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缉私警察私放211辆冻肉走私车被判12年

发布日期:2017-05-09 13:38 信息来源:打私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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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在云南蒙河高速公路南屏服务区缉私检查点执勤,民警邓伟伙同他人,在一个月里数次私放211辆装载牛肉、鸡脚等冷冻品的走私车入境。
  《法制晚报》深读记者近日获悉,云南红河中院终审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六罪并罚,判处邓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余元。
  据深读记者了解,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同在蒙河高速公路南屏服务区缉私检查点执行执勤任务期间的协警李卓锦,也因私放100多辆冻肉走私车获刑。
  受贿、滥用职权
  民警借缉私检查执勤
  私放疫情区走私牛肉等200多车
  41岁的邓伟原系云南省河口县公安局民警,2016年4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云南省河口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邓伟在蒙河高速公路南屏服务区缉私检查点执行执勤任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私自决定将走私入境的211车牛肉、鸡脚等冷冻品放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邓伟利用作为公安民警的职位便利,在蒙河高速公路南屏服务区缉私检查点执行执勤任务过程中,为刘某等13人提供帮助,并收受163.3万元人民币。法院认为,邓伟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邓伟仅在2015年10月一个月的时间里,就分13次给211辆走私车开了绿灯,走私贩子最多给了他40万元的好处费,最少的也给了他3万元。
  受贿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邓伟、罗某甲(另案处理)在蒙河高速公路南屏服务区缉私检查点,私自放行他人运输走私货物的44辆货车。事后邓伟在蒙河高速路南屏服务区执勤点、河口县坝洒农场机关大树脚、河口县北山口岸货场加油站收受罗某甲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邓伟将其中10万元人民币分给了罗某甲。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邓伟、张某(另案处理)私自放行他人运输走私货物的12辆货车。事后邓伟在河口县北山兴隆超市附近收受张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邓伟将其中3万元人民币分给了张某。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邓伟先后三次应刘某甲(另案处理)的要求,私自放行运输走私货物的42辆货车。事后邓伟在北山加油站附近分3次收受刘某甲送给的人民币共计30万元。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邓伟先后两次应刘某乙(另案处理)的要求,私自放行运输走私货物的25辆货车。事后邓伟在河口北山农业银行、河口县高级中学门口两次共收受刘某乙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5万元。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邓伟先后三次应罗某乙(另案处理)的要求,私自放行运输走私货物的15辆货车。事后邓伟在城区派出所、河口县云某百年城、河口县物资局三次收受罗某乙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邓伟先后两次应黄某(另案处理)的要求,私自放行运输走私货物的15辆货车。事后邓伟在河口县北山兴隆超市附近两次收受黄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
  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邓伟应叶某(另案处理)的要求,私自放行运输走私货物的8辆货车。事后邓伟让其妻子李某甲到河口县帝王KTV附近收受叶某送给的7万元。
  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邓伟应梁某(另案处理)的要求,私自放行运输走私货物的9辆货车。事后邓伟在河口县星光酒店停车场收受梁某送给的7万元。
  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邓伟应李某乙(另案处理)的要求,私自放行运输走私货物的6辆货车。事后邓伟在河口县北山加油站附近收受李某乙送给的6万元。
  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邓伟应陆某(另案处理)的要求,私自放行运输走私货物的8辆货车。事后邓伟在河口县物资局附近收受陆某送给的4.8万元。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邓伟先后两次应苏某(另案处理)的要求,私自放行运输走私货物的9辆货车。事后邓伟在蒙河高速公路南屏服务区、河口县夏日风情休闲餐吧附近两次收受苏某送给的人民币共8.5万元。
  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邓伟应李某丙(另案处理)的要求,私自放行他人运输走私货物的3辆货车。事后邓伟在河口县消防队附近收受李某丙送给的人民币3万元。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邓伟先后两次应刘某丙(另案处理)的要求,私自放行运输走私货物的15辆货车。事后邓伟在河口县凤凰山谷小区、北山兴隆建材城旁两次共计收受刘某丙送给的人民币15万元。
  为顺利走私
  行贿综治办副主任
  此外,法院认定邓伟犯有行贿罪。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邓伟在多次放行走私车辆时,为了得到河口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杨某甲(另案处理)的帮助,先后两次向杨某甲行贿共计8万元。
  2015年10月期间,邓伟被调离蒙河高速公路南屏服务区缉私检查点后,刘某甲和刘某乙(两人另案处理)请托帮助放行走私车,邓伟便找到同事杨某乙(另案处理)帮忙。杨某乙将走私车放行后,邓伟为感谢杨某乙,共给了杨某乙15万元。
  私刻公章
  怕存款多引纪委注意
  私刻五枚单位公章
  放行走私车并拿到好处费后,邓伟并没有直接把钱存到银行。他知道作为公务员,如果名下存款太多,会引起纪委部门的关注,为此他做了些准备。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间,邓伟为办理信用卡等,私自伪造了河口某县公安局财务专用章、河口某县城区派出所公章、河口某县城关边防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以及河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时任河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邓伟”私章共五枚印章。经红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五枚印章印文与真实印章印文均不一致。
  法院认定邓伟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私藏子弹
  家中藏86发军用子弹
  法院还查明,2016年3月30日,河口县公安局民警对邓伟位于河口县的一处楼房进行搜查时,查获疑似手枪子弹69发、疑似步枪子弹17发。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69发子弹是1951年式7.62mm手枪弹,查获的17发子弹是1956年式7.62mm步枪弹,上述子弹均为军用制式子弹。
  法院据此认定,邓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28万不能说明出处
  不仅如此,邓伟还有一个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查明,邓伟对其个人所有的折合人民币228万余元的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判决
  6罪并罚判12年罚百万
  没收一套房一奔驰一丰田
  2016年12月28日,云南省河口县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邓伟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9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总计刑期12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62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赃款3202元,依法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院对其来源不明的财产---位于河口县的一处楼房、一辆黑色传祺牌轿车、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白色丰田牌多用途乘用车依法予以没收,拍卖后款项上缴国库。
  法院终审
  私放走私车社会影响恶劣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邓伟不服,提起上诉。
  邓伟认为,他的行为没有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他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对其判处财产刑,没有给他的家庭成员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一审法院对他所犯的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邓伟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查缉走私货物过程中,未履行工作职责,将运送走私货物的车辆放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邓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邓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现有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非法持有弹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关于邓伟上诉称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查,邓伟虽辩称他做生意有大量债务,为做生意还有大量借款,同时他所做的生意也赚了不少钱,能证实他的财产来源。但邓伟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且与在案证据相悖,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对邓伟的自首、积极退缴赃款等情节给予充分考虑,所作量刑并无不当,邓伟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017年2月28日,云南红河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