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港口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落实及培训工作会议召开
6月1日上午,市港航局《济宁市港口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落实、培训工作会议召开。副局长时均林主持会议并讲话,局大气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有关县(市、区)港航(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通报了市领导、市港航局领导、市港航大气办领导对近期全市港航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明察暗访的情况,其次,传达了“关于贯彻落实《济宁市港口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最后,与会人员共同学习了《济宁市港口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编委会成员对《技术导则》逐条进行了解读和答疑解惑。
时局长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有关县(市、区)港航(交通运输)局立即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码头)认真学习《济宁市港口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负责对港口(码头)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二是务必于2016年6月15日前按照《济宁市港口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要求整改到位。整改后的港口(码头)经企业自检合格后写出申请,报县(市、区)港航部门检查,县(市、区)港航部门检查合格后报市港航局,由市港航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验收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常经营,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业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三是对验收合格的港口(码头),各县(市、区)港航(交通运输)局及各港航管理处都要加强日常监管,落实包保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码头)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在整改结束后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合格的方可继续运营。
时局长强调,切实增强港航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并对《济宁市港口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贯彻落实、港口整改推进情况及港航综合治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