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6〕31号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资源(以下统称“国有资产”)市场化配置,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资产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取非公开转让方式交易的情形外,下列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统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1.企业产权转让(包括企业产权全部转让和企业产权部分转让)。指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2.企业增资。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
3.企业资产转让。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的行为。国家出资企业对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集体企业资产交易参照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
1.固定资产交易。包括房屋构筑物、交通运输工具、通用专用设备、在建工程、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涉及国有资产判决物等资产交易。
2.无形资产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房屋租赁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等资产交易。
3.其他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开交易的情形。
二、严格规范国有资产交易程序
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项目。国有资产转让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内部决策程序,并按规定上报批准。
(二)项目审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交易项目,或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确定交易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选择国有资产交易项目交易中介机构。
(四)组织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管理规程》(济公资中心发〔2016〕6号)确定的程序规范组织资产交易。
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取非公开方式进行国有资产交易的项目,需经国有资产转让单位审议决策,并按规定管理权限上报批准。
三、切实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转让单位承担本单位国有资产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具体工作。
国有资产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未取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具的书面产权交易凭证或者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编办、城市管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注销、变更、设立登记等手续。
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交易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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