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5266247/2019-45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9-05-2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失效 |
【政策文件】济政府通知〔2019〕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VOCs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任务目标。到2020年,重点行业工艺装备、设施治污水平显著提升,全市VOCs污染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臭氧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
(二)防治路线。源头控制:采用先进的工业设备,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光化学反应活性的原辅料。过程控制:所有涉VOCs排放的工艺环节应密闭操作,VOCs应进行集中收集。末端控制:配套建设VOCs复合式收集处理设施,末端处理原则上采用燃烧法、冷凝回收等。
(三)治理重点。重点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纺织印染、木材加工等工业行业,协同推进汽修、干洗、餐饮、畜禽养殖、生活垃圾等VOCs排放行业。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治理,培育一批领航样板企业。
第二阶段: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VOCs排放行业提标治理。
三、治理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推动“低小散”涉VOCs企业综合整治,按照“散乱污”企业整治模式对涉VOCs排放的“低小散”企业开展综合治理。在煤化工、工业涂装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的列入全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予以淘汰。
(二)重点行业无挥发或低挥发性原料替代
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交通工具、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三)完成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集中整治
开展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摸清区内挥发性有机物物质清单和排放量。制定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园区有机废气整治绩效评估制度。
(四)推进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实施化工、焦化、制药、橡胶等行业VOCs治理提升工程。采取密闭生产工艺,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严格控制储罐、装卸环节的呼吸损耗。有机废水收集系统应加盖密闭,并安装废气收集净化系统。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方式处理。开展全市化工、焦化、制药行业设备和管阀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企业LDAR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规范化工装置开停工及维检修流程。
2.实施工业涂装VOCs治理提升工程。加强有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艺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焚烧等高效末端治理技术。
3.实施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提升工程。加强印刷、烘干、复合、清洗等工艺有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收集的废气采取回收、焚烧等高效末端治理措施。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
4.实施其他工业VOCs治理提升工程。电子信息行业完成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完成定型机、印花废气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完成干燥、涂胶、热压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五)推进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实施餐饮油烟行业VOCs治理提升工程。全面推进餐饮业的综合整治,采取源头把关、集约管理等措施,全面降低餐饮油烟污染。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附近及信访投诉的餐饮经营单位安装油烟净化在线监控设施,与主管部门联网。
2.实施汽车维修业VOCs治理提升工程。喷涂、流平、烘干作业必须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车间内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收集后处理排放。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3.实施建筑涂料行业VOCs治理提升工程。制定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内外墙装饰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推广计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全面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建筑施工合同、装修标准合同等要增加建筑涂料环保条款,对使用环保涂料提出要求。对市场上销售的各类涂料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产品实行禁售。
4.实施干洗行业VOCs治理提升工程。开展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公布重点治理单位名单,制定开启式、半开启式干洗设备整治淘汰工作计划,出台相应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5. 实施污水处理VOCs治理提升。开展污水处理池异味防治综合整治,污水处理要实施密闭作业,有害气体全部进行异味治理。
6. 实施畜禽养殖与屠宰异味治理提升工程。落实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雨污分离、干湿分离”技术措施,推动干粪堆放池、沼气池、污液储存池、畜粪收集处理中心等设施封闭式改造,实施异味治理。畜禽宰杀要符合规划要求,废水和粪便等废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异味产生。强化政策引导,凡申报市级以上畜牧类财政扶持项目,要将粪污处理作为建设或改造的重要内容,否则不予立项,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7. 实施城市排水、废品收购站(点)、垃圾中转站和公厕异味防治提升工程。找准城市排水污染源,进行源头治理,杜绝私拉乱倒废水现象。城区内不符合规划的废品收购站(点)依法取缔;允许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点)要采取控制异味措施,严禁焚烧垃圾。对垃圾中转站和公厕异味进行整治。
8. 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火葬场等其他有害气体异味治理提升工程。按照国家发布的有毒空气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推进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对重点排放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全市火葬场进行全面整治,加装有毒有害气体治理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工作任务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提标改造名单,报市大气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要发挥优秀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打造提标改造治理样板企业。
(二)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编制与动态更新机制。确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录,建立重点企业“一厂一策”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绩效评估制度。成立3—5个专业技术专家团队提供技术支撑,负责“一企一策”指导审订和后评估验收。“一厂一策”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监测监控。加强污染源和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定期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及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监测。重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全市化工园区要全部建设特征VOCs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鼓励配置移动式VOCs监测设备,实现对园区污染源的精准性监管。
(四)加大政策支撑。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团队提供技术支持,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多种方式,对实施先进技术改造、治理或淘汰的企业予以支持。对不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或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对完成改造并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优先享受有关豁免政策。
(五)强化执法检查。市大气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县(市、区)VOCs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要建立调度和督导制度,促进工作有效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