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报销
市民郑先生咨询,扶贫对象患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否有提高。
市社保局回复: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2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甲类病种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乙类病种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同时,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300元、500元;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由原来的报销80%、70%、55%分别提高到90%、80%、65%。
在大病保险上,居民大病保险取消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限额。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扶贫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省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报销比例提高5%;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
另外,各定点医疗机构推进先看病、后付费,对扶贫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及时进行中间结算,住院押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应负担部分的数额,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为扶贫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