
根据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或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配置计算机网络设备。
6.分体式空调
单位实行中央空调集中供暖、制冷的,不再配备分体式空调。没有实行中央空调集中供暖、制冷的,分体式空调数量按单位实际办公室、会议室数量配置,功率大小按照办公面积相应确定。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可配置1.5匹挂机1台;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2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可配置2匹挂机1台;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30—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可配置3匹柜机1台;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40—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可配置5匹柜机1台;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配置。
7. 会议室音响设备
每个使用面积50(含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会议室可配置1套中型会议室音响设备,价格上限为90000元;100(含1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套大型会议室音响设备,价格上限为150000元。不足50平方米的会议室不配置音响设备。
8.其他设备
碎纸机:按每科室配置1台;
扫描仪:每单位限配1台;
投影仪:每单位限配1台;
电视机:每单位限配1台;
照相机:每单位可配置1套单反套机(含微单相机)、1个普通数码相机(卡片机);
摄像机:每单位限配1台;
电冰箱:原则上不予配置,确因工作需要,可视情况配置。
第八条 科级机构办公设备配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第七条标准执行。
第九条 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办公用家电类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条 办公设备性能标准以满足基本功能需求为原则,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价格标准,按照《济宁市市级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附表1)执行。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岗位办公家具
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10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文件柜等。
第十三条 科级及以下岗位办公家具
按人均不超过5000元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普通椅、沙发、茶几、文件柜等。
第十四条 会议室家具
会议桌,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配备;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按每把不超过600元配备。
第十五条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六条 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价格标准,按照《济宁市市级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附表2)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具体配置标准,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具体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过本标准的,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超标准配置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其他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等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济宁市市级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
2.济宁市市级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
附表1:
济宁市市级机关办公设备配置价格标准
项 目 | 单价上限(元) |
台式计算机 | 6000 |
便携式计算机 | 8000 |
打印机 | 打印机(岗位)2000; 打印机(公用)10000; |
显示器 | 2000 |
传真机 | 2500 |
碎纸机 | 2000 |
电 话 | 200 |
复印机 | 16500 |
扫描仪 | 2500 |
投影仪 | 15000 |
空调机 | 分体壁挂式≦3500元/台,分体柜式≦8000元/台 |
电视机 | 8000 |
电冰箱 | 4000 |
照相机 | 单反相机≦15000元/套,卡片机≦3500元/台 |
摄像机 | 8000 |
附表2:
济宁市市级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
项 目 | 岗 位 | 单价上限(元) |
办公桌 | 处级 | 4000 |
科级及科级以下 | 2000 | |
办公椅 | 处级 | 800 |
科级及科级以下 | 600 | |
桌前椅 | —— | 600 |
会议桌 | —— | 1000 (每平方米) |
会议椅 | —— | 600 |
折叠椅 | —— | 120 |
文件柜 | —— | 1000 |
书 柜 | —— | 1500 |
单人沙发 | —— | 1000 |
三人沙发 | —— | 2500 |
大茶几 | —— | 750 |
小茶几 | ——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