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功能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障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规范运行,经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和《济宁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济政发〔2019〕1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审批系统”))指依托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外网,整合各层级各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建立的涵盖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全流程审批事项的管理系统。
第三条 项目审批系统建设运行,应严格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指南》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标准》。
第二章 体系架构
第四条 项目审批系统应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形成覆盖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第五条 项目审批系统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实施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实行项目审批错时环节“亮灯”管理,其中,对超出承诺办理时限的给予“红灯”警示,对接近承诺办理时限的给予“黄灯”预警。
第六条 项目审批系统实行分级建设。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承担市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数据联通
第七条 项目审批系统应与省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并通过省级系统与国家系统实现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
第八条 项目审批系统应将审批主要信息同步到省级系统、国家系统,审批主要信息包括地方审批流程模板信息、地方申报项目信息、地方审批过程信息、项目监管信息、地方规划控制线信息。
第九条 项目审批系统应提供项目审批详情页面、电子文档和“一张蓝图”标准服务,供国家系统和省级系统调用。其中,项目审批详情页面包括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城市系统详细的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等信息;电子文档访问服务应可查阅到城市审批流程图文件、项目前期意见的相关附件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文档材料、审批结果相关电子文档材料等;“一张蓝图”应包含城市行政区划、遥感影像、三区三线、项目选址等图层,应具备项目定位、地图浏览、合规性检查等功能。
第十条 项目审批系统应按规定要求,对“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相关资料进行梳理,并上传至省级系统和国家系统。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系统应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其中,涉及市级统建业务系统的,对项目审批系统提出的互联互通需求,市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系统受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省级审批事项的,由系统推送至市政务服务平台,并由市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到省政务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系统应按照数据接口规范和交换频率与省级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有关要求调整时,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单位)需依据统一项目代码开展项目审批和业务监管。统一项目代码作为投资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项目审批时还未获取项目代码的,应及时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登记赋码。
第十五条 各审批部门(单位)应遵循力求精简、便民高效、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投资项目各环节的审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置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投资项目的申报,提供项目前期咨询、业务辅导、申报材料录入、申报材料流转、项目代码获取、审批环节告知、进度查询、结果送达等服务。
第十六条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工作流程分为申报预审、项目受理、项目办理、项目办结4个环节。
(一)申报预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济宁市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或受理窗口进行申报,进入申报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凭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经外网或受理窗口上传审批系统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进行材料更正和补齐,直至初审通过。
(二)项目受理。项目经审批部门(单位)预审通过后,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批系统内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系统自动生成项目受理通知书,并将项目受理情况通知申报单位。
(三)项目办理。审批部门应在国家法律和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组织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充分提升办事效率。各审批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项目审批,并通过系统及时共享审批事项的业务信息。审批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系统的共享数据,不得要求申报单位重复提交申报材料。
(四)项目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审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生成批复、证照等办理结果上传至审批系统,同时做好项目审批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审批结果原则上由受理窗口进行送达。
第十七条 审批系统根据各环节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进行计时,并实行亮灯提醒。审批过程中涉及的第三方评估、专家评审、现场勘查、结果公示等环节不做审批计时处理。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系统建设应当采用符合需要且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产品,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系统应满足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的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评测和保护,保障系统产生和推送数据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系统应在“线上一网”(济宁政务服务网)、“线下一窗”(为民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部署运行,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提供便捷服务。建设运维部门应实时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有项目审批系统使用需求的部门,应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开通使用权限。
第二十二条 使用项目审批系统的部门,应明确责任科室、人员及账号管理权限等,梳理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严格各环节办理时限,通过系统获取的信息数据,仅限于本部门履行职责使用,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建审改字〔2019〕5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11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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