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18〕48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8-2020年)》 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
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矿业集团:
《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2018—2020年)
为加快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进程,提升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助推全市转型发展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6〕10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102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8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180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全市采煤塌陷地现状
截至2015年,全市采煤沉陷区(因采煤导致地表沉降超过1厘米的区域)为76.31万亩。其中,采煤塌陷地(因塌陷造成减产、绝产的农用地和受影响的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为61.92万亩。共涉及邹城市、微山县、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和曲阜市等12个县(市、区)。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为12.61万亩,分布在微山县、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鱼台县。经预测,2020年全市采煤沉陷区将达96万亩、采煤塌陷地为78万亩、稳沉采煤塌陷地近48万亩。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采煤塌陷地问题,成立工作委员会,出台系列文件,列入重点工作线,强力推进治理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治理采煤塌陷地27.36万亩,其中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6.74万亩。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立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扎实有效推进采煤塌陷地的综合治理,加大耕地保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条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维护矿区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更好地服务可持续发展大局。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原则。在市、县政府统一部署下,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与地方发展融合,充分发挥对资源型城市转方式、调结构的推动作用。
2. 规划引领原则。编制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产业布局、生态保护、农业开发和治理规划等,有序推进采煤塌陷地治理。
3. 综合治理原则。根据区域发展实际与定位,高标准规划设计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项目,全面提升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4. 理清责任原则。依法确定治理责任人,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治理;其余采煤塌陷地由煤炭企业负责治理。
5. 阳光操作原则。严格有关规章制度,保障矿区群众的知情权,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开透明运作治理项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总体目标和任务安排
(一)总体目标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180号文件规定,煤炭企业到2020年治理已稳沉采煤塌陷地的80%以上,新增塌陷地实现同步治理;地方政府治理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达到80%。
(二)任务安排
到2020年,全市治理采煤塌陷地38.45万亩,包括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10.55万亩。2018—2020年全市治理采煤塌陷地11.24万亩,其中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为3.35万亩。具体任务安排见附件2。
四、健全完善综合整治政策措施
(一)坚持科学规划引导。依据《济宁市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2016—2030年)》,结合本地发展实际,秉承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理念,任务较重的县(市、区)编制治理规划,其他县(市、区)编制工作方案,规范有序推进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部门编制涉及采煤沉陷区土地开发利用的城乡发展、新型产业、平原水库、环城生态绿带和湿地保护等规划;有关矿业集团编制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依托驻地区域发展实际,实施矿地融合战略,并指导所属驻济煤矿编制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计划和时间节点。
(二)完善治理配套政策。研究制定无法复垦采煤塌陷地的开发利用政策,推进采煤沉陷区各产业协调发展;建立综合评估机制,科学评定采煤塌陷地的治理方向和治理模式;完善采煤塌陷地流转政策,引导采煤沉陷区土地规模化经营。依法依规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允许治理主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商业开发治理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并享有其开发治理地块优先受让权的机制和途径;完善采煤塌陷地补偿制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明确补偿程序,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严格执行项目区土地移交管护制度,确保治理地块顺利移交,工程设施发挥长期效益。
(三)规范实施各类治理项目。加大监督监管力度,确保采煤沉陷区实施的土地复垦、生态修复、湿地保护、农业开发、水利建设和休闲旅游等项目顺利施工建设。同时,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实施综合治理项目,复垦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提高农作物收成,形成的坑塘水面兼具经济、生态和景观功能,邻近城镇的治理区重点突出对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跨县级行政区界实施的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应整体设计,分县(市、区)实施。
(四)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管引导。督促煤炭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其治理任务目标、需要开展的相关工作,并跟踪监督检查,确保煤炭企业严格执行目标责任书,严格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义务。建立定期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市、县和煤炭企业三级监测体系,对采煤矿区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采煤塌陷地情况。推广应用高效充填开采技术,建立采煤塌陷土地的源头预防机制,最大限度减缓采煤塌陷地增速。加强与煤炭企业的协调联系,立足共赢发展,推行矿地融合战略,扶持煤炭企业发展非煤接续产业。
(五)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市、县采煤塌陷地治理投入,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费用。完善区域战略推进、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向采煤沉陷区倾斜使用的办法。落实税收、土地利用等可执行的优惠政策,探索PPP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鼓励第三方企业治理。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土地综合整治、区域转型升级、新型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充填开采煤炭资源和压煤村庄搬迁等方面的扶持资金和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和计提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费用。煤炭企业委托地方政府代为治理的,受委托政府要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制定项目计划,有序规范使用资金。
(六)保障矿区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立项前征求项目所在地群众意见,施工过程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公告,项目竣工验收后再次公示工程实施情况,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及时予以吸收采纳,确保项目区群众满意,切实将项目做成惠民工程、德政工程。有关县(市、区)应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加强职业技术培训,提升矿区群众在本地的再就业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加强管理引导,保证采煤沉陷区实施的各类产业项目优先吸收当地农民务工。
五、继续开展审计整改和环保督查整改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绩效情况专项审计调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106号)和市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济宁市贯彻落实省环保督查组反馈采煤塌陷地治理有关意见的整改方案》(济采治委办发〔2017〕3号),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要继续开展问题整改工作,确保按照规定完成整改任务,力争尽快建立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六、强化组织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采煤塌陷地治理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线,由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开展为期三年的攻坚行动。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定期研究督办有关工作,保证项目进度。强化基层政府责任,落实乡镇(街道)治理任务,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人,切实做好群众和项目管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管制度,严厉打击无故阻挠项目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挂牌督办和问责约谈制度。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进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完成整改任务。对工作开展不力、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县(市、区)和有关矿业集团进行约谈,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实行信息统计通报制度,按月统计汇总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并按季度进行通报。实行督导督查制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督导,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形成季度督查专报报市政府。
(三)严格考核奖惩。开展年度任务目标考核,对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矿业集团进行通报表扬,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负面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驻地煤矿年度任务目标督查制度,严厉奖惩措施,提升煤炭企业积极性。
附件:1. 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分工表
2. 济宁市采煤塌陷地治理任务表(2018—2020年)
附件1
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分工表
责任分工事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1、编制县域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或治理方案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有关矿业集团 | 省审计整改 规定时限 |
2、编制济宁中心城区环城绿带规划或方案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国土资源局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2018年12月 |
3、编制平原水库建设相关规划或方案 | 市水利局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2018年8月 |
4、编制采煤沉陷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或方案 | 市发展改革委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2018年9月 |
5、编制采煤沉陷区湿地生态保护相关规划或方案 | 市林业局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2018年9月 |
6、编制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矿业集团)、工作方案(煤矿) | 有关矿业集团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2018年6月 |
7、制定无法复垦采煤塌陷地开发利用政策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市渔业局 市林业局 | 2018年6月 |
8、建立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综合评估机制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城乡规划局 市煤炭局 市国资委 市农业局 市环保局 市林业局 市水利局 市渔业局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有关矿业集团 | 2018年8月 |
9、完善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政策 | 市农业局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2018年7月 |
10、探索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的土地、税收政策,探索PPP运作模式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地税局 | |
11、完善采煤塌陷地补偿制度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市煤炭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业局 有关矿业集团 | 2018年6月 |
12、加强采煤沉陷区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项目管理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涉及市行业主管部门 | 按照项目批复工期 |
13、与煤炭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治理任务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市煤炭局 市国资委 | 2018年5月 |
14、建立采煤沉陷区动态监测体系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煤炭局 市国资委 有关矿业集团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2018年8月 |
15、不断加大市、县采煤塌陷地治理投入,完善相关资金向采煤沉陷区倾斜使用的办法 | 市财政局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煤炭局 市农业局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 市林业局 市渔业局 | 2018年5月 |
16、争取上级资金、政策和项目扶持 |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环保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煤炭局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17、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和计提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费用,保证年度任务目标的完成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有关矿业集团 | 市国资委 市煤炭局 市国土资源局 | 2018年5月 |
18、制定煤炭企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使用计划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有关矿业集团 | 2018年5月 |
19、加强矿区群众职业技术培训,引导产业项目优先吸收矿区群众务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有关矿业集团 | 按年度制定计划组织开展 |
20、深入开展审计整改和环保督查整改工作 | 按照市政府审计整改通知和环保督查整改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 ||
21、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并夯实乡镇职责,明确其任务目标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
22、建立和实行挂牌督办和问责约谈制度 | 市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 | 市煤炭局 | 2018年5月 |
23、调度通报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煤炭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局 市环保局 市城乡规划局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有关矿业集团 | 每月20日前报送情况;每季度末月25日前进行通报 |
24、对有关县(市、区)、有关矿业集团开展年度考核,实施奖惩 | 市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 |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煤炭局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 |
25、建立对煤矿履行采煤塌陷地治理义务、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目标情况的年度督查制度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有关矿业集团 | 2018年5月底 |
26、对市属及以下煤炭企业完成年度任务目标情况进行督查 |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市煤炭局 | 每年12月底 |
附件2
济宁市采煤塌陷地治理任务表(2018—2020年)
单位:亩
行政区 | 合计 | 2018年治理任务 | 2019年治理任务 | 2020年治理任务 |
责任单位、责任人 | |||
历史遗留 | 历史遗留 | 历史遗留 | ||||||
济宁高新区 | 10200 | 3500 | 270 | 3400 | 260 | 3300 | 220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为济宁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涉及乡镇第一责任人为乡镇长(街道办主任):黄屯街道办事处、接庄街道办事处、柳行街道办事处、王因街道办事处 涉及矿业集团:兖矿集团、淄矿集团、临矿集团、鲁泰控股、宏河矿业集团 涉及煤矿:许厂煤矿、济宁二号煤矿、鲍店煤矿、横河煤矿、太平煤矿、田庄煤矿、杨村煤矿 |
任城区 | 14700 | 5000 | 0 | 4900 | 0 | 4800 | 0 | 任城区政府第一责任人为任城区区长 涉及乡镇第一责任人为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安居街道办事处、李营街道办事处、南张街道办事处、廿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唐口街道办事处、喻屯镇、长沟镇 涉及矿业集团:淄矿集团、临矿集团、济矿集团 涉及煤矿:安居煤矿、唐口煤矿、新河煤矿、岱庄煤矿、何岗煤矿、运河煤矿、葛亭煤矿、鲁西煤矿、王楼煤矿 |
太白湖新区 | 3900 | 1400 | 1000 | 1300 | 1000 | 1200 | 1000 | 太白湖新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主任 涉及乡镇第一责任人为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石桥镇、许庄街道办事处 涉及矿业集团:兖矿集团、济矿集团 涉及煤矿:济宁二号煤矿、济宁三号煤矿、安居煤矿 |
兖州区 | 14400 | 4900 | 1000 | 4800 | 1000 | 4700 | 1000 | 兖州区政府第一责任人为兖州区区长 涉及乡镇第一责任人为乡镇长(街道办主任):酒仙桥街道办事处、新兖镇、新驿镇、兴隆庄街道办事处、颜店镇 涉及矿业集团:兖矿集团、临矿集团、济矿集团、大统矿业、裕隆矿业集团 涉及煤矿:杨庄煤矿、古城煤矿、何岗煤矿、兴隆庄煤矿、鲍店煤矿、杨村煤矿、新驿煤矿、义能煤矿、义桥煤矿、东滩煤矿、鲁西煤矿 |
曲阜市 | 9600 | 3300 | 600 | 3200 | 600 | 3100 | 600 | 曲阜市政府第一责任人为曲阜市市长 涉及乡镇第一责任人为乡镇长(街道办主任):陵城镇、时庄街道办事处、小雪街道办事处 涉及矿业集团:兖矿集团、临矿集团、天安矿业集团、裕隆矿业集团 涉及煤矿:东滩煤矿、古城煤矿、星村煤矿、兴隆庄煤矿、单家村煤矿、杨庄煤矿 |
邹城市 | 18200 | 6100 | 5600 | 6100 | 5600 | 6000 | 5600 | 邹城市政府第一责任人为邹城市市长 涉及乡镇第一责任人为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北宿镇、太平镇、唐村镇、中心店镇 涉及矿业集团:兖矿集团、临矿集团、济矿集团、鲁泰控股、宏河集团 涉及煤矿:北宿煤矿、落陵煤矿、南屯煤矿、鲍店煤矿、横河煤矿、里彦煤矿、太平煤矿、东滩煤矿 |
微山县 | 16800 | 5700 | 2500 | 5600 | 2500 | 5500 | 2500 | 微山县政府第一责任人为微山县县长 涉及乡镇第一责任人为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付村街道办事处、欢城镇、留庄镇、鲁桥镇、西平乡、夏镇街道办事处、张楼镇、昭阳街道办事处、赵庙镇 涉及矿业集团:兖矿集团、枣矿集团、济矿集团、微山湖矿业集团、大屯煤电、 涉及煤矿:付村煤矿、高庄煤矿、金源煤矿、三河口煤矿、蔡园煤矿、柴里煤矿、崔庄煤矿、岱庄生建煤矿、欢城煤矿、蒋庄煤矿、七五煤矿、田陈煤矿、滨湖煤矿、级索煤矿、新安煤矿、济宁三号煤矿、泗河煤矿、徐庄煤矿、姚桥煤矿、昭阳煤矿、孔庄煤矿 |
鱼台县 | 6600 | 2300 | 200 | 2200 | 200 | 2100 | 200 | 鱼台县政府第一责任人为鱼台县县长 涉及乡镇第一责任人为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清河镇、张黄镇 涉及矿业集团:临矿集团、鲁泰控股 涉及煤矿:鹿洼煤矿、王楼煤矿 |
金乡县 | 3900 | 1400 | 0 | 1300 | 0 | 1200 | 0 | 金乡县政府第一责任人为金乡县县长 涉及乡镇第一责任人为乡镇长(街道办主任):高河街道办事处、金乡街道办事处、霄云镇、鱼山镇 涉及矿业集团:济矿集团 涉及煤矿:金桥煤矿、花园煤矿、霄云煤矿 |
嘉祥县 | 6000 | 2100 | 0 | 2000 | 0 | 1900 | 0 | 嘉祥县政府第一责任人为嘉祥县县长 涉及乡镇第一责任人为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大张楼镇、老僧堂镇、梁宝寺镇、马村镇、孟姑集镇 涉及矿业集团:肥矿集团、宏河集团、天安矿业集团 涉及煤矿:红旗煤矿、梁宝寺煤矿、宏阳煤矿 |
汶上县 | 8100 | 2800 | 0 | 2700 | 0 | 2600 | 0 | 汶上县政府第一责任人为汶上县县长 涉及乡镇第一责任人为乡镇长(街道办主任):郭楼镇、康驿镇、南站镇、义桥镇 涉及矿业集团:临矿集团、济矿集团、裕隆矿业集团 涉及煤矿:阳城煤矿、鲁西煤矿、唐阳煤矿、义能煤矿、义桥煤矿 |
合计 | 112400 | 38500 | 11170 | 37500 | 11160 | 36400 | 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