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字〔2017〕14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文化体育重大比赛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
参加各类文化体育重大比赛表彰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文化体育重大比赛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济宁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
各类文化体育重大比赛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提高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整体水平,鼓励残疾人在重大残疾人文化体育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激励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培养输送更多优秀残疾人文化体育后备人才,依据《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22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0〕29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3〕20号)规定,借鉴外地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代表我市或者山东省、国家参加省级及以上残疾人重大体育比赛或艺术汇演、职业技能大赛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或参赛选手。
第三条 对在国际、亚洲残疾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的奖励
对在国际残疾人奥运会、冬季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聋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残疾人锦标赛、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洲残疾人锦标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凡参加国际残疾人奥运会、冬季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运动员,符合条件的,由团市委、市青联授予“五四青年奖章”;对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的女运动员,市妇联同时授予“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对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及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记功奖励。
第四条 对在全国残疾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的奖励
(一)对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二)对在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五条 对在全省残疾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的奖励
(一)对在全省残疾人运动会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凡获得3枚以上金牌的残疾人运动员,其身份符合劳动模范条件的,授予“济宁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获得2枚金牌或获得1枚金牌并打破省纪录的,给予记二等功奖励;获得1枚金牌的,给予记三等功奖励。同时,由市总工会授予济宁市“五一”劳动奖章(身份符合要求)、由团市委授予“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年龄符合要求),女运动员由市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
(二)对在全省残疾人锦标赛、全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取得获奖名次的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三)对在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全省残疾人锦标赛、全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取得获奖名次运动员的教练员的奖励,参照对运动员的奖励办法执行。所训运动员获3枚以上金牌的,授予“济宁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获2枚金牌的,记二等功;获1枚金牌的,记三等功。教练员是初级职称的,可按有关规定破格晋升中级职称。兼职人员不重复计奖。运动员兼教练员的,按就高原则计奖。
(四)盲人运动员的领跑员、领骑员、盲人足球守门员奖励标准参照对运动员的奖励办法执行。
(五)对在省残运会获得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前三名的县(市、区),授予“振兴济宁残疾人体育贡献奖”,记集体二等功。
第六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运动员的升学及就业安置
对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在上学和就业等方面按规定给予照顾;其中,对曾经在残奥会获得一枚奖牌、全国残运会获得一枚金牌或省残运会上获得三枚(含三枚)以上金牌的,并且年龄、学历、从业资格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原输送县(市、区)参照我市现有健全人优秀运动员安置政策进行安置。
第七条 输送奖
县(市、区)残联、特教学校输送到市级残疾人运动培训队的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年度(单项)比赛获得奖励的,给予相关输送单位“输送奖”,按所输送运动员当年获奖金总额为标准给予奖励。主要用于培训运动员的教练、教师、工作人员奖励或用于本单位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不得挪用。
第八条 奖金的来源及发放
凡以市名义组团参赛的各类残疾人运动会奖金,均由市残联、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团体项目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集体项目在决赛中取得的名次,按照单项名次的2倍进行奖励,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2倍、非主力运动员每人1.5倍的奖励。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市残联商市财政局审核申报,上报市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按标准拨付。
第九条 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发放资金,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条 残疾人在参加省级及以上残疾人艺术汇演、职业技能大赛等重大比赛中获奖的,参照残疾人运动员表彰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济宁市残疾人运动员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一次性物质奖励标准
附件
济宁市残疾人运动员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体育比赛一次性物质奖励标准
(单位:元)
参加会名称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国际残疾人奥运会、冬季残奥会 | 250000 | 150000 | 100000 | 50000 | 30000 | 20000 |
聋奥会、世界残疾人锦标赛 | 100000 | 60000 | 40000 | 20000 | 10000 | 6000 |
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 4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5000 | 3000 |
亚洲残疾人运动会 | 150000 | 100000 | 50000 | 20000 | 10000 | 6000 |
亚洲残疾人锦标赛 | 5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5000 | 3000 |
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 100000 | 60000 | 40000 | 20000 | 10000 | 6000 |
全国残疾人锦标赛 | 20000 | 15000 | 10000 | 5000 | 3000 | 2000 |
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 10000 | 6000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全省残疾人运动会 | 20000 | 10000 | 5000 | 2000 | 1600 | 1200 |
全省残疾人锦标赛、全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800 | 600 |
注:以上运动会如果取前八名时,第七、八名按第六名标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