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9174Q/2018-3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8-12-0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济宁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国土资发〔2018〕82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济宁银监分局各县市区监管办事处,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7〕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了《济宁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环保局 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2018年10月24日
济宁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7〕3号)精神,结合济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矿地和谐为目标,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矿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形成矿地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方式多样。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统筹安排,制定规划、产业政策和建设标准,积极引导、组织、鼓励、支持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活动。
按照行政审批“放管服”的要求,绿色矿山建设注重发挥市场主体“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由矿山企业对标自主制定方案、自主实施建设、自行组织评估,释放市场活力。政府部门通过规划、标准、政策等加强事前引导,综合运用产业、安全、环保、节能、节水、节地、财税政策,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事中事后监管。
(二)标准领跑,支持创新。坚持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的总体要求,分区域、分行业、分规模建立推广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鼓励矿山企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划建设绿色矿山,支持行业领先企业制定领跑者标准。
(三)试点先行,逐步到位。采取“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分批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选择大型矿山进行先行试点,探索绿色矿山建设的有效途径,整体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四)企业主体,明确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确矿山企业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鼓励矿山企业树立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全面履行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加强文化建设、促进矿地和谐等企业社会责任。
(五)政策激励,严控把关。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制定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制度,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对列入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示范的矿山企业,给予政策鼓励和表彰奖励;对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显著的企业在有关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制定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市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不定期进行抽查,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除名,公开曝光,不得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等各类支持政策。
三、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和省级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加大政策支持,明确创建期和重点工程,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做到“应建必建”,力争到2020年底,我市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启动创建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新机制、新制度,着力打造一批创新驱动型绿色矿山典范,引领矿山企业转型升级。
(二)近期目标(2018年)。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从2018年起,凡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即绿色矿山与新建矿山实行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同步验收),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要求。
(三)中期目标(2020年)。2020年底前,大中小型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为90%、80%、50%。2019年底前建成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等38家绿色矿山,2020年底前建成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居煤矿等47家绿色矿山(见附件1、2)。创建名录内,对不按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开展创建工作,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同时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补助政策,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2019年底前建成邹城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2020年底前建成泗水、汶上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
(四)远期目标(2022年)。到2022年,全市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为100%,对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不予延续各类证照,不再出让新的资源,逐步退出市场。并督促其按照编制的方案实施环境恢复治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与保护。
四、主要任务
(一)及时组织编制绿色矿山创建实施方案。济宁市绿色矿山创建单位应按省统一要求编制本矿山绿色矿山创建实施方案并报所在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2019年底前建成矿山企业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备案;2020年底前建成矿山应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备案。矿山所在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督促工作,并将方案备案情况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全面组织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建设矿山应成立专门的绿色矿山创建领导机构,组织精干力量,根据已备案的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有关条件和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切实履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加大科技投入,改进生产工艺、优化生产布局,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矿地和谐的协调发展。
(三)创建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建立邹城、泗水、汶上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3个,优先支持兖矿、济宁矿业、山东能源集团、济宁市鲁强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等企业集团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示范点。以点带面,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将示范区内全部矿山纳入矿产资源规划,严守生态红线,合理设置矿业权,调整矿业产业结构;化解过剩产能与推动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和保护区矿山清理密切结合;推动综合勘查、评价、开发和利用,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强度。探索矿地和谐发展新途径,研究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维护矿区居民利益和矿山企业合法权益。
(四)做好绿色矿山创建的培训和指导。举办全市绿色矿山建设业务技术培训班,聘请地质矿产、采矿、选矿、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安监、法律等资深专家,对矿山企业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矿政管理人员和矿产督察员、承担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地勘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培训,为全市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组建由技术专家、主管部门管理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依照绿色矿山验收评定标准,对济宁市绿色矿山开展每年1-2次的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现场督导检查评估工作,通过现场督导工作,有效地指导和督促绿色矿山创建单位,严格按照各试点单位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要求和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创建工作任务,确保创建目标的实现。
(五)构建绿色矿山验收体系。矿山企业在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所在辖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自评报告,由国土资源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验收标准现场核查评估。符合要求的,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省级、国家级绿色矿山。
(六)推动绿色勘查示范。启动绿色勘查示范项目。政府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必须在绿色勘查上示范创新,积极开展绿色勘查试点,并鼓励支持社会出资的地质项目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地勘行业加强研究和推广环保绿色勘查技术、工艺和方法应用,减少对地表植被破坏,逐步建立绿色勘查技术体系。
(七)推动矿地和谐理念。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矿山企业依法规范开采,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履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矿山企业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
五、政策措施
(一)落实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大中型绿色矿山,可以协议出让深部矿业权。
(二)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
一是规划计划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二是减轻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是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在用好省资金的同时,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建立绿色金融支持政策。
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二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三是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四是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六、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进行部署。为有序推进我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成立济宁市绿色矿山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和绿色矿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总召集人,分管局长为召集人,财政、环保、质监、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协调联系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任务落实和监督管理。
(二)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质监、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对绿色矿山创建的日常监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工作督查。着重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机制,及时公开绿色矿山名录,纳入企业征信体系,享受相应鼓励政策,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细化各类台帐,实时掌握各个矿山创建进展情况;各绿色矿山创建企业应及时反馈创建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进展和问题,并应每月提交本单位绿色矿山创建月报,每季度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提出创建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对在规划期内或者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矿山企业,暂停增划资源和相关证照的延续工作,直至关闭。对推进不力、推诿拖拉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做好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