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9174Q/2018-397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18-12-04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济宁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济宁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10 信息来源: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国土资发〔201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宁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济宁市农业局     

2018年9月3日    

济宁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274号)和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大棚私建“大棚房”等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济办发电〔2018〕119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任务

“大棚房”是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名,擅自改变农用地性质,违法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其典型表现形式是在大棚内部或依托大棚在附近建设居住、休闲等性质建筑物(以下简称“‘大棚房’违法典型问题”)。“大棚房”等问题专项整治重点对全市范围内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情况进行集中排查清理,摸清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和管理情况;排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将设施农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用地,依托农业生产违法违规占地进行非农建设;排查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将建设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等问题。重点对以下建设项目进行整治:一是利用农业大棚改建“私家庄园”、“私人会所”等;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硬化地面,配备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用于餐饮住宿等商业服务;三是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超面积建设单栋或多栋“看护房”(俗称“耳房”),建设租售“大棚房”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等严重违法行为;四是在依法流转农村土地上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违法占地建设住宿餐饮、休闲旅游等经营性场所。

二、职责分工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代表市政府组织实施全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推动整改落实,督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选取清查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公开通报;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和实地验收工作,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启动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负总责,承担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对核查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指导基层政府对所有“大棚房”违法典型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协调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所有“大棚房”违法典型问题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对2017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中所有设施农用地套合到2018年度遥感影像图,提取设施农用地图斑,建立设施农用地数据库。组织对所有设施农用地图斑进行实地核查,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等有关规定,逐地块审核设施农用地合法合规性,区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确认“大棚房”违法典型问题,填报有关表格。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配合国土部门负责对乡镇审批土地流转地块进行梳理,逐宗组织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大棚房”违法典型问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大棚房”违法典型问题台账,填报“是否获得国家农业补助资金”情况;组织对套取农业补助资金问题进行整改,填报“纠正套取农业补助资金问题”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9月10日前)。各县(市、区)按照要求,制定本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提取设施农用地图斑,建立数据库。组织各乡镇对土地流转地块进行梳理,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县级方案要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备案。

(二)排查清理阶段(9月11日至10月底)。

1.自查清理(9月底前)。按照本方案要求,聚焦“大棚房”违法典型问题,对辖区内设施农用地逐个入园入棚,组织“拉网式”排查,做到入地入棚、一地一档,拍照取证、签字备查。填写《山东省XX市XXX县(市、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调查表》(附件2)、《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各类违法违规情况汇总表》(附件3)、《“大棚房”建设情况调查表》(附件5)、清理排查情况报告(包括清理排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政策建议等),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其中,有关“大棚房”违法典型问题要专题报告。

2.市级汇总(10月20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联合组织对各县(市、区)上报表格进行集中审核,梳理汇总全市情况,形成总体报告,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审核。

(三)查处纠正阶段(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对照清理排查出的问题和案件,按照要求认真查处整改,将《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查处纠正情况汇总表》(附件4)、整治情况报告,分别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对各县(市、区)“大棚房”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督导,进行检查验收。仍存在整改不到位问题的,采取“三移送”的办法处置(将有关线索移送监察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企业移送工商局等单位列入“黑名单”)。

四、整改标准

(一)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

(二)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

(三)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四)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五)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六)单栋种植大棚内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坏耕作层,但为生产需要,在大棚内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铺设一条便道,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确因生产需要适当增加宽度的,要通过向主管部门备案方式确认。

(七)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大棚内外不得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种植项目,不得进行畜禽养殖。

(八)“大棚房”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耕种,防止耕地撂荒。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组,周凤文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附件1)。工作组主要任务是: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公开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督促问题整改;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指导,对重点线索进行抽查核实,对重点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对清理整治不彻底、弄虚作假、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地方,实施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据要求,组织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排查、清理、整改具体工作。对有关问题线索和“大棚房”违法案件,实施台账管理、挂账销号,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备案。在“大棚房”违法典型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深入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等重要论述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把本次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决按要求组织开展好,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大棚房”问题蔓延势头,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严格落实整改标准。要对照明确的整改标准,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有关项目及种植大棚,加紧推动整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地完成排查清理整治任务。各级检查验收时,要逐棚检查、严格标准,并拍照取证、留档备查,确保验收结果经得起检验。

(三)坚决落实责任追究。要对“大棚房”问题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做好全过程依法查处工作。对骗取农业补贴的,按规定予以收缴;对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的企业单位,除依法行政处罚外,协调有关单位将其列入社会诚信“黑名单”,对违法个人,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并进行曝光。对在发现、排查、查处、整改、验收等各环节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坚决追究责任。

(四)完善社会共管机制。要在继续利用好日常监管、执法巡查、群众举报、卫片发现、视频监控等综合手段基础上,注重发挥村委会监督管控、村民举报、媒体曝光、纪检监察监督等作用,建立并完善社会共管机制。

(五)做好舆情引导工作。要坚持法律宣传和政策引导为先,依法依规办事,注意方式方法,防止造成“前面紧拆、后面维稳”的局面。要及时发现并防范社会矛盾,妥善应对舆情,避免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