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16-353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16-04-2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济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实施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内容是明确日常巡视检查范围、内容、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日常巡视检查的范围
市、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检查下列用人单位:
(一)上年度未参加书面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
(二)近一个季度被举报、投诉较多,特别是春节前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用人单位;
(三)依法成立两年以内的各类企业,租赁场地或设备经营的各类企业;
(四)网络舆情、12345市长热线等反映劳动用工问题比较多的用人单位;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败诉的用人单位;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用人单位。
二、日常巡视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重点检查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程序是否民主、内容是否合法;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执行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是否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社会保险违规代理行为;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时加班,是否依法执行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五)用人单位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况,是否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八)劳务派遣企业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日常巡视检查步骤
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订计划。每年开展日常巡视检查时间为3月至10月,市直及各县市区检查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日常巡查计划应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位专职监察员人均全年日常巡视检查户数不低于60户。
(二)单位自查。根据计划安排,劳动保障监察员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日常巡视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对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填写《济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登记表》(可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劳动监察板块下载),准备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照应检查的内容逐一进行现场检查,认真审查用人单位相关资料,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和整改建议,通过建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帮助用人单位改正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程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建议整改的,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处罚。
对困难企业进行重大风险评估,出具《企业劳动用工预警函》,进行提前预警。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总结存档。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全年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总结、《济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汇总表》(见附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注明:XXXX年度XX县(市、区)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总结)。同时,将检查形成的工作方案、登记台账、统计报表和活动总结等资料归档备查。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