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7〕28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提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2 14:4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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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提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提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济宁市提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负责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对建设工程项目全程及招标投标质量负总责。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管,负责建设工程及招标投标中存在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招标人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等提供支持。

 

第二章  标前监管

 

第六条  严格招标文件审查把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严格审查,不得包含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内容;不得设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其他废标条件;不得要求投标人垫资建设等。

第七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技术标准除应符合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外,还应将我市制定的其他相关办法、导则、图集等技术文件写入技术标准要求。

第八条  扩大信息发布渠道。招标人除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外,同时在国家、省规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发布,社会各方可通过网站进行公开查询,进一步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招标投标实现全程网络化电子化。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完善工程项目电子运行系统建设,供招标投标各方及行政监督部门使用。投标人投标报名、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上传、保证金交纳等全部网上进行,实现开标前投标人名单保密,遏制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十条  优选评标办法。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和特点按规定选用评标办法和标准。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将投标人的技术水平、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资质(资格)、类似工程业绩、获得工程质量和安全奖项、社会评价等因素纳入评价标准综合考评;可以采用技术标、资信标和投标报价分段评审,首先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资信标进行评审打分,汇总得分后,择优选取得分靠前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投标报价)评审;评标基准价计算系数现场随机抽取确定,有效遏制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对投标人需要提供的业绩证件等进行精简,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进行符合性评审,遏制投标单位弄虚作假,控制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一条  推行投标承诺制度。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承诺书》,承诺书中应载明依法依规参与投标、不参与围标串标、不违法转包分包以及违规接受处罚等内容。投标人应按要求签署《投标承诺书》,做出书面承诺,并在开标时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推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到场制度;实行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各投标人基本账户网上汇入、退还制度,防止投标人代交、代退投标保证金,遏制投标人挂靠资质投标。

 

第三章  招标过程监管

 

第十三条  开标时通过建设工程项目电子运行系统对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情况进行比对,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或同一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编制或上传的,作为评标委员会认定串通投标的依据。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应扩大评标专家抽取范围,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抽取省内非投标单位所在地市评标专家,并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抽取地市范围。

第十五条  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推行电子清标,对不同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异常一致或者规律性变化的,作为评标委员会认定串通投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等技术标进行评审,应采取技术标暗标评审方式,并采取电子技术暗标错位评审,进一步提高暗标标书的保密性。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形成评标报告前,应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信誉、人员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  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管理考核。建设工程项目评审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对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职业操守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专业水平不高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完善招标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中标候选人在投标中提供的业绩、信誉、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相关信息;评标委员会打分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遏制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推行中标公示期招标人实地考察制度。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荣誉等材料是否属实,项目负责人有无在建工程等。

 

第四章  标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后7日内,建设单位应将订立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馈;

(二)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要求及时进场,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五)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流向管理。建设单位应按中标人基本账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遏制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安排专人值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投诉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加大标后履约执法检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一致;

(二)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三)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及工程实物质量、安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全市建设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等各类数据库。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建立完善投标企业信息库,将投标企业业绩奖项、信誉信用信息纳入投标企业信息库并对外公示。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通报的单位,通过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公布,并和招标投标活动联动,行政处罚决定或通报作为投标诚信分值的扣分依据。因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诚信扣分标准,具体扣分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二)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等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

(二)现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五)违反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并移交完整资料的;

(七)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或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

(八)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其他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三)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四)设计单位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五)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二)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不严格履行职责,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

(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