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济宁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6月6日
济宁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本局固定资产是指本局占有、使用、管理、法律上确认为本局所有的资产,包括政府调剂、划拨、接受捐赠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所有资产。
第四条 局财务与资产管理科负责固定资产的台账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办公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各科室负责业务范围内专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产购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济宁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物品采购暂行办法》执行,验收合格后,领取固定资产卡片,按程序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第七条 政府调剂、划拨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相关科室进行资产核查,填写《固定资产交接表》,报财务与资产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科室应加强业务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等工作,确保资产安全。
第九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科会同各科室对固定资产每年清查、盘点一次,确保账物、账卡、账账相符。
第十条 对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经批准调整账务。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处置资产由相关科室提出处置意见,报财务与资产管理科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局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如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形,局财务与资产管理科负责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济宁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维护财经纪律,合理有效地使用预算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财政和财务会计法规、政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人员应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所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活动分析;要经常稽查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加强会计监督。
第四条 各科室应按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一切结算事务。
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按照经费渠道办理开支事项,严格划清日常运行经费与专项经费的界限,相互之间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六条 财务人员应按照本年度核定的预算项目及预算资金统筹调度安排各项支出,确保机关的正常工作需要。
第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及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对违反制度、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支出范围的要予以制止并拒绝办理。
第八条 财务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勤俭理财,全心全意地做好机关财务工作。
第二章 各项收入管理
第九条 对局机关的各项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任何科室、个人不得用公款开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凡有代财务与资产管理科行使收款职能的科室,应统一使用财务与资产管理科提供的收款收据,收入要及时交财务与资产管理科,不得截留或坐支。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对各项收入均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该上缴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抵顶支出的要冲减相应支出,允许留成使用的要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使用。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对局机关的各项支出,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把好资金“出口关”。
第十三条 支出单据审签。经费支出报销实行“一支笔”审签。常规性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及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主任审签,局长签字后报销;专项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及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审签,局长签字后报销;重大开支项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支出报销单据,必须是合法凭证,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等相关经费支出标准,超出标准的,不予报销。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
第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五条 债权债务包括暂存款、暂付款、应收款、应付款等。财务人员办理上述款项时须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处理债权债务业务时,财务人员应按照不同的业务内容、业务性质、发生业务的科室(单位)或个人建立明细账户进行分别核算。债权债务账簿应经常核对及时处理。对多次催收无效的款项,财务人员应报告原审批人和有关领导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 暂借款只限因公借用,不得用于个人私事借支或其他事项占有。公务完毕应及时到财务与资产管理科办理还款结算手续。会计人员每一季度应清理一次暂借款。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科对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计负有业务指导责任。每年组织各所属单位财务人员对上年度会计资料进行“联审互查”。
第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济宁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