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370800MB28232033/2018-384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残疾人联合会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18-01-22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市残联】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2017年任务分解》的通知
市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做好民生工作的具体要求,现将《济宁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2017年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强力推进落实,各残工委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分解任务,为奋力开创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新局面,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济宁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2017年任务分解
济宁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7年8月8日
附件
济宁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2017年任务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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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主要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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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委 宣 传 部 |
1.将残疾人事业重大活动、重大典型的宣传纳入全市宣传计划,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残疾人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指导各级新闻媒体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2.指导推进我市残疾人文化建设。 3. 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将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评选表彰的条件依据。 4.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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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1.支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设施和托养中心设施建设。 2.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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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教 育 局 |
1.与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共同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组织教师和志愿者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网络教育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2.实施残疾学生接受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政策。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小或普幼提供支持保障。 3.全面落实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政府资助政策以及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免试体育,听力残疾学生免试外语听力等特惠政策。 4. 配合做好全市第六届残疾人艺术汇演相关工作。 5.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6.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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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民 政 局 |
1.落实城乡低保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保尽保。 2.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牵头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建立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3. 实施困难家庭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基本控制性精神药物治疗救助和住院治疗救助,切实缓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4.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力度,逐步将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社会福利机构工作内容。 5.督促落实市、县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应包括所服务的残疾人。 6. 配合做好全市第六届残疾人艺术汇演相关工作。 7.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8.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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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财 政 局 |
1.负责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支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 2. 配合市残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工作。 3.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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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1.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就业服务中,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补助。 2.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落实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3.落实低保及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全额代缴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残疾人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切实推动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4.督导各县市区落实贫困残疾儿童、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和精神残疾人医保报销政策。 5.将符合规定的功能性残疾矫治等残疾人康复项目和辅助器具适配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规定将儿童脑瘫、孤独症、智障、听力残疾等残疾人康复项目在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门诊慢性病和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给予报销,并对重度残疾人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 6.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7.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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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卫 计 委 |
1. 把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训练和服务工作情况列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的本年度校验审查内容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2. 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做好优生指导、孕前保健、高危人群干预、产前检查等一级干预工作,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3. 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 4.组织开展“爱眼日”、“爱耳日”、“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康复宣传活动,推动普及康复医学知识。 5.协助市残联做好全市残疾评定工作,配合开展社区残疾人“幸福港湾”建设。 6.积极做好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和特需人群补碘知识的宣传,进一步降低智力残疾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 7.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8.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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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总 工 会 |
1.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2.加大扶助残疾职工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困难残疾职工社会救助机制,为残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 3.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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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市 委 |
1.加强扶残助残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继续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2.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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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妇 联 |
1.加强对残疾妇女儿童现状调研,为推动残疾妇女儿童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2.加强残疾妇女儿童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残疾妇女儿童信访工作,推动有关部门督查督办侵害残疾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案件。 3.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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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警 济 宁 市 支 队 |
1.开展扶残助残和“警民共建”活动。 2.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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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宁 军 分 区 政 治 部 |
1.协调军队系统的残疾人工作,维护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2.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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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
1.认真落实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信息网络等设施和开通互联网等方面的扶助政策。 2.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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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科 技 局 |
1.利用“科普宣传日、科技三下乡”等活动,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心理干预及“预防残疾,共享和谐”等系列宣传活动。 2.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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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民 宗 局 |
1.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区残疾人扶助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 2.配合残联、扶贫等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适度向残疾人倾斜,努力改善全市少数民族聚居区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 3.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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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公 安 局 |
1.协同市残联做好涉及残疾人的上访案件,严厉打击教唆、控制、诱骗、胁迫残疾人进行乞讨或奴役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2.加大对精神病患者管控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开展排查和确认工作,逐步健全对精神病患者管理的长效机制。 3.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配偶和子女户口迁移手续给予优先办理,探索建立健全全市公安系统帮扶残疾人和维权工作长效机制。 4.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管理工作,大型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可免费停放。 5.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6.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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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住 建 局 |
1.将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廉租房配租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落实残疾人在楼层选择、实物配租等方面特惠待遇,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 2.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强无障碍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3.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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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城 管 局 |
1.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城区直管的城市道路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确保残疾人代步工具通行畅通。 2.结合公厕改造计划,配套建设残疾人专用座椅、扶手及专用通道。 3.强化对各县市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督导力度,切实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 4.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5.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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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1.督促县市区认真落实残疾人乘座公共交通工具的各项优惠政策。 2.在新建改建公共客运站、客运枢纽站等设施建设中,加大对公共交通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逐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置无障碍设施,积极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便捷服务。 3.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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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农 业 局 |
1.扶贫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在使用上重点向贫困残疾人倾斜。 2.制定残疾人扶贫特惠政策,完善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 3.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其提供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4.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5.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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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文 广 新 局 |
1.落实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对残疾人免费开放的规定,积极建设场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服务。 2.配合做好全市第六届残疾人艺术汇演,选调专业人员对参加全省艺术汇演的节目进行创作、编排和辅导。 3.围绕创建全国残疾人文化建设示范市,将残疾人文化建设纳入全市文化惠民工程,并适量增加适合残疾人的书籍,组织开展送书送温暖等文化助残活动。 4.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5.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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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外 事 侨 务 办 |
1.积极引导华侨华人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向有关海外华侨华人慈善团体进行推介我市残疾人重点项目。 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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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体 育 局 |
1. 协同做好备战省十届残运会参赛队伍的选拔、训练等工作。 2.将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纳入全民健身活动计划,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 3.加大残疾人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 4.加大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支持力度。 5.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6.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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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统 计 局 |
1.指导市残联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2.及时提供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相关数据。 3.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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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工 商 局 |
1.对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加强与人社、公安、残联等部门的联系,强化劳动中介市场监管,维护残疾人经济实体和个体户合法权益。 3.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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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质 监 局 |
1.加大对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严历打击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伪劣辅助器具的违法行为。 2.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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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安 监 局 |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严防各类重大事故,预防残疾发生。 2.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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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法 制 办 |
1. 负责指导做好相关残疾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2.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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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国 资 委 |
1.负责指导监管企业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2.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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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残
联 |
1.牵头制定《济宁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2.全力打好残疾人脱贫攻坚战。继续实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第一书记”帮包村助残扶贫项目和“千牵万•残疾人互联网+就业创业扶贫行动”,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真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促进残疾人灵活就业,培训残疾人3500人。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700名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规范化建设,扶持不少于80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安置、辐射残疾人就业不少于1000名。 3. 全面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制定实施《济宁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继续实施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和0-9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发现一例,救助一例。对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补贴。继续实施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精准适配,对全市所有纳入精准扶贫范围、有适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免费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年底实现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覆盖率达70%以上。 4. 做好残疾人宣传文体工作。统筹做好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政策、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大残疾人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典型的报道;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等重要节日主题宣传活动;继续办好市级残疾人广播专题节目和电视手语栏目。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进家庭文化项目,新增文化示范社区40处。发现和培养残疾人艺术人才,举办第六届全市残疾人艺术汇演,选拔优秀节目参加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继续实施“共享芬芳•文艺助残”行动,积极扶持残疾人文化从业创业基地。积极备赛省第十届残运会,落实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和注册管理办法。推进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普及健身体育知识,新增残疾人健身示范点50处。加强残疾人健身指导员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健身体育志愿服务。 5. 扎实开展残疾人维权工作。积极推动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专题讲座。开展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规范化服务活动,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志愿者联络工作站、无障碍督导工作站建设。制定《济宁市创建无障碍文化旅游示范城市总体方案》,举办无障碍文化旅游专题培训班,逐步推进无障碍文化旅游示范城市建设。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救助工作力度;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巩固现有100处残疾人“幸福港湾”,规范残疾人证办证程序。 6. 完成市残疾人康复就业中心主体建设;加强对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力度。 7. 贯彻落实《济宁市残疾人保障办法》、《济宁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8.结合开展“大规模驻村入户、面对面谈心交流”活动,积极帮扶残困户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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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红 十 字 会 |
1.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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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司 法 局 |
1.积极配合残联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意识。 2.充分发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开展“法律援助助残维权行动”。 3.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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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国 税 局 |
1.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更多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2.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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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地 税 局 |
1.协助残联做好残保金代收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将残保金地税代征列入县市区地税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完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年度任务。 2.落实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3.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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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宁 海 关 |
1.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对残疾人专用品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在残疾人福利产品和辅具等通关便利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2.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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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行 |
1.继续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准确、及时入库,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反馈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残疾人保障金的安全完整。 2.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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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农 行 |
1.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和农总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康复扶贫贷款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制度,适当降低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的准入标准。 2.与财政、残联、扶贫等部门配合,筛选一批发展好、见效快、辐射面大的产业化扶贫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带动更多残疾人脱贫致富。 3.大力开展小额信贷帮扶贫困地区农村残疾人发展种养、小加工业等特色产业。 4.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济宁市残疾人事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5. 结合干部驻村入户联系群众及第一书记工作,积极帮扶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
济宁市政府残工委秘书处 2017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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