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12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3 16:38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0日       

 

 

 

济宁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公交企业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实现对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的规范统一管控,形成合法合规、有理有据、公开公平的公交成本规制和运营补贴机制,保障我市公交体系健康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建立公交运营单位成本标准,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成本范围,审核评价公交经营状况,促进企业成本控制,为规范核定公交运营补贴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济宁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公交、BRT快速公交及城际公交,规制对象为经按规定程序批准运营的公交线路营运成本费用。公交企业擅自新辟、延长或变更的公交线路,不作为成本规制对象。

 

第二章  成本规制原则要求

 

第四条  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纳入规制管理的各项成本费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不符合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不得纳入成本规制范围。

(二)相关性。纳入规制管理范围的各项成本费用,应与公交运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公交运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纳入成本规制范围。

(三)合理性。纳入规制管理范围的各项成本费用应按合理方法核算,影响成本规制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公交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成本规制引入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优化调度管理,强化成本控制,挖潜节能降耗。

第五条  公交运营企业应建立以单车成本核算为基础的分线路核算制度,健全原材料、机物料购进及使用情况工作台帐,完整记录并准确核算车辆运营维护的成本费用数据。

第六条  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费用,应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基础,科学分析评价公交企业标准运营成本与实际运营成本的差异,在标准成本基础上适当核定成本利润率。

 

第三章  成本费用项目

 

第七条  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由人工成本、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组成。

(一)人工成本,指公交企业支付给公交车辆驾驶员、管理人员、维修服务及后勤保障等全部在岗职工的各类工资性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障费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1.工资总额,指公交企业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支付的,折按货币计入工资总额。

2.社会保障及福利费等,指公交企业根据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缴纳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二)直接运营成本,指公交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车辆运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

1.燃料及动力费,指公交车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正常消耗的天然气、汽油、柴油、电力等各项燃料及动力费支出,但不包括车辆保修作业和修车试用的燃料以及其他非运营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支出。

2.轮胎消耗费,指公交车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轮胎更新、翻新、补修等费用支出。

3.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公交企业用于运营的公交车辆、停车场、修理厂房及其他与运营管理相关的设施、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按规定年限和方法计提的折旧额。

4.维修费,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公交车辆、停车场、修理厂房以及其他与生产运营有关的设施、设备等的大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费用支出。

5.保险费,指公交企业为驾驶员、第三方及运营车辆等支付的各种商业保险费用。

6.事故损失费,指未足额保险的合理事故损失费。

7.安全生产费,指公交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

8.租赁费,指公交企业为车辆运营维护租用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费用。

9.智能交通费,指公交企业用于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设备购置、运营和维护等费用。

10.运营业务费,指公交企业发生于车场或车队层面直接用于车辆运营的水电费、电话费、劳动保护费、采暖费及其他零星支出等。

(三)期间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车辆运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指公交企业在公司层面为组织管理公交运营活动而发生的除管理人员工资以外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会议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招待费、印刷费、采暖费、律师费、审计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

2.财务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筹集公交车辆购置、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营所需资金所产生的融资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及其他融资费用。

(四)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公交企业营运过程中所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四章  成本费用项目规制

 

第八条  主要成本项目浮动范围设置。

燃料及动力用量、营运车辆修理费、轮胎消耗费等公交运营主要成本项目,以使用年限3年或行驶里程20万公里划线,线前按5%、线后按10%浮动计算。

实际发生数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按浮动范围上限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在浮动范围之内的,按实际发生数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按浮动范围下限计入规制成本,即其差额部分100%作为节能降耗奖励补贴给公交企业。

第九条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明确标准的成本项目,只确定标准值,不设置浮动范围。实际发生数超过标准值的,按标准值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小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发生数计入规制成本。

对于国家政策或部门规章中明确有成本费用列支或补贴标准的,按有关政策规章执行。

第十条  成本费用项目具体规制。

(一)人员定员及结构规制。公交在岗职工定员标准应参照公交行业公认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公交线路配车数、运行间隔、运营时间等要求,科学计算线路及班组配车系数,并以核准的线路正常投入运营车辆数为依据,核定人员配比标准值。

1.驾驶员人车比。城区线路2.2∶1,城际线路1.8∶1。

2.管理和维修辅助等人员综合人车比。城区线路0.8∶1(驾驶员纳入特殊工种管理后可适当下调),城际线路1∶1。在岗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值的,按定员标准值核定;低于定员标准值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二)工资总额规制。

规制工资总额按照公交企业人员定员及结构规制,参照本市统计部门最新发布的上年度国有单位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或近三年年均增长率核定,其中在岗驾驶员按不高于平均工资的10%上浮计算。工资总额规制不作为企业内部制定工资分配方案标准。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低于规制工资总额的,按实际发生工资总额列入规制成本,其差额部分的30%作为节支奖励补贴给公交企业。

(三)“五险一金”规制。“五险一金”的计提基数按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及规定的企业应负担缴费比例确定,成本规制值按企业定员的实际缴纳数计算。

(四)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规制。计提基数分别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计提比例和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在计提额度内按照规定的用途据实列支。

(五)燃料动力用量规制。根据车辆消耗定额,参照公交企业前三年加权平均千公里消耗水平,对标公交行业平均消耗标准确定。前3年或20万公里前,允许在标准值上下5%范围内浮动;3年后或20万公里后,允许在标准值上下10%范围内浮动。

(六)修理费及轮胎消耗费规制。营运车辆修理费、轮胎消耗费等,以公交行业前三年加权平均千公里水平为基数,对标公交行业平均消耗标准,同时考虑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CPI指数变动因素影响核定。纯电动车电瓶更换维护费用经审定后据实列支。

(七)固定资产折旧规制。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参照年限及残值率:

1.运营车辆折旧期限为6年,残值率5%;

2.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残值率5%;

3.其他固定资产折旧按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

以租赁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对资产改良等支出部分应予以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资产使用有效期内平均摊销。

(八)保险费规制。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客险等车辆保险费据实列支。产权不属于公交企业,但由公交企业实际运营的公交车辆产生的车辆保险费,应在公交成本规制时单独反映。

(九)事故净损失规制。未获保险赔付的事故净损失,经审定后据实列支。

(十)安全生产费规制。按公交运营收入(老年人免费及学生等优惠乘车折价计入,下同)的1.5%计提,成本规制值按当年补提额或实际支出额计算。

(十一)租赁费规制。以租赁期为期间,经审定后据实列支。租用或共用公交关联企业场站设施的,按线路实际运营车辆数量和每台最高600元/月核定。

(十二)智能交通费规制。根据核定的费用支出总额,按线路实际运营车辆数量分摊计算。

(十三)运营业务费规制。以公交企业前三年加权平均消耗水平为基数,考虑CPI指数变动等因素影响,按其管理线路公交运营收入的5%控制,审定后据实列支。

(十四)管理费用规制。按公交运营收入的5%控制,审定后据实列支。

(十五)财务费用规制。公交企业因公交场站建设、车辆更新购置等实际发生的融资费用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计入规制成本,综合融资费率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以上部分不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一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规制范围:

(一)与公交经营活动无关、或企业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评估增值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已有政府专项补助补偿或超出政策规定列支或补贴补偿标准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六)超出政策规定配置标准购建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维修费、借款利息等支出;

(七)其他不合理的支出。

第十二条  参照公交行业平均水平,设置公交企业规制成本利润率为1—3%,在年度运营补贴清算时,予以适当调整或弥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实施,对公交企业年度总收入成本费用及人员、资产、线路变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核实,并根据本办法提出规制调整意见,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公交客运行业规定,借鉴先进管理经验,科学规划公交线网、优化公交线路,提高公交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健全公交企业定员标准、营运车辆动力消耗定额、服务数量计划和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公交运营服务考核,为公交行业成本规制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在审定公交营运总量、老年卡、学生优惠月票等各类卡币的刷卡数量及企业经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基础上,逐年修订公交运营成本项目标准值,建立完善公交运营数据库。

第十六条  市物价局要加强对公交运营成本的监审和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核定公交票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百姓承受能力相适应、兼顾公交运营成本和财政承担能力的公交票价监管和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要按照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完善国有公交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工效联动机制,加强人员资产配置、资金财务状况监管,做好运营质量分析评价,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增收节支。

第十八条  公交企业应按照本办法,优化与线路车辆管理、运营服务相适应的岗位配比,完善单车成本控制、分线路收入成本核算、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目标管理与考核办法,提升公交智能化运营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为百姓出行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