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70800MB28232033/2018-415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组配分类 数字图文解读
成文日期 2018-12-28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关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28 信息来源: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发〔2018〕22号),现就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8〕20号)精神,我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发〔2018〕22号),确保各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救助的对象。

1.户籍:具有济宁市户籍(或在济宁市领取居住证)

2.年龄:0-17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3.其他要求:持有《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残疾或疑似残疾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二)救助的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根据不同的残疾类别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免费人工耳蜗植入和免费肢体矫治手术等救助项目。

(三)救助的标准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智力残疾、肢体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

(四)申请的流程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县级残联对所申请的相关信息予以审核,涉及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应会同民政、扶贫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监护人提交资料齐全,不含去医院的诊断过程)完成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审核,并办理康复救助审核手续。

(五)费用结算

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结算。在非定点康复机构和异地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经办残联审核后支付。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在救助申请方面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

(二)在救助年龄方面。残疾儿童救助年龄段从0-9岁提高到0-17岁。

(三)在救助标准方面。将定点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训练费用提高到每人年补助1.5万元,对已满机构内最长康复训练救助年限、经评估仍需康复的残疾儿童,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