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牌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7-09-14 信息来源: 市农机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机监理业务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农机监理站承办拖拉机驾驶考试业务时,考试员必须有2名以上,主考人须在《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上签字。市级农机监理站可以派员对考试监督指导。

第三条  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补考的,《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的补考成绩栏只填写合格的补考成绩。

第四条  拖拉机驾驶人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每次只能申请增加一种机型。驾驶证有效期按原发证日期签注。初次获得驾驶证未满一年或获得增加准驾记录未满一年的,不准申请增加准驾机型。持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拖拉机的,考试科目二、三、四。

第五条  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车驾驶证(有准驾拖拉机记录),退役1年以内的,可以申请换领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换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审查原拖拉机驾驶证、退役证明、退役后的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规定的,考试科目二、三、四,换发相应准驾机型的拖拉机驾驶证,并收存档案资料和原军车驾驶证(只有拖拉机准驾记录的)或驾驶证档案复印件和原军车驾驶证复印件(含有其它车型准驾记录的),重新建立档案;持有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有准驾拖拉机记录)申请换发拖拉机驾驶证的,凭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复印件,考试科目三,换发相应准驾机型的拖拉机驾驶证,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只有拖拉机准驾记录的)或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含有其它车型准驾记录的)和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复印件,重新建立档案。准驾机型按原证的准驾机型签注,驾驶证有效期按新发证签注。

第六条  拖拉机驾驶人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内申请换发拖拉机驾驶证的,可以受理换证,并不予处罚。

第七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违法记分学习通知单》并送达持证人。《违法记分学习通知单送达凭证》应当由拖拉机驾驶人或者代收人签字后交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存入驾驶证档案。

第八条  拖拉机驾驶证照片为持证人近期一寸(32mm× 22mm)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片(校正视力者须戴眼镜)。

第九条  拖拉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驾驶证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副页上签注30日有效期,予以转出。审验不合格的,不准转出;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考试科目二、三、四,考试合格的,按规定换证,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换证。

第十条  已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拖拉机驾驶证申领资料不得迁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

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核(换、补)发拖拉机驾驶证时,须在驾驶证副页上签注核(换、补)发章,核(换、补)发章式样为“xxxx年xx月xx日核(换、补)发37xx(x x)”,其中:“xx”为发证机关行政区划代码,“(x x)”为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二条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申领驾驶证的,其驾驶证的住址栏应签注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和暂住地址,中间用“/”间隔。

第十三条  凡办理拖拉机登记的,均须查询全省被盗抢拖拉机数据库,将发动机号、机架号与被盗抢拖拉机发动机号、机架号比对,属于被盗抢的拖拉机,应予以滞留并通知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机主报案或公安机关有关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被盗抢通报之后,应登记其发动机号和机架号,并立即上传至全省被盗抢拖拉机数据库备查。

第十五条  实行人工检验的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安全技术检验岗,安全技术检验岗不得少于2人。

第十六条  拖拉机底盘或挂车出厂时无号码的,须在易操作部位打印钢号,钢号为10位,前2位为发牌机关代码,第3、4位为县区编码,后6位为顺序号。

第十七条  已注册的拖拉机,除因质量问题由经销商或制造厂更换整机、发动机、机架等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外,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且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经检验合格后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拖拉机挂车核定载质量按下列公式(GB 7258-2004)计算:

挂车核定载质量≤拖拉机使用质量×3-挂车质量。

计算结果精确到十位数。

第十九条  拖拉机运输机组总质量按拖拉机使用质量、挂车质量、核定载质量之和签注行驶证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拖拉机年度检验合格证明或年度检验表单独存放,保存2年。转出时拖拉机档案内装最近2年的年度检验合格证明或年度检验表。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和拖拉机驾驶证档案编号前六位为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无行政区划代码的区由市农机部门自行确定并报省办备案),后六位为顺序号。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副页、行驶证及其副页等待补(换)发和打印检(审)验章期间,应发给待办凭证,待办凭证有效期最长15天。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和驾驶证档案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或者注销需要密封档案的,应当使用宽度与档案袋等宽,高度为12cm的白纸封条与档案袋袋口和两侧边缘平齐粘贴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农机监理机构业务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凡《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规定应当公告的内容除在当地媒体公告外,还应当在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页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工作,参照《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待办凭证的“发证机关章”使用《拖拉机登记规范》附件10规定的“《拖拉机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临时行使号牌专用章”。

拖拉机行驶证副页检验章和驾驶证副页的审验章必须用计算机打印。

第二十七条  行政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0)为准。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专用章、检验标志的检验章、个人专用名章由各市按照《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附件10规定的式样自行刻制,业务专用章、检验章编号用各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

第二十九条  人员少的农机监理机构,各岗位可以兼任,但相邻岗位不能兼任。

第三十条  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强自动化办公装备建设,根据业务工作要求配置、扩充和升级高端计算机、证件及彩色照片打印设备以及数码拍摄器材,接通互联网。打印彩色照片的须用照片纸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