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贪高“回报”误入“走私”歧途

发布日期:2017-10-09 13:58 信息来源:打私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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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了。大学生们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既能接触社会又能获得收入改善生活,可谓一举两得。然而,勤工俭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打工辛苦自不必说,收入也不可观。在社会拜金浪潮的侵蚀下,一些大学生开始动起了“歪脑筋”,打起了来快钱、赚粗钱的主意,由此引发一些走私案件,引人关注。

      案例1

      大二生暑假当“水客”运枪被捕

      小吴(化名)是深圳某大学大二学生。今年暑假的一天,小吴在微信群“暑期打工信息群”上看到一个名叫“阿强”的学生发布的招工信息,称帮忙从香港带货过关入境可赚取250元带工费。小吴觉得这个挣钱方式既简单又来钱快,所赚的钱还可以改善下学期的生活,于是就和“阿强”取得联系。某日下午,“阿强”约小吴在香港见面,见面后“阿强”便把装有货的黑色斜挎包交给小吴。随后,小吴从深圳福田口岸旅检大厅入境,在经过海关申报台时未向海关申报所携物品被海关检查。经查,小吴随身携带的行李有疑似枪支6把,经鉴定均为枪支(气枪)。随后,小吴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刑拘。小吴被拘留后称,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走私,但他以为所携带的是手机之类的电子产品,不知道是枪支,如果知道是枪支,他根本不可能带。后经法院判决,小吴犯走私武器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2

      留学生做代购涉嫌走私犯罪

      在韩国留学的小马(化名)为补贴留学费用做起了海外代购。某日,在网上收到买家下单后,小马帮人代购了2只宝玑手表、2只格拉苏蒂手表。没想到,小马在回国过关时因涉嫌走私被海关当场查获。小马被查获时辩称,格拉苏蒂手表折后价为5000美金,因为是现金付款,所以并没有保留表盒、表卡和小票等物证。海关稽私部门认为,完税价格认定的第一顺位是真实交易价格,往往参考发票、刷卡单、银行记录上的数字,如果这些都没有保留,海关部门会根据国内市场批发价格计算出鉴定价格。根据鉴定,格拉苏蒂手表完税价格为10万元人民币,根据案发时高档手表关税30%的税率计算,仅一只格拉苏蒂手表就要缴3万元人民币关税。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马违反海关法规,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达人民币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没收手表。

      案例3

      女大学生为赚快钱卷入走私钻石案

      据香港报纸报道,香港某大学一名女大学生顾某为挣快钱,偷运钻石戒指及裸钻遭深圳湾缉私人员截获。据介绍,珠海拱北海关在对过关旅客携带物品进行调查时,发现有人利用网店大量接受内地人订单,然后通过外国“BlueNile”钻石网站订货,并将货物寄到香港或澳门的指定地址,再雇佣“水客”把货品偷运到内地,从而避过17%的税款。根据线索举报,缉私人员在深圳湾口岸拘捕了一名姓顾的香港女大学生,并在其手提包中检获怀疑走私的3枚钻石戒指、3粒裸钻及1枚戒指。经查,该女大学生本想勤工俭学,但怀有侥幸心理,经不起每单800元人民币报酬的诱惑,卷入亿元走私钻石案。

      以案说法

      何为“走私”?

      所谓“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犯罪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税收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破坏了正常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即使不明确走私对象,只要主观具有故意仍构成走私罪
案例1中的小吴作为学生,利用暑期打工赚钱无可厚非。但是打工应该靠诚实劳动,绝不应该盯上“走私”这种违法犯罪手段。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案例1中,小吴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走私,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其走私的物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境的枪支,依法构成走私武器罪。值得注意的是,小吴一直强调自己不知道走私的物品是枪支,以为是手机之类的电子产品,认为自己只是充当了一名普通的“水客”,主观恶意很小,感到十分冤枉。乍一看,似乎法院对小吴的判决处罚有些严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由于小吴主观上已经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走私,对走私的物品不闻不问,在主观心理上有放任的故意,因此对小吴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合法的。鉴于有证据证明小吴只是为了250元带工费而走私,其主观上对走私对象存在认识错误,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已经属于从轻处罚。假设小吴明知是枪支而走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走私气枪5支以上的,属于情节较重,则其可能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

      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一些类似于小吴、小马和顾某一样,本想勤工俭学却不慎陷入犯罪深渊的案例。一些大学生错误的认为只要帮忙带带手机、奶粉、名表等物品,赚点带工费只是普通违规行为,大不了罚款没收了事,不属于违法犯罪。孰不知,这种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走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则构成犯罪。案例1中小吴轻信他人,走私的物品是枪支,而枪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现实中更常见的案例是类似于案例2、3中小马、顾某一样走私电子产品、手表、金饰等物品。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如果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案例2中的小马、案例3中的顾某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依法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由此可见,学生们切不可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价值较小而为之。

      检察官说

      学生们切勿怀着侥幸心理携带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过海关

      由于走私犯罪并不直接侵犯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好像没有特定的受害人,因此并没有引起广大公民的充分关注。相反有不少公民认为走私活动能给消费者带来好处和实惠,因此对走私犯罪不以为然,在心理上也比较宽容。有一些大学生甚至觉得做“水客”是凭劳动赚钱,对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并没有意识到走私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
      案例1中的小吴、案例2中的小马和案例3中的顾某都因为一时的错误葬送了自己原本不错的前途,究其原因除了贪图蝇头小利,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不知法、不懂法,因而教训是惨痛的。通过这样真实的案例,为风华正茂的大学生们敲响了警钟,心中要敬畏法律,切莫一失足踏入违法犯罪之途,让自己的青春留下无法挽回的悔恨。
      此外,学生们如果不知道自己携带的物品是否需要报税,可以留心收听海关口岸的广播,一般关口会不断循环播音提示;也可以阅读关口粘贴的海关公告,公告会很醒目地列出来哪些物品不能携带过关,哪些需要依法报税。一般而言,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特别是对那些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学生们切勿怀着侥幸心理携带,一旦被发现,极有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章来源:南方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