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34R/2019-408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19-06-1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出台《意见》的必要性、政策依据
当前,我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税收贡献与南方先进地区相比,有较大差距,尤其是亩均税收情况。在学习借鉴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标准地”出让及海宁市“亩均论英雄”做法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赴济南、宁波、义乌等地学习,并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中关于各类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指标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实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对提高我市工业项目质量、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有七项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标准。要求全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当年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容积率等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规定,区分准入行业和地区对标设定。新建工业项目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工业项目不超过15%)。
(二)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使用约束机制。把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标准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由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在标准地使用协议中明确约定环境保护、准入行业、能耗、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规划条件(容积率、建筑系数)、建设条件等,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三大指标完成有奖励、完不成有处罚。
(三)优化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程序。把各有关部门的要求统一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工业项目供地报批环节不再征求其他部门意见。以网上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竞得后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即可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鼓励工业项目用地灵活供应。鼓励工业项目用地采取租赁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降低项目一次性投入成本,遏制闲置低效土地。
(五)实施不动产权登记分阶段管理。工业项目不动产权登记按照建设期、投产期、达产期分阶段管理,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予以备注。标准地使用协议甲方按照约定履行情况对工业项目用地转让、出租、抵押行为进行分阶段差别化管控。
(六)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对上一年度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低于《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的工业项目,鼓励通过转让、租赁、合资、合作等二级市场方式,或者收回再供应方式,满足新建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七)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依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本意见在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行,其他县市区可参照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