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 《关于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21 信息来源: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将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执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016年1月22日以后未生育的;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这四项条件。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确认程序为:本人应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并逐级上报。

《通知》指出,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在省财政补助和省级对省财政直管县、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倾斜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其他县(市、区)按照15%的比例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县级补齐。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在县级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机构进行发放,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最低标准由市制定,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资金发放要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直接发放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链接:《关于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