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7〕17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7 17:01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7日       

 

 

济宁市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办法”)和省、市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一法两办法”为依据,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差额、竞争、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原则,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高标准、高质量地选好配强村民委员会班子,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方法步骤

全市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从2017年12月开始,到2018年3月基本结束。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7年12月上旬至12月下旬)

1.建立组织机构。县(市、区)、乡镇(街道)分别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适时召开动员会议,全面启动换届选举工作。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本级财政有困难的,由上级政府予以补助。

2.搞好调查摸底。县(市、区)、乡镇(街道)要组织专门力量,逐村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工作台帐,对班子状况、干部心态、群众认可程度以及可能影响换届选举的各种因素等进行研究分析,吃透村情民意,有针对性地制定选举方案和工作预案,做到一村一策、一村一法。

3.深入宣传发动。县(市、区)、乡镇(街道)在选举前集中一段时间,通过会议、广播、标语、条幅、明白纸、村务公开栏和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选举的意义、目的、方法、选人条件及程序告知选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4.加强骨干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原则,县(市、区)要抓好本级换届工作人员、督导人员、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业务骨干的培训,乡镇(街道)抓好本级换届工作人员、驻村指导员、村民选举委员会特别是主任、监票人、记票人的培训。通过培训,做到所有参与换届选举的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选举规程、方法步骤,确保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准参与换届选举的工作指导。

(二)选举阶段(2017年12月下旬至2018年3月)

1.依法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无故不参加选举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终止其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出现的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放弃组织选举的,可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其依法组织选举。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2.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做好对参加选举村民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原则上以户籍为标准进行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要按照不错、不漏、不重的原则进行,名单要在正式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有异议的,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解决。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通知外出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按时回村参加选举,最大限度地提高参选率。

3.确定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直接提名确定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1倍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确定,可以对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预选。也可以直接进行预选,按照差额提名差额确定的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确定的候选人名额,要多于应选名额2至3人,其中要至少有1名妇女。大力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兼”。全面推行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参与竞争人员集体谈话制度,引导他们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有序参与竞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4.召开选举大会。认真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到选举大会现场参加投票,确保选举大会符合法定人数。做好选票讲解、发放工作,耐心解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疑问,减少无效票和废票,提高选举成功率。委托票必须符合“一法两办法”规定的条件,要在选举日的5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程序办理委托书,办理委托投票情况要及时公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每一投票站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从严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范围,确有必要设立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一次选举只设立一个流动票箱。选举会场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等要在选举大会当场推选。有条件并确有需要的村,可探索引入司法公证程序,对选举全过程进行司法公证,确保选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配套阶段(2018年4月)

1.组织好新老班子交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要在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包括公章、财务账目、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等。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

2.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本着减少干部职数、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按照“一法两办法”规定,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及时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和村会计等。村民代表按每5至10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分别推选若干人,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妇女代表不能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不能少于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3.切实搞好建章立制。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和干部考核、廉政建设、档案管理、公章制发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认真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落实民主决策;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要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切实维护全体村民尤其是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落实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村务、财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民主日”活动等制度,落实民主监督。

4.及时组织干部培训。换届后,各级要分层次开展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一年内要全部培训一遍。通过培训,教育他们增强民主法制观念,熟悉开展农村工作的方法,提高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村民委员会主任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其他成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考虑,科学安排,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换届选举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精干力量,在各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法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搞好换届选举骨干培训,及时发现和预测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二)强化分类指导。换届选举工作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压茬进行。对班子状况好、群众威信高的村,可率先换届选举;对班子处于中间状态的村,可集中安排;对矛盾较多、班子软弱涣散、群众意见大的村,要先整顿后换届,以此确保整个工作有秩序、有计划、积极稳妥地进行。

(三)严肃选举纪律。未经县级党委、政府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违法现象要严肃对待,及时纠正;对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换届选举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对干扰操纵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宗教、宗族、家庭势力或黑恶势力,要依法严厉打击。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以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一经确认,当选资格无效。

(四)高度重视信访。认真贯彻信访条例,正确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人为激化矛盾。要未雨绸缪,及时排查和解决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化解不安全因素,维护选举期间的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