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1241/2019-430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19-10-14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问责和处罚办法(暂行)》(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4 信息来源: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建〔201981

 

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

问责和处罚办法(暂行)》(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宁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济办发〔2019〕17号)和《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十条工作线”问责细则的通知》(济气综治办函〔2019〕68号)文件要求,对原《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问责和处罚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 10 13 

 

 

 

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

问责和处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战略要求,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暂行)》(鲁政办字〔2019〕70号)和市政府领导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施工工地(以下统称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党政领导干部及相关企业负责人。具体包括:县(市、区)住建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科室负责同志和工地包保同志;市住建局科室及局属单位有关同志;济宁市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量化问责和处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和“管发展就要管环保、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的原则,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 纳入问责和处罚的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未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整改,或者虚假整改、表面整改的。

(二)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部署不到位、任务分解不到位、抓落实浮在表面,导致污染防治攻坚战系列文件确定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目标未完成的。

(三)国家、省、市组织开展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检查行动中,新发现问题或者交办问题整改不到位达到一定数量的。

(四)发生重大建筑工地环境保护舆情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发生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突出建筑工地扬尘问题且解决不力的。

(六)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没有如实报告、及时整改,问题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边改边犯的。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市大气指挥部县(市、区)住建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科室负责同志和工地包保同志进行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决策部署,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在国家、省及市级组织开展的各项督査检查行动中,新发现问题数量达到8个的,或者未在完成时限内交办问题整改数量达到4个的(问题数量于各类督査检查行动结束时分别进行统计,分别责。对市级组织的督査检查,检查当月县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已查处的问题,在问题数量统计时可进行抵消扣减)。

(三)未按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事项数量达到2个的,或者未按反馈意见序时进度进行整改事项数量达到3个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数量达到4个的。

(四)出现涉建筑工地环境保护重大舆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出现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突出建筑工地扬尘问题且解决不力的。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对市住建局科室及局属单位有关同志进行问责。

(一)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执行不深入、不坚决、不到位,工作分解、调度、督导不严不实,导致住建局承担的污染防治攻坚总体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二)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安排部署流于形式,抓落实浮在表面,导致住建局职责范围内的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未完成的。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各级住建部门相应对济宁市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企业(建设、施工、监理等)负责人进行处罚

(一)凡是发现《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济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执行不到位,落实缺项的,立即停工整改,当地住建部门视情况给予处罚,公开曝光,整改后经当地住建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再次检查发现问题的,除停工整改、公开曝光外,当地住建部门顶格处罚,对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问责,将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取消秋冬季的“绿色施工证”,在信用评价体系中扣除相应分值,在以后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予以限制。

(三)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在济宁参与建设项目的资格,并上报省厅。

第八条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发现问题的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没有如实报告、及时整改,问题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边改边犯,不严格执行处罚措施要从严问责。

第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所列情形的,县(市、区)住建局党政领导干部由济宁市城区环境质量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移送,施工相关企业由各级住建部门实施处罚,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问责规定与处罚不一致的,从严执行。因同一事由,已由其他部门提出问责和处罚建议且已实施的,不再重复进行问责和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于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结束后视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