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36XX/2019-466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民政局 组配分类 数字图文解读
成文日期 2019-11-2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宁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2-24 14:15 信息来源:济宁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济宁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24条,明确规定济宁市社区工作者招录任用、薪酬体系、激励措施考、考核管理等。

办法明确了济宁市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即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型社区;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完成党委、政府或者其他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法规定了社区工作者数量,要根据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居民构成、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对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社区工作者实行总量管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每300-400户配备1人,每个社区不少于5人的标准核定总量,并在总量内统筹确定各社区具体人员数量。并采取选任和招录两种方式录用,按照选任、招录两个步骤,招录对象应当具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可靠,素质良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工作能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大专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社区党务干部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街道(乡镇)应建立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和工作经历、劳动合同、岗位级别调整、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奖惩情况等的社区工作者档案

《办法》规定了社区工作者薪酬所需资金纳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按照事权分别予以保障。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设置相应等级。社区正职为7-18级,副职为4-15级,其他人员为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薪酬系数。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在当地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平均工资的0.8-1.2之间确定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起始标准(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并根据事业单位工资普调情况同步联动调整。具体薪酬计算公式为:当地全额事业编制人员转正定级工资×当地确定的倍数×等级对应薪酬系数。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占薪酬总额的70%左右,绩效工资占薪酬总额的30%左右。

《办法》还规定了社区工作者的 激励措施和考核管理。

三、施行日期

《办法》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文件原文: 济宁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济宁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