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标段的资格要求 | 标段名称 (标段号) | 简要技术指标 | 对投标企业要求 |
京杭运河济宁至台儿庄(济宁段)航道“三改二”工程监理服务航道标段 (JL1) | 京杭运河济宁至台儿庄(济宁段)航道“三改二”工程按II级标准航道整治,航道起点为济宁市跃进沟河口,终点为韩庄铁路桥,全长140.658KM(以微山一线船闸计,含微山一、二线船闸闸上连接段7.64KM),配套建设航道公共锚地、应急搜救基地、航标维修基地等。 | 资质资格要求 |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 |
业绩要求 | 近5年内(2012年1月1日至今)至少独立承揽过同类监理业绩。【同类监理业绩是指沿海大于等于20000吨级的码头(或航道)工程或者内河大于等于1000吨级的码头(或航道或船闸)工程,时间以交工时间为准。】 |
财务要求 | 投标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1。 |
信誉要求 | 1. 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0%或破产状态。 2. 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监理过的工程未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未存在重大合同纠纷。 3. 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问题。 4. 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交通运输部、建设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和济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明令禁止参与投标(未在通报期内)的。 5、投标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注:依据鲁检会[2015]6号文,由投标人自行向人民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最近三年指: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 |
人员要求 | 1.总监理工程师(1人):具有国家注册的“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副总监理工程师(1人):具有国家注册的“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航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安全、环保监理工程师(1人):具有交通运输部安全环保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港口与航道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总监代表(1人):具有国家注册的“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航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 / |
分包要求 | / |
联合体要求 | 不接受 |
其他要求 | / |
京杭运河济宁至台儿庄(济宁段)航道“三改二”工程监理服务信息化标段 (JL2) | 京杭运河济宁至台儿庄(济宁段)航道“三改二”工程按II级标准航道整治,全长140.658KM,其信息化工程主要包括航道感知、数据传输、运行监测、指挥中心、业务应用、业务数据工程,航道信息化平台、主机房配套设施;水上安全监管感知、业务应用、业务数据工程,水上安全信息化平台、应急指挥及信息化机房配套设施;航道间接相关内容系统总集成等。 | 资质资格要求 |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
业绩要求 | 近5年内(2012年1月1日至今)至少独立承揽过一个水运机电工程监理项目(可为独立水运机电工程或所施工合同段含有水运机电工程的项目),时间以交工时间为准。 |
财务要求 | 投标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1。 |
信誉要求 | 1. 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0%或破产状态。 2. 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监理过的工程未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未存在重大合同纠纷。 3. 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问题。 4. 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交通运输部、建设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和济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明令禁止参与投标(未在通报期内)的。 5、投标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注:依据鲁检会[2015]6号文,由投标人自行向人民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最近三年指: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 |
人员要求 | 1.总监理工程师(1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工程系列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安全、环保监理工程师(1人):具有交通运输部安全环保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总监代表(1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 / |
分包要求 | / |
联合体要求 | 不接受 |
其他要求 | / |
3.2 | 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2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2个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最多可对2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2个标。
|
3.3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3.4 | 申请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应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6号)、《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鲁交建管〔2010〕37号)和《关于运行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鲁交建管〔2010〕38号)等有关规定,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完善、公开本单位信用信息,以备招标评审核查;申请人信用信息公开后,应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中提交网上报名申请,否则不予发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已列明但未记录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招标评审时不予认定。 |
3.5 | 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的经办人须与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授权委托人一致。 |
3.6 | 申请人应当使用CA证书登录“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点击进入“投标大厅”功能模块生成、封装(定稿)、提交、打印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否则不予通过招标评审或者资格预审审查。除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目录约定的内容以外,在“投标大厅”生成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他材料”中上传的任何证明或者补充说明材料在招标评审(或者资格审查)时均不予认定。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不允许使用“投标大厅”生成投标文件:1.未申请CA证书的;2.信用信息未公开或者被取消公开的;3.有存疑信息且未进行处理的;4.信用信息虽已公开但被限制投标的;5.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其中一方存在上述1-4情况的。 |
3.7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及其他部(委、局、会、司)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多部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交通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分别在投标(资格预审)报名、评标(资格审查)、中标通知书发出和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交通”(www.mot.gov.cn/credit)、“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等多种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采取有效方式保全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并存档备查。申请人在投标(资格预审)报名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申请;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在评标(资格审查)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或者合同签订环节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对联合体各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