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6〕14号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4-21 15:0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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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改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化

1.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化安置工作,合理控制新建棚改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规模,鼓励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住房,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公租房货币化。

2.对新实施征收、拆迁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将货币化安置方案作为首选方案,在各级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以最大限度鼓励房屋被征收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在任城区采取向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的棚改居民发放定向购买商品住房凭证(简称“房票”)试点工作,棚改居民凭“房票”于一定期限内到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平台自由选择购买商品住房。

二、鼓励非市区户籍人员进城购房

3.鼓励非市区户籍人员包括农民和外来人员以及在编在岗的农村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等(不含境外人员)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进城购房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在就业、就医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入学由购房地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4.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以及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

5.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为济宁市城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租住商品住房实际房租未达到我市最高提取额度标准的,按当年实际支付房租提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6.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取消贷款保险、公证、强制性担保和新房评估环节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各类收费及保证金项目,只需提供所购住房做抵押;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缩短提取办理时限。公积金管理、住建、人行、公安、民政等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个人征信、公民身份、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方便业务信息核查,最大限度提高办事效率。

7.积极推进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为农民工开设缴存账户“绿色通道”,人社部门及用工单位要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四、积极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8.进一步改进住房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承担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先行研究制定并落实支持住房合理消费的信贷政策。

9.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对信誉较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其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对在建或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要建立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一企一策实施帮扶,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10.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和个人享受相关政策创造条件

11.加大对涉及房地产行业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力度,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收费,取消各部门搭车审查、搭车收费行为,凡国家已明令禁止、没有法律、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六、完善配套政策

12.强化供地管理。根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商品房规模等,科学合理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供应时序和供应结构,灵活组合不同用途和地块面积,因地制宜加强用地供应管理。

13.对正在建设的商住用地,在用地性质、容积率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开发企业意愿和市场需求,允许按程序对户型结构进行调整;没有开工建设的,根据开发企业意愿和市场需求,允许按程序调整为新兴产业、旅游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公共配套服务等。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评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其土地差价按竞得土地成交价款与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核定的土地价款进行同口径核算。

14.完善配套设施。加大对城市新区和开发区配套设施(学校、商场、菜场、公交、医院、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建设力度,完善小区周边配套设施。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为完善住宅区功能、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居住品质,经批准后可增加配建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

15.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达到《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下限条件,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增加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频次,提高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商品房预售许可网上审批。

16.降低物业质量保修金缴存比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的低层和多层、小高层、高层物业,减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3%缴存物业质量保修金。首批业主上房满2年且已履行保修义务的开发项目,最高可退还已交物业质量保修金的80%。

17.优化房屋登记管理。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时,提交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屋登记机构按建设部《房产测量规范》所实测面积对房屋予以登记。

18.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全面落实好国家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引导企业投资购房用于租赁经营,鼓励房地产企业盘活库存房源用于租赁经营,支持专业机构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兼营住房租赁业务。

19.推进楼宇经济发展。鼓励各县(市、区)政府采用租用、贴息、补助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工业、商务地产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高层次人才公寓等,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七、鼓励引导房地产行业转型发展

20.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采取附送装修、改进物业服务等途径提高商品住房品质,加快消化存量速度,实现提质增量。

21.推进业态多元化。积极引进国内大型开发企业,参与已拿地、未开工和资金存在暂时困难的房地产项目建设,通过战略合作、股权融资等方式,开发电商用房(办公仓储加工物流一体化)、都市型工业(轻加工研发型)地产、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SOHO、LOFT)、养老地产(“老少居”、“老人房”、养老公寓、养老服务设施)、旅游地产(分时度假酒店、家居式宾舍)等跨界地产,实现多元化经营。

22.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融合发展。鼓励骨干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推动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战略协作,积极组建住宅产业集团,推进建筑业房地产业融合发展。

23.提高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水平。强力推行居住建筑节能75%的标准,积极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采用系统化组织、规模化定制、工业化生产方式打造新型住宅产业链。

八、加强对房地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24.落实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政府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抓好落实。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履行去库存、稳市场主体责任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和追责。

25.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合理消费,营造有利于化解库存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制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