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中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取和二手房交易网签备案等问题的意见(鲁国土资字〔2016〕317号)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不动产登记中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取和二手房 交易网签备案等问题的请示》(济国土资呈[2016 ] 197号)收 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的 各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都没有“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和“二手房交易网签备案合同”等相关要件。所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取”和“二手房交易网签备案合同”不应纳入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要件之中。
依法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 操作规范(试行)》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对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申请登记需要提交的必要材料及其审核要求等做了明确规定,凡与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不一致的,不得作为不动产登记依据,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没有 法律法规依据而设置的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等前置条件,不得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确保不动产登记依法依规开展。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都要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