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6〕30号 济宁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8-18 14:3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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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       

 

 

 

济宁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深化中小学招生制度改革,有效解决大班额问题,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推进基础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济宁市推进基础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统筹指导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做好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依法治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等有关部门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优化学校布局,科学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义务教育入学率不低于99.9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要切实履行教育监管责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五条  坚持属地管理。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符合条件的非本县(市、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居住地县(市、区)负责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第六条  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小学实行公示服务区、划片招生、注册入学;初中实行小学“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对口直升。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招生信息,加强招生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切实保障招生程序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八条  本县(市、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小学入学年龄满六周岁(截至入学当年8月31日)。

第九条  其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需在我市的县(市、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常住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1.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资格由县(市、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具体招生入学办法由务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招生入学办法。

2. 在本市居住的外籍、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少年,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条  军人子女入学依据《济宁市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引进人才子女等政策性保障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根据残疾类型和程度,由户籍地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卫生、残联部门确定合适的教育形式。轻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服务区学校接收随班就读;中度残疾儿童、少年,由特殊教育学校接收就读;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

 

第三章  招生范围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确定小学、初中学校招生范围。公办小学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地理位置划定招生范围;公办初中根据办学规模、地理位置划定对口小学招生范围。划分前应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常住及流动人口、学龄人口、学校学位等基础数据。有新建、改扩建、撤并学校、生源变化时,学校招生范围应作适当调整。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学校招生范围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推行学区制办学,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原则,以初中招生服务范围为基础设立学区,以学区为单位实行小学与初中九年一贯对口招生。

 

第四章  招生程序

 

第十四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编制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招生计划、招生实施方案,每年招生前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在社区、村及校门口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告知招生政策、入学条件、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实行网上报名招生。开通招生服务电话,设立网上举报方式,接受社会问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接收入学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公示招生录取结果,发放入学通知书。录取结果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应用山东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义务教育学籍。

 

第五章  民办学校招生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方案由举办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发布。按照“自愿报名、免试入学、录满为止”的方式进行,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或测试。新生报到后2周内将招生名单报送生源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学校学生班额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编班,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提倡小班化教学。实行电脑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无空余学位,原则上不得接收学生转学。

 

第七章  招生纪律

 

第十八条  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严禁公办学校跨区域、跨片区招收择校生,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招生流程,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将其作为编班依据,不得拒绝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市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年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责任单位履职情况和县(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进行督导评估,通报督导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对发现的问题要在管辖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招生情形的学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等处理,对责任人依法依纪问责。

1.擅自改变招生计划招生;

2.违反规定的招生时间、程序进行招生;

3.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包括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4.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录取的条件和依据;

5.以“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进行招生或招生宣传;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未能按时安排入学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责任人依法依纪问责。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班额编班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责任人依法依纪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招生实施细则,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