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开展变型拖拉机联合整治行动实施意见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 文件 |
济公交〔2016〕70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农机局,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社发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8.12”、“10.14”、“11.15”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和农机安全监管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关于开展公安、农机联合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13〕343号)及《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鲁公交〔2016〕13号)要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市开展变型拖拉机联合整治行动,并形成常态。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王泽劲和市农机局局长孟庆光为组长,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薛启鹏和市农机局调研员宋继清为副组长,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农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联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和农机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变型拖拉机管理,减少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控制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拖拉机交通事故,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三、整治重点
(一)车辆实际信息与登记信息不相符;
(二)未取得有效牌证仍驾驶、上路,未悬挂号牌、未按时审验、违法载人、酒后驾驶、挪用牌证、使用变造伪造牌证等违法行为;
(三)达到报废条件或经机动车检测达不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或脱检2年以上;
(四)已经公告作废,仍上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
四、工作措施
(一)集中开展摸清排查,建立健全安全台账
由市农机局组织各县市区农机部门集中开展全市变型拖拉机摸底排查,全面掌握各县市区变型拖拉机牌证核发基础情况,统一上报市农机局汇总后,按照农业部要求全部录入“全国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数据共享。共享数据查询途径、登陆密码及数据提取方式,由同级农机部门向同级公安交警部门提供。
由市交警支队组织各交警大队梳理排查各县市区持机动车驾驶证或农机部门核发驾驶证的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驾驶人违法和事故情况信息,建立电子档案。要将2013年10月份以来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和驾驶人违法处理情况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的涉及农机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同级农机部门,并分别报交警支队车管所、交管科、事故处理大队备案。从2016年11月起,每月通报一次。
(二)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成立联合执法队伍
全市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在即日起至年底,开展变型拖拉机联合整治行动。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当前变型拖拉机行驶(作业)特点,认真研究分析本辖区变型拖拉机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摸清辖区变型拖拉机通行规律,研究制定本地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每个县市区农机部门要至少抽调3—5名具有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会同县市区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与各交警大队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或乡镇交警中队共同成立联合执法小分队,依托各级交警执法站(点)进行集中整治,并深入辖区各乡镇进行流动治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联合执法工作措施,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合理、措施到位,确保联合执法工作落到实处。交警支队巡查大队和市农机局安全监理站具体负责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
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仔细核查相关信息,重点检查车辆实际信息与登记信息是否相符,对未取得有效牌证仍驾驶、未悬挂号牌、未按时审验、违法载人、酒后驾驶、挪用牌证、使用变造伪造牌证等违法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部门分别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纠正、实施处罚,农机部门负责协助落实公安交警部门单独实施的处罚,并将处罚落实情况通报公安交警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查获的变型拖拉机,由变型拖拉机查扣地农机部门向牌证核发地农机部门查证核实相关信息,需要扣车、收缴牌证的,由查扣地农机部门配合牌证核发地农机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深入开展源头监管,建立工作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农机部门要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要务实有效,针对联合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发挥各自优势,主动进行沟通协调,相互通报相关数据信息,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实施常态化工作机制后,联合执法行动每月至少开展1次,并记录备案,遇突出问题或重大活动时,适当增加联合执法频次和人数。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行动由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轮流召集,并做好记录备查。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从源头把住检验关、上路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严禁为变型拖拉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根据摸底情况,分类梳理,对符合汽车技术条件,且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标准以及车辆合格证符合国家要求、档案材料齐全有效的车辆,移交同级公安交警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或经机动车检测达不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或脱检2年以上的,由农机部门按照《关于认真贯彻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迅速开展农机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鲁农机安字〔2016〕7号)规定,收缴牌证。暂时无法收回牌证的,公告作废,通知车主,并通报同级公安交警部门。对已经公告作废,仍上路行驶的变型拖拉机,应依法扣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牌证核发地农机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农机部门应予以强制报废。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要开展变型拖拉机和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交通违法“清零”行动,梳理汇总车辆的交通违法情况,集中向同级农机部门进行通报,督促车主和驾驶人处理。对严重交通违法累积较多的变型拖拉机和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由农机部门采取上门通知等形式告知车主,并提示相关法律责任。
(四)集中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宣传曝光力度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组织开展上门宣讲活动,对变型拖拉机车主、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宣讲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增强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变型拖拉机和各类农用机械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水平,同时告诫阻碍执法造成的社会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集中印制一批《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等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深入辖区各乡村及乡镇集贸市场张贴、发放,进一步提高农村群众的农机使用、出行安全意识。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和农机部门要制作一批变型拖拉机交通违法、事故案例和阻碍执法视频在主流媒体报道播出,揭示严重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要协调媒体记者“随行报道”、以案说法,及时将行动情况和战果向社会宣传,曝光严重违法人员。要在国省道沿线货源企业、乡镇悬挂摆放一批集中整治变型拖拉机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宣传标语和宣传牌,向广大群众宣传整治变型拖拉机的必要性。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交通安全严峻形势,特别是要从近期我省发生的涉及农用车辆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吸取教训,以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投入到整治工作中。要针对农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的管理不到位、车况差、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差等问题,采取坚决果断、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全力以赴、补齐短板、健全机制,确保我市农用车辆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切实做好协作配合。整治工作中,公安交警与农机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优势,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迅速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要积极争取公安特警、乡镇派出所的配合,壮大联合执法力量,增强打击威慑力。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协作,督促有车企业和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充分发动乡镇(街道)交通安全协管员、村(社区)交通管理员的力量,全力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延伸到乡镇、村和社区,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氛围。
(三)切实抓好督导检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农机局将组成联合督导组,适时对各县市区加强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各地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市交警支队领导、各机关科室要按照包保联系大队、中队分工,深入执勤执法一线督导检查并随警作战;市农机局要参照市交警支队包保模式,由局领导及直属单位分包各县市区农机局、农机站,进行点对点督导检查,层层抓好落实。对因工作开展不力、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四)切实加强信息调度。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和农机部门要在11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12月31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农机局。
交警部门通过公安专网电子政务系统报交警支队交管科,联系人:孙敏,联系电话:2939063。
农机部门通过电子邮箱(JNNJJL@163.COM)报市农机局,联系人:卜召成,联系电话:2316606。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