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7〕30号 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1-09 14:45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7〕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聚焦新旧动能转换扩大就业

(一)坚持促进新旧动能转化与扩大就业联动。大力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聚焦新技术,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聚焦新产业,推动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积极鼓励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聚焦新业态,加快推动金融保险、文化创意、全域旅游、节能环保、养老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高效发展,提升服务业吸纳就业比重;聚焦新模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构建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规律、满足新旧动能转换需要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等负责)

(二)提高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对就业拉动能力。将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牢牢稳住就业基本盘。各级政府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经济政策和人口、教育、社会保障、住房、城市规划建设等重大社会政策时,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优先选项予以充分考虑,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探索建立重大项目就业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土地征收、项目实施与就业联动,促进就业与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信息化等发展战略的良性互动、深度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增强吸纳就业能力,落实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中小企业“百千万培训工程”,推广“创新券”,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打造专业化、集成化新型载体。优化融资环境,加大信贷投放,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加快小微企业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平台应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等负责)

(四)预防调控失业风险。落实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加强失业动态监测预警,选取有代表性的150家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化解失业风险,完善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失业动态监测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严格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实行企业裁员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要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济宁调查队等负责)

二、持续推进“双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优化创业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健全完善零门槛、零负担的商事制度,打破隐性壁垒,全面实施企业“三十一证合一、一照一码”。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创新监管方式和执法手段,充分利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信用风险分类、联合检查、跨部门联合惩戒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方法,加强就业创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四项收费清单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负责)

(六)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共同支持新兴业态发展,符合条件的新兴企业可享受现行财政、信贷、创业就业、吸纳就业扶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会保险等制度,指导新兴业态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暂未符合条件的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七)打造创业创新平台。以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为龙头,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购买或租赁闲置厂房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建设返乡创业园、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业载体,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业创新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提供高质量的创业增值服务。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推行项目推介、创业培训、专家咨询、担保贷款、证照办理、政策扶持“六位一体”的创业服务模式,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鼓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打造一批不同主题的特色小镇(街区),向创业者提供免费工位和创业场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负责)

(八)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个岗位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类型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创业者,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定期组织举办创业大赛,根据获奖等次由高到低分别给予5万、3万、2万、1万元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九)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贷款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只担保不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其资金需求情况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展期担保支持,不予贴息。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引导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以及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市场化长期合作关系,鼓励企业通过私募股权、发行债券或集合票据等开展多渠道直接融资。(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有关金融机构等负责)

三、注重分类施策,统筹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引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创新创业活力,有针对性的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加大招录招聘国家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力度,适当放宽标准条件,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发挥选调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情况,扶持一批规模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就业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政府财政补助50%。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留学人员来济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和吸引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来济工作。(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团市委等负责)

(十一)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负责)

(十二)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推进就业服务均等化,农村转移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市、区)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积极推进特色乡镇,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适应农村劳动者就业创业特点,统筹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推进职业培训全覆盖,引导农村转移劳动者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工商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人民银行济宁中心分行等负责

(十三)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有针对性提供岗位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专项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实现“动态消零”。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为就业困难人员至少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采取渐退方式逐步退出低保,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发展委、市残联、人民银行济宁中心分行等负责)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建立就业创业需求数据库和实训基地,围绕市场需求和退役军人特点,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活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等负责)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公共服务,支撑新旧动能转换

(十五)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推进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新旧动能转换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管理,引导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工程,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加快建设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政策,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落实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适应新旧动能转换要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包,将职业标准、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材、师资、实训、考核等内容规范化、标准化,实现职业培训由以结果管理为主向结果管理和过程管理并重转变,提升职业培训质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点,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最高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建立创业大学培训效能评估机制,支持创业大学完善内部管理运营机制,增强创业大学自我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研发推广统一的创业培训教程,提升创业培训质量。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引导创业者和创业导师签订指导协议,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鼓励创业导师发挥“传帮带”作用,提高创业成功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一刻钟公共就业服务圈”功能,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打造充分就业型、创业创新型、智慧就业型、标准服务型“四型就业社区”。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结合“互联网+”行动,开发就业创业服务微信平台、移动终端、电子地图等,开展个性化、订制化服务,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参加)

(十七)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切实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完善招人用人制度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对以性别、残疾为由,拒绝、限制招用妇女、残疾人,提高对妇女、残疾人的招用标准,设置排斥妇女、残疾人平等就业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及时依法处理侵害妇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妇女、残疾人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开展就业信息分析利用,合理引导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推进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五、完善保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

(十八)健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九)保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二十一)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