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采用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磋商)机会。
对于投标或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且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前,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禁止供应商为谋求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行为。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1.评审中的复核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法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2.重新评审
评审结束后,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者畸低、政策功能计算错误等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上述错误可以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发现,或者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后发现,也可以是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新评审与复核的区别是两者发生的时间段不同。以评审报告签署完成为界,评审未结束的是复核,评审结束后的是重新评审。供应商质疑后,为了提高效率,采购人或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将重新评审和配合协助答复工作合二为一,一次完成。
济宁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