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44号 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建筑业作为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内容,对税收、GDP等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重大,在扩大劳动就业、吸纳和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相关产业和区域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建筑业产业转型升级
(一)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大力推进企业改革,引导和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组建涵盖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市政园林以及房地产开发等多种经营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形成济宁行业发展新优势。到2022年,培育发展1—2家特级建筑施工企业、10家以上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20家以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给予晋升特级和一级的企业经济鼓励,由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市直企业由市政府)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到奖励的晋升资质等级的企业五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将收回全部奖金及相应期限利息。每年按建筑业总产值、外埠产值、企业利税及企业诚信状况等情况评选市建筑业综合十强企业,按项目管理成绩、执业资格、工程业绩和质量安全管理、扬尘治理等情况评选十佳项目经理。十强企业和十佳项目经理在参加投标时分别给予加1分。
(二)扶持专业承包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发展,培育古建、装饰、幕墙、钢结构、环境等一批特色专业资质承包企业,支持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鼓励一、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引导和支持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专业承包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专业承包企业在全行业中的比重。
(三)推进建筑劳务实体化。推动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取消建筑劳务队伍资质认定,促进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引导建筑劳务企业向承包实体企业转型,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作业专业企业,兑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减免扶持政策。总承包企业和有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核心骨干劳务队伍,促进农民工在建筑业长期稳定就业。
(四)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本地企业与央企、市外大企业横向联合,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地域、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提高外埠市场份额。开拓外埠市场业绩显著的我市建筑业企业,各级政府应在财税政策、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制定相应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鼓励企业强强联合组成联合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等境外市场竞争,商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融资、担保、退税、人员和货物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对承包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按照我市对外投资合作扶持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
二、鼓励企业创优创新
(五)大力推进企业创建优质工程。继续开展市建筑工程质量“运河杯”奖活动,大中型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积极创建优质工程,对优质工程实施激励政策。到2022年,创建国家“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5项以上、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10项以上。对创出“鲁班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创出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由获奖企业工商注册地县级政府承担,上述奖金奖给项目部不低于50%、奖给项目经理不低于20%。
(六)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新产业。研发应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装配式建筑新技术,培育一批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积极推行装配式建造,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七)促进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平台,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解放思想优化环境加快转型发展的意见》(济发〔2016〕13号)和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济政发〔2013〕8号)规定给予一定资助。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除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外,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给予财政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和《济宁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省级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教〔2017〕14号)规定执行。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部品生产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支持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有关奖励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6〕102号)执行。鼓励和支持施工技术创新,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
(八)严格落实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将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落实到工程建设管理的每个环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技术导则相关内容纳入技术标准要求。对不响应招标文件的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要把执行技术导则有关要求列入工程合同,明确工程参建主体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合同违约进行处理。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签订责任书,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承诺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全面排查整治,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严格依法督促整改到位。工程竣工时,要对执行技术导则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九)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能力。依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主动与省内外大型科研院所合作,组建建筑质量研究院。把行业内领先的科研院所先进服务理念、技术优势和人才队伍引入济宁、服务济宁。由大型科研院所提供资质、专家团队、骨干人员、先进设备和专业技术,通过双方合作开展市政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幕墙、钢结构工程、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检测、建筑节能审计、建筑节能型式检验、建筑智能化检测及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技术服务,为建筑领域的科技创新、技术转化、成果推广、项目实施、人才培育等提供全方位的智力服务。
三、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加大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技能鉴定方面向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倾斜,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建筑业企业中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省、市破格申报职称政策规定的,可根据其专业技术水平,推荐破格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加快建筑业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每两年举办建筑业技能大赛,对获奖的优秀选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按规定分别授予“济宁市技术能手”“济宁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对符合规定的“济宁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筑业企业引进的所学专业与从事工作符合《济宁市“高精尖缺”引才目录》要求,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才,可以纳入济宁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享受有关人才待遇。
四、加大金融扶持和税收服务力度
(十一)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建筑业企业对接合作,增进银企互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有实力、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贷款、投标保函、提供担保、信用保险等业务方面给予支持。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进行反担保。指导建筑业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支持外经贸发展的相关资金、政府引导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丝路基金等相关政策,争取投融资支持。
(十二)做好建筑业企业税收服务工作。用好用足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实现各项税收就地缴纳,提高建筑业的质量效益和财政贡献率。对于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建筑业项目,项目业主与外来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由项目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参与。项目业主单位拨付资金时,对市内建筑业企业,应要求提供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企业自开或本地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对市外建筑业企业,除应提供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企业自开或本地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外,还应提供在本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相关完税凭证,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的,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拨付资金。
五、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十三)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打破区域壁垒,全面放开建筑市场,凡已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注册的外埠建筑业企业可在我市承揽业务,给予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同等待遇。适当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技术装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能够按工程合同造价提供足额担保,无质量、安全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良好的我市房建、市政企业,经建设单位申请认可,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
(十四)严格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严格招标文件审查把关。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中,不得包含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设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其他废标条件,不得要求投标人垫资施工等。实行投标承诺制度。投标人应按要求签署投标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依法依规参与投标、不参与围标串标、不违法转包分包以及违规接受处罚等内容,并在开标时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交。推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到场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管理考核。建设工程项目评审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职业操守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专业水平不高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加大标后履约执法检查力度。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以及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十五)加强工程承包管理。改进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加强对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研究,完善抵扣链条,改进跨县(市、区)施工税收征管,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建筑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大税务政策宣传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每月将办理施工许可情况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做好跟踪服务。
(十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打造“济宁建造”品牌。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建设,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突出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凡是因违背工期定额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等因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全面实施工程质量“两书一牌”和施工安全“两承诺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完善工程价款结算机制。严格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根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或试运行超过半年的,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工程进度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十八)全面实施信用综合评价。对在我市区域内开展建筑活动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监管、评先评优等方面挂钩,建立全市建筑业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档案,形成全市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并对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实现与部省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业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完善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建筑市场主体“红黑榜”制度,并对社会定期公开,努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氛围。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市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国资、科技、金融、工商、质监、安监、税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建筑业发展的扶持措施,加强政策指导,搞好综合服务,坚持打恶除霸,优化发展环境,共同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的费用转嫁到施工企业,严肃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等行为。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依法收取工程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劳务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一律停止收取,已收取的必须退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二十一)实行“一票否决”。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安全生产不达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被查处,涉及偷税、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享受本意见的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市外建筑业企业清出济宁建筑市场。
(二十二)完善清欠机制。落实欠薪发生地政府具体负责的属地责任,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恶意欠薪行为。加快建立协调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政府部门联合机制,加大对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农民工的救助力度,督促建筑业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工资专户管理和银行代发等制度,加快构建农民工工资保障的长效机制。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