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8〕6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12 17:33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流程,根据《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拨付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任城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营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业务。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建设且各分期具有独立功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与专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

第八条  建设项目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九条  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时,建设项目全部单位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计费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建设项目单位工程未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计费面积以审核通过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条  综合配套费计费面积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减去依法免缴综合配套费建筑面积与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附属设施等建筑面积之和。

专项配套费计费面积为,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建筑面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公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综合配套费缴费标准×综合配套费计费面积+相应专项配套费(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缴费标准×专项配套费计费面积。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

(四)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明细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达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将综合配套费与专项配套费一并征收,并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十四条  申请依法免缴综合配套费、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缴综合配套费、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的书面申请;

(二)免缴综合配套费的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拟免缴综合配套费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申请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文件。

第十七条  工业、服务业建设项目中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不需要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办法》施行前,已经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发〔2007〕42号)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且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费缴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与专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与专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缴纳专项配套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专项配套费的申请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营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下一年度相应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使用计划。

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报供热专项配套费使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征收、使用情况,于每年10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配套费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对专项配套费年度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配套费年度使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使用专项配套费进行专项配套工程建设,专项配套费的使用又未纳入年度专项配套费使用计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专营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专项配套费追加使用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实际,编制本年度专项配套费追加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报的本年度专项配套费追加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配套费追加使用计划。

第二十三条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营单位及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年度专项配套费使用计划,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受理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符合专项配套费使用条件的,出具专项配套费拨付意见,报市财政局予以拨付;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交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的专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说明原因。

市财政局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报的专项配套费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和二十七条规定拨付专项配套费。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使用专项配套费:

(一)建设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最高可以申请使用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40%;

(二)建设项目室外专项配套工程达到竣工条件的,最高可以申请使用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30%;

(三)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最高可以申请使用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25%;

(四)留存5%已征收的专项配套费作为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质量保修金。专项配套工程保修期满的,最高可以申请使用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5%

专营单位接收市财政局拨付的专项配套费,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供发票。

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临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作为永久性设施设备使用的,专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退回收取的临时设施设备建设费用。退回临时设施设备建设费用的,最高可以申请使用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25%,不退回的,该项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营单位申请使用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配套费申请使用确认表;

(二)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

(三)专项配套工程施工图纸;

(四)银行开户证明及账号;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室外专项配套工程竣工证明;

    (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专营单位出具的专项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使用供热专项配套费:

(一)建设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最高可以申请使用已征收供热专项配套费的70%;

(二)清洁能源采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最高可以申请使用已征收供热专项配套费的30%。

    第二十八条  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使用供热专项配套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配套费申请使用确认表;

(二)清洁能源采暖专项工程建设合同;

(三)清洁能源采暖工程施工图纸;

(四)银行开户证明及账号;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监理单位,清洁能源采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出具的清洁能源采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供水专项配套费用于建设户外供水管网、二次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水表等。

供气专项配套费用于建设自气源至用户的供气管网、阀门井、燃气调压站、计量装置、燃气保护装置、居民用户灶前阀等。

供热专项配套费用于建设户外供热管网、换热站、供热二次管网、楼前供热小室、分户热计量系统等(不含楼内计量表前主管道)。

供电专项配套费用于建设供电主电网、高低压供电设施设备、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主便民服务终端、电表等(不含电缆管沟、配电室等土建工程)。

第三十条  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对账制度。

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市城乡规划局将上一个月颁发的《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数据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上一个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台帐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上一个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存、拨付数据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任城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二条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营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费用(临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除外)。

第三十三条  201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专项配套费承担方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不得约定由购房者承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费用。

第三十四条  2018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明细表

2.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确认表

3.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

4. 专项配套费申请使用确认表

 

 

 

 

 

 

 

 


附件1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明细表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日                                                                               单位:、元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服务业建设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全部单位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发证时间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全部单位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

□居住公共建筑项目、□服务业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储藏室建筑面积(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地上储藏室建筑面积、架空层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其中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面积

□居住公共建筑项目、□服务业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储藏室建筑面积(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地上储藏室建筑面积、架空层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建筑面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其中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按照规定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情况

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金额

综合配套费

□正常缴纳 

□免缴 

□不缴纳

应缴金额小计

免缴综合配套费的依据

免缴综合配套费的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名称、文号和相关规定摘要

不缴纳综合配套费的依据

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

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

项目(116元/

面积

 

金额

      

……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面积㎡免缴综合配套费。

……

根据上述规定,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地上储藏室建筑面积、架空层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缴纳综合配套费。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生产经营性

(73元/

面积

 

金额

      

非生产经营性

(116元/

面积

 

金额

      

服务业建设项目

(116元/

面积

 

金额

      











 

专项配套费

供水(38元/

□正常缴纳 

□不缴纳


建筑 面积

不缴纳供水专项配套费的依据

□居住、公共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建筑面积㎡,不需要供水。□工业企业、□服务业建设项目,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按照用户需求不需要供水。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与专营单位商定供水方式,据实结算。


金额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意见

签署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供气(27元/

□正常缴纳 

□不缴纳


面积

不缴纳供气专项配套费的依据

□居住、公共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建筑面积㎡,不需要供气。□工业企业、□服务业建设项目,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按照用户需求不需要供气。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与专营单位商定供气方式,据实结算。


金额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意见

签署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供热(76元/

□正常缴纳 

□不缴纳


面积

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的依据

□居住、公共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建筑面积㎡,不需要供热。□工业企业、□服务业建设项目,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按照用户需求不需要供热。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与专营单位商定供热方式,据实结算。


金额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意见

签署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供电

□正常缴纳 

□不缴纳


除车库、储藏室之外的建筑面积(112元/

面积

不缴纳供电专项配套费的依据

□居住、公共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建筑面积㎡,不需要供电。□工业企业、□服务业建设项目,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按照用户需求不需要供电。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与专营单位商定供电方式,据实结算。


金额


车库、储藏室(78元/

面积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意见

签署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金额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2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确认表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日                                                                               单位:、元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服务业建设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采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居住公共建筑项目、服务业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储藏室建筑面积(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地上储藏室建筑面积、架空层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其中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  

按照规定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情况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金额

综合配套费

□正常缴纳 

□免缴 

□不缴纳

应缴金额小计

免缴综合配套费的依据

免缴综合配套费的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名称、文号和相关规定摘要

不缴纳综合配套费的依据

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

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

项目(116元/

面积

 

金额

      

……

根据上述规定,免缴面积㎡综合配套费。

……

根据上述规定,不缴纳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地上储藏室建筑面积㎡、架空层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综合配套费。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生产经营性

(73元/

面积

 

金额

      

非生产经营性

(116元/

面积

 

金额

      

服务业建设项目

(116元/

面积

 

金额

      














 

专项配套费

供水(38元/

□正常缴纳 

□不缴纳


面积

不缴纳供水专项配套费的依据

□居住、公共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建筑面积㎡,不需要供水。□工业企业、□服务业建设项目,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按照用户需求不需要供水。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建设单位与专营单位商定供水方式,据实结算。


金额


供气(27元/

□正常缴纳

□不缴纳


面积

不缴纳供气专项配套费的依据

□居住、公共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建筑面积㎡,不需要供气。□工业企业、□服务业建设项目,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按照用户需求不需要供气。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建设单位与专营单位商定供气方式,据实结算。


金额


供热(76元/

□正常缴纳 

□不缴纳


面积

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的依据

□居住、公共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建筑面积㎡,不需要供热。□工业企业、□服务业建设项目,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按照用户需求不需要供热。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建设单位与专营单位商定供热方式,据实结算。


金额


供电

            □正常缴纳 

□不缴纳


除车库、储藏室以外的建筑面积(112元/

面积

不缴纳供电专项配套费的依据

□居住、公共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建筑面积㎡,不需要供电。□工业企业、□服务业建设项目,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按照用户需求不需要供电。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建设单位与专营单位商定供电方式,据实结算。


金额


车库、储藏室(78元/

面积


金额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建开发与房屋征收科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局长意见



注: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3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书

通知书编号:                                                                                                                         单位:、元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服务业建设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建筑面积采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居住公共建筑项目、服务业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储藏室建筑面积(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地上储藏室建筑面积、架空层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其中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      

按照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情况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金额

综合配套费

□正常缴纳 

□免缴     

□不缴纳

应缴金额小计

免缴综合配套费的依据

免缴综合配套费的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名称、文号和相关规定摘要

不缴纳综合配套费的依据

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

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

项目(116元/

面积

 

金额

      

……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面积㎡免缴综合配套费。

……

根据上述规定,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地上储藏室建筑面积㎡、架空层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不缴纳综合配套费。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生产经营性

(73元/

面积

 

金额

      

非生产经营性

(116元/

面积

 

金额

      

服务业建设项目

(116元/

面积

 

金额

      











 

专项配套费

供水(38元/

□正常缴纳 

□不缴纳

面积

不缴纳供水专项配套费的依据

□居住、公共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建筑面积㎡,不需要供水。□工业企业、□服务业建设项目,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按照用户需求不需要供水。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建设单位与专营单位商定供水方式,据实结算。

金额

供气(27元/

□正常缴纳

□不缴纳

面积

不缴纳供气专项配套费的依据

□居住、公共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建筑面积㎡,不需要供气。□工业企业、□服务业建设项目,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按照用户需求不需要供气。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建设单位与专营单位商定供气方式,据实结算。

金额

供热(76元/

□正常缴纳 

□不缴纳

面积

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的依据

□居住、公共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建筑面积㎡,不需要供热。□工业企业、□服务业建设项目,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按照用户需求不需要供热。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建设单位与专营单位商定供热方式,据实结算。

金额

供电

            □正常缴纳 

□不缴纳

除车库、储藏室以外的建筑面积(112元/

面积

不缴纳供电专项配套费的依据

□居住、公共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建筑面积㎡,不需要供电。□工业企业、□服务业建设项目,非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按照用户需求不需要供电。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建设单位与专营单位商定供电方式,据实结算。

金额

车库、储藏室(78元/

面积

金额

通知书发放部门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领取人签字

姓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4

专项配套费申请使用确认表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日                                                                                         单位:、元

***专项配套费的申请使用

□专营单位名称□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建设

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服务业建设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专项配套建设内容


申请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百分比

建设项目或者专项配套工程进度已达到规定的申请使用条件,申请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

申请材料清单

1


5


2


6


3


7


4


8


专项配套费的申请使用的审核

截止申请受理日,建设项目已征收、

使用专项配套费情况


申请材料审核意见


现场勘验意见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建开发与房屋征收科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局长意见


市财政局经建科意见


市财政局分管局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