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8〕22号 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
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8〕20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各级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扩大康复服务供给,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坚持制度衔接、综合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整合资源,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救助,共享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需求导向、融合发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康复机构、社区合作与衔接,实施康教结合,促进残疾儿童融合发展、全面发展。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预防为主、早期干预。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救助相结合,实施残疾监测,加强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控制残疾的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康复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具有济宁市户籍或居住证、符合法定儿童年龄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同时应持有《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残疾或疑似残疾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救助内容与标准。
1. 基本康复训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智力残疾、肢体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定点机构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不少于10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5000元。对已满机构内最长康复训练救助年限、经评估仍需康复的残疾儿童,采用“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模式,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5000元。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同一类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
2. 基本辅助器具适配。对有需求并经过评估的残疾儿童适配与残疾类别相符合的基本型辅助器具。辅助器具的种类、评估办法、适配流程、适配方式、使用年限等按照国家和省、市精准康复服务和有关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
3. 人工耳蜗植入。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免费实施人工耳蜗救助手术。由市、县级残联初筛后报省残联审核确定,统一安排定点医院实施手术。
4. 肢体矫治手术。对经评估需矫治手术的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肢残矫治救助手术。由市、县级残联初筛后报省残联审核确定,统一安排定点医院实施手术。
5. 送训生活补助。对在定点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的0—9岁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300元、每年最高3000元的送训生活补助;对0—9岁非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定点机构集中训练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每年最高2000元的送训生活补助,用于补助接受康复训练期间交通、生活支出,保障受助儿童康复训练时间。鼓励各地和残疾儿童监护人为在训残疾儿童购买综合责任保险。
各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因素,可增加救助内容、提高救助标准。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物价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
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审核。县级残联对所申请的相关信息予以审核,涉及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应会同民政、扶贫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核实。要严格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审核,并办理康复救助审核手续。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各县级残联和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相关信息。选择异地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应提供定点康复机构资质证明。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组织康复救助的县级残联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定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和异地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经办残联审核后支付。定点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负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助,但不得超过本地区最高救助标准。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资金保障
按照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在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根据救助对象数量、地方财力、绩效等因素给予补助,适时调整康复救助标准。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提高服务能力
(一)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实行残疾儿童定点机构准入、定点管理制度,具体准入标准、服务规范、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康复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做好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纳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完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体系。对在残疾儿童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提升康复救助服务能力。各级残联、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定点康复机构,要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加强业务培训,完善救助流程,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同时,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对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过程进行监测,定期开展康复救助项目绩效评估工作,提高康复救助规范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村(居)残疾人专(兼)职委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发现告知、协助申请救助、志愿康复服务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协作、统筹规划、数据共享,将康复救助与新生儿致残疾病早期干预、残疾人精准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等政策有效衔接,实现残疾儿童全过程享有康复服务。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
(二)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管。各地要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评估、诊断机构。加强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实现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康复救助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杜绝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定期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