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城管局、气象局、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大队,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城市管理局、气象局、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大队:
现将《济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济宁市城乡规划局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济宁市气象局
济宁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8年9月17日
济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效率,缩短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周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以下简称联合竣工验收)。为确保联合竣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联合竣工验收适用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适用范围:
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二)工作内容: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申请,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国土局、规划局、城管局、消防支队、气象局等部门对工业投资项目用地面积复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技术资料、消防设施审核、防雷装置等内容提供联合竣工验收服务,授权各县(市、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事项向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申请的,可由市级窗口代为受理并转交相应属地窗口部门。
二、联合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消防设计、防雷装置以及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成竣工,建设单位已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证明,防雷装置已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和土地勘测报告等规定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三、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申请验收受理及初审。
工业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先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按规定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由建设单位向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验收资料分发各验收部门,各验收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验收资料的内业审查;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员赴建设工程现场开展初审。对初审后基本满足联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工程,由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各有关验收部门到建设工程现场开展联合竣工验收;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由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初审人员当天通知建设单位开展整改完善,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再提出验收申请。
(二)组织联合验收。
参建单位和验收部门人员按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规定时间内组织现场验收,联合竣工验收由联合竣工验收牵头部门主持。验收结束后,由各验收部门在《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对未通过联合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各相关验收部门应当场说明原因及需整改的问题,并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通知书等相关书面意见。
(三)出具验收意见。
对通过联合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各验收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认可文书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到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各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书,济宁城区以外的工业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可由属地规划局办理完毕后核发合格证,同时向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报备相关信息。
(四)组织整改后复验。
对未通过联合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经整改后向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涉及复验部门开展复验,复验通过的,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复验)》到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领取验收认可文书。复验未通过的,建设单位须按要求整改并符合验收要求后,建设单位重新向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再次复验申请。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后,须及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可凭各部门验收认可文书和其他竣工备案材料,报基本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授权县市区及开发区按属地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政策要求高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负责工业投资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并选派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参加联合竣工验收工作,各相关部门的验收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对同一部门验收人员涉及多个科室的,由所在部门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负责统一协调,做好内部衔接工作,确保联合竣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沟通。
建立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合竣工验收联席会议,由联合竣工验收牵头部门负责召集,各验收部门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跟踪督促工作,扎实推进联合竣工验收工作。
(三)严明工作纪律,规范验收程序。
联合竣工验收实行公开、依法、透明、高效办事,各验收部门不得擅自增设验收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在开展联合竣工验收过程中,各验收部门应规范操作程序,切实加强对建设单位的业务指导,提高验收工作效能,杜绝拖延、推诿、刁难项目业主等现象发生。
(四)明确各方责任,强化工作协调。
市住建局牵头做好联合竣工验收日常运行工作,加强与各验收部门的联系沟通;各验收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验收人员要充分授权,要强化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工作协调,严格检查,确保联合竣工验收工作取得实效。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济建〔2018〕255号)济宁市工业投资项目建设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201809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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