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1241/2018-300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18-01-1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关于印发《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0 信息来源: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市政建设管理局、济宁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活动,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25日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管理,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及履行活动,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济宁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即为招标人,承包人即为中标人。

  第五条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第八条  施工合同文本应按照国家现行示范文本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合同,确保施工合同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及形式的完整、准确、规范。

  第九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第十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示范文本约定,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承包范围、数量;

  (四)质量安全标准;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六)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竣工验收、移交与竣工结算;

  (九)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调整;

  (十)索赔确认与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及程序。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内容

  第十一条 下列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一)承包范围、质量安全标准、施工合同价款、工期、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标准;

  (二)施工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三)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四)其他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基础上再次让利;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不可竞争费;

(三)不执行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四)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的风险;

(六)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

(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反有关规定,不合理压缩工期的;

(九)本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无偿转嫁给对方的;

(十)其他不平等条款。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组成文件主要包括: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目标为优质工程的,发包人应根据不同优质等级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提出明确创优要求的,应明确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来源、执行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实行优质工程等级与工程结算挂钩,对承包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的同时,发包人应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的下列内容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4、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5、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6、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承担的风险费用计算;7、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交、退还;

  8、与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

  10、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等

  第十七条  发、承包人应参照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承包人应明确约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及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企业在资质升级、延续、增项、评奖评优和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认定以及项目工期、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合同争议解决等均以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十九条  施工合同订立后7日内,发包人应将订立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按本规定备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备案两种形式,施工合同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一)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                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施工合同发、承包人加盖骑缝印;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

(五)中标人投标文件;

(六)拟实行分包的,应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

(七)其他施工合同组成文件。

  非招标项目,只需提交第(一)、(二)、(六)、(七)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备案受理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合同的查验。经查验符合规定的,应在施工合同和《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1)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留存一份施工合同,并向发包人出具《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附件2)。对查验有下列情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施工合同当事人修订补正,待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备案:

  1.未按规定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施工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具备资格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

  4.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章有瑕疵的;

  5.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本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不一致的;

  6.当事人报备后又提交撤销备案书面申请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的。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参照本条规定,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订立补充协议或发生变更、解除、终止的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程序报备案部门备案。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应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经查验,补充协议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应将查验意见记入《济宁市建设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合同台帐,健全档案、保存、查阅管理制度,配备施工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规范施工合同的管理。

  备案施工合同档案应保存至施工合同失效后五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施工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健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设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经过施工合同业务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配备专业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承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暂停施工合同的履行,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工程变更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确认相应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确认的施工合同变更价款与施工合同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义务,不得随意更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条件变更:

  1.因重病、重伤等健康原因(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因违约,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5.因其它不可抗力。

第五章  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施工合同监管工作: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 贯彻国家示范文本,并组织细化和实施;

  3. 监督检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实施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

  5. 制定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跟踪管理工作,建立企业履约评价制度、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检查联动制度、企业诚信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络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主要检查内容:

  (一)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存在订立背离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四)施工合同变更、承包人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变更、解除书面协议的备案情况;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六)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七)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八)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合同内容强制性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专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行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罚款、诚信评价扣分、记入济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的;

  (二)发、承包人违背备案施工合同,另行签订其他协议的;

  (三) 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备案的;

  (四)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 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 其他在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人因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军用建筑等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表

  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回执

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附件1: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施工合同

备案表

备案编号:(        )年第(      )号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合同价(元)

 

立项批文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报备经办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备案材料

目录

1.施工合同文件(原件);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原件);4.实行工程担保的提交支付担保、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5.拟实行分包的,提交拟分包专业工程项目清单(原件);6.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7.其他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机构(盖章):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案表签收

领取人:     领取日期:         联系电话: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2.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否则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材料回执

 

(发包人备案人名称):

现已收到你单位(项目名称)的下列施工合同备案材料:

序号

备案材料名称

是否原件及件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温馨提示:

此回执是收到你单位报送施工合同备案材料的证明,请妥善保存。

受理单位(盖章)                受理复核人(签字):

报备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补充协议备案表

备案编号:(        )年第(      )号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项目批件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报备经办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备案材料目录

 

 

 

 

附:补充协议(原件)。

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查验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盖章):

批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案表签收

领取人:     领取日期:         联系电话:

  注:1.本表一式四份,经施工合同当事人填写、盖章后,由发包人报送;

2.本表经备案后,发包人、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