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济宁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的政策解读
一、清单起草的重要意义及起草背景
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的,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到按法律法规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程序要求办事,维护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政府采购覆盖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但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采购人主体责任缺位,未按实际需求科学制定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偏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履约,验收走过场,单位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制机制。
因此,为了强化采购人的责任与义务,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服务质量,方便采购单位了解其相关法定职责及法律责任,我中心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财政部及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和相关制度中梳理了《济宁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以便学习和使用。
二、 《主体责任清单》的总体思路
首先厘清采购人主体责任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发起、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具体法定职责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编制采购计划,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审核确认采购文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拨付合同资金,依法答复询问、质疑,配合做好投诉处理、监督评价等事项。
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采〔 2018〕 18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 ( 鲁财采〔 2016〕 48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 2018〕 70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梳理出重要条目,组成《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
三、 《主体责任清单》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为便于采购人阅读理解,《主体责任清单》采用表格的形式体现。分别为“责任描述”、“法律及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违责风险”四列。
《主体责任清单》分为20项、共56条。
主要内容编制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确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申请购买进口产品,委托代理机构,编制确认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建评审委员会,参与评审,确定中标人,发布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合同签订、公告备案,合同履约验收,档案保存,处理询问质疑,项目终止、暂停或者重新评审,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以及依法采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主体责任清单》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变动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