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在《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
在《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张世龙
2016年11月28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好!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月1日期正式施行,这是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一件大事。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公众市容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理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市城市管理工作迈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下面我分三个部分来介绍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今年以来,我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创建省级卫生城市为抓手,开展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深入推进“五城同创”。严查乱搭乱建、规范广告门牌、清理占道经营、强化市政养护和园林绿化工作,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地工作,我市城区市容面貌有了明显改观,城市形象进一步提升,市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达到95.8%。
二、《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7章64条,率先在全省地方立法中采取了责任义务和处罚条款合并表述的立法体例,清晰明了、便于操作。分为总则、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公正文明执法、执法监督和保障、附则七个部分。
《条例》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主体和属地管理责任,规定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明确了执法管理的措施和手段,设置了处罚的幅度和标准,建立了执法监督保障体系。《条例》还针对擅自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废弃物;在公共场所涂写、刻画广告或者张贴、散发印刷品广告;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等热点难点问题规定了相应管理举措,填补了管理空白,体现了济宁特色。
三、贯彻落实好《条例》采取的工作措施
随着我市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人居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我市城市管理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问题。市人大颁布《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针对当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为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了贯彻落实好这个条例,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建议,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主体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了责任区、执法监督保障体系等制度,增设了我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管理举措,是一部全面规范我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专门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很强。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统筹安排条例实施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细化责任分工,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认真学习《条例》,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部门及公共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条例》专题培训班,认真学习、研究《条例》,根据《条例》规定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全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制定学习培训工作方案,通过举办座谈会、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学习条例内容,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三是深入宣传《条例》,营造良好氛围。
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努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在济宁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城市管理信息开辟《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传专栏,通过新闻发布、条文释义等形式,持续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解读;在济宁日报、济宁广播电视台《济宁新闻联播》等主要新闻栏目统一开设“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传专栏,采取新颖活泼的形式,深入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及各部门单位的法制观念,提高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性,努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在此也恳请新闻媒体记者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社会大众认识、学习《条例》,遵守、贯彻《条例》,增强全社会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共同营造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与社会经济共同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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