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7381606177/2019-368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农业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19-03-25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一、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住 所:山东省济宁市北郊济岱路
宗 旨:开展农业技术研究,促进农业发展。
业务范围:选育、繁殖、推广农作物及畜禽良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土肥、新农药及生物工程技术开发研究。
法定代表人:任艳云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336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农业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70800493953247E
内设机构:19个
人员编制:113人
实有人员:任艳云 李素真 仇登楼 马井玉 闫璐 苏苑 李印峰 夏峰 刘长安 高建党 董和顺 田学琳 吕爱萍 曹健 董德国 郝延亮 张振清 薛兴海 魏茂青 刘德志 张永芹 李汝新 滑端超 朱宏伟 杜亚君 朱之松 韩团结 孔贺 刘爱华 岳彩华 江金春 张中黎 张成刚 戴秀云 许莉 张龙平 刘国伟 高园园 张肖红 穆兴芹 王霖 王秋云 孙雷明 黄玲 邵敏敏 赵凯 王继峰 冯维营 梁建秋 孔晓民 曾苏明 宋春林 蒋飞 韩成卫 吴秋平 郭加禹 崔昌明 付贵林 张金科 徐保连 仲伟虎 刘艳芝 张爱莲 杨小华 吴静 王付彬 朱丽梅 徐祥文 郭明亮 李德民 楚惠民 宫本芝 王富国 谢志华 马登超 李继存 杨旭 赵云 周延争 周静 缪蕾 苏敏 江辉 樊宏 程丽娟 周长忠 赵恩海 付贵阳 张国廷 陈刚 刘前进 李令堂 王玉国 周红梅 王淑霞 王延鹏 黄成星 段成鼎 井水华 范建芝 杨淑娟 郑鹏 陈晖 任丽华 孟庆峰 高秋美 郑艳 陈承玲 冯亚平 黄信诚 王绪营 朱红梅 刘晓强 高发瑞 邬天祥 庄存前 李艳霞 王春兰 刘少典 苟艳丽 王纪娟 马玉芬 程倩 周玉彩 张连秋 李晶 李振荣 尹涛 任兰柱 王文娟 赵敏敏 王福学 岳增辉 王湘兵 贾维士 岳彩金 郭苏军 王洪芹 朱哲 赵恒民 徐祥国 李国鹏 王福玉 高国良 黄新阳 陈贵菊 王继龙 刘喜 魏茂立 张印江 徐兴科 郝福廷 冯维青 薛法新 张宪军 范玉环 董秋颖 韩文丽 张琴
二、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行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三农水平,确保公益性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名称是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 本院事业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院住所是济宁市济岱路9号。
第五条 本院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6万元。
第七条 本院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农业局。
第八条 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
开展农业技术研究,促进农业发展。选育、繁殖、推广农作物及畜禽良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土肥、新农药及生物工程技术开发研究。
功能定位:解决济宁市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中基础性、方向性、全局性、关键性的重大科技问题,参与重大灾害及应急事件的处理,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确保公益目标实现。开展粮食、经济作物、蔬菜、食用菌、中草药、林果花卉等产业的良种选育、科学栽培、绿色防控以及畜禽良种繁育、健康饲养等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应用技术研究。开展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农技人才培养、技术信息服务、农业科技成果试验示范、推广与转化。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院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院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一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党委集体研究讨论,不能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本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理事会、管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配备。发挥党委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院首届理事会;
(三)审核本院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四)任命本院理事长;
(五)对本院按照程序产生的院长、职工理事进行备案;
(六)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本院外部理事;
(七)批准本院理事会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
(八)审定本院重大事项;
(九)编制对本院的管理权责清单;
(十)审定本单位推荐的职工监事、委派本单位执行理事;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四条 本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济宁市农业局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2名,职工理事1名,外部理事5名。理事长由党委书记担任,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外部理事连任不超过3届。理事会成员发生影响履职的工作岗位、职位变动,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下设学术人才委员会、审计及考核委员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学术人才委员会,由院主要研究领域高层次专家17名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外部专家6名。学术人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外部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党组织负责人、理事长、管理层负责人不进入学术人才委员会。
学术人才委员会是负责学术人才事务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主要职责是:评议主要研究领域发展规划;对重大研究项目、重要平台建设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议;对学术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和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对重大学术成果评议并提出申报重大科研奖励推荐意见;对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和成绩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定期组织召开学术人才委员会会议,接受理事会和管理层委托评议与学术人才相关的重大问题,提出学术人才咨询意见和建议;监督科研人员学术道德,对科研作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理事会和管理层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下设审计及考核委员会。由人事、监察和科研处等部门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
审计及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市农科院内部审计、绩效考核评定和咨询的机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市农科院内部审计体系,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市农科院内部审计工作,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理事会授权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审计质量的检查监督;根据理事会要求对市农科院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根据需要对市农科院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对市农科院执行财经法纪情况进行审计;建立健全市农科院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考核规章制度;理事会授权的管理层年度业绩考核;完成理事会授权批准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1)拟定和修订市农科院章程;
(2)审定市农科院发展规划及发展方向;
(3)审定市农科院重要科研活动计划;
(4)制定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5)制定市农科院内部管理制度;
(6)履行人事管理职责,聘任院级管理层人员;
(7)审议和批准市农科院财务预算和决算及重大支出方案;
(8)审议和批准市农科院收入分配及奖惩方案;
(9)审议院管理层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10)监督院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等;
(11)编写和发布市农科院年度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分执行理事、职工理事和外部理事。执行理事由举办单位委派;职工理事由本院职代会选举产生并报举办单位备案;外部理事从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服务对象和业内专家中产生,由举办单位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
第二十条 执行理事、职工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科研及相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部理事与履职有关的参会、出差等待遇,比照本院理事会其他成员待遇执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市农科院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六)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履行职责应得的报酬;
(七)市农科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农科院章程;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决策建议;
(三)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院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 市农科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理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党委书记由同一人担任。理事长不是中共党员的,应配备专职党委书记,专职党委书记须为执行理事。理事长经核准登记为本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执行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本院章程规定召开,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以上会议。遇特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或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
(二)在召开理事会会议5个工作日前,将讨论议题送达所有理事酝酿。
(三)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召开。
(四)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可由理事长委托执行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五)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票决制可采取记名方式,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理事会会议涉及的重大事项包括:(一)科研发展规划;(二)重大科研活动计划;(三)机构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人员配备等;(四)重大财务事项;(五)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六)评议与学术人才相关的重大问题;(七)重要仪器设备的采购;(八)基本建设项目;(九)章程修改;(十)其他重大事项等。
(六)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理事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七)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条 研究涉及本院职工利益的有关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履行相关程序后理事会方可批准或作出决议。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进展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议题、理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会议列席人名单;
(八)与会理事提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本院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等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管理层实行聘任制,聘期不超过本届理事会任期。
第三十七条 院长由理事长根据举办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理事会表决、聘任,报举办单位备案。副院长由举办单位党组织研究,院长提名,理事会表决、聘任。院领导人员按原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三十八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1)履行理事会决议;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拟订市农科院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5)拟定市农科院内部管理制度;
(6)负责中层及一般工作人员管理;
(7)定期向院理事会报告工作;
(8)院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管理层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审定通过,如:(1)任职、公务回避制度;(2)学术人才委员会制度;(3)内部分配制度;(4)内部财务管理制度;(5)审计及考核制度;(6)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院实际应制定的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院长职责:
(一)按照院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负责市农科院业务工作;
(三)管理市农科院日常事务;
(四)负责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市农科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2名外部监事和1名职工监事组成。外部监事由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从外部监事库中选派。监事任期3年。监事期满不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监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终止监事资格的情形、出现空缺填补程序,比照第五章第二节理事的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外部监事与履职有关的参会、出差等待遇,比照外部理事待遇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监事对理事会决策和管理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及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本院资产财务、运营进行监督;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履职规则: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履行职责;
(二)列席理事会和管理层会议,对会议决定事项提出质询、建议;
(三)跟踪关注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
(四)对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和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监事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重要事项等应作记录,形成材料并妥善保管。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监事确认符合会议事实后,由监事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作为重要档案材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院的经费使用(包括捐赠、资助)应
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五十条 本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院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本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院章程;
(二)本院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年度工作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理事会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本院提议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院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法人年度检验检查信息
济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2018年工作总结
2018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局之年,济宁市农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委农业农村工作精神,凝神聚力、克难攻坚,在铸就农科院辉煌历程和服务农业产业发展中取得新突破、新成效。
一、全面谋划了事业发展思路,全院综合实力显著提升
2018年,我院秉承 “四个坚持”,推进“两个突破”,实现“一个目标”的总体工作思路,全院工作实力显著提升,获得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山东省金桥奖、济宁市自然科学奖等各类奖项8项,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科研论文35篇。2018年在全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中又被评为A级单位,这也是自2015年起连续三年荣获此荣誉,同时顺利通过济宁市市直文明机关单位复核;还被山东省教育厅批准为“济宁市青少年植物科学教育实践基地”、“行走齐鲁资源单位”。多人次被评为济宁市“三八”红旗手、省劳模、“五四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济宁农科院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全院综合实力显著提升。
二、坚持以农业科技创新为指引,集聚资源,共同推进济宁农业产业的发展
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市农科院紧密围绕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针对制约我市农业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加大科技攻关和协同创新,在重大研发上取得了长足发展。
1.科研创新取得新进展。2018年全院共开展各项研究67项;审定和登记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12个,其中2个大豆新品种、 6个花生新品种、4个甘薯新品种;筛选出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优质品系(组合)1000余份;三个大蒜和辣椒新品种在生产上得到了大面积示范应用。获得植物新品种权1个;授权实用新型专利7项,处于实审发明专利3项。
2.重大项目研发和平台建设稳中有进。市农科院依托现有的30个科研创新平台,加强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凝炼课题解决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我院参加了国家重点研发项目“黄淮海东部小麦-玉米周年光温水肥资源优化配置均衡丰产增效关键技术研究与模式构建”等3个项目,承担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鲁西南粘土合理耕层构建与试验示范”等4项次;先后与中国农科院等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科研项目35项; 2018年6月中国工程院院士、湖南省农业大学校长邹学校院士在我院建设院士工作站,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力提升了我院的科研创新水平。
3.围绕产业需求,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牵头建立了小麦、玉米、大豆、辛辣蔬菜等13个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创新团队,各团队责任在心、主动担当,切实解决了大量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了创新团队在技术研发,试验示范,服务咨询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三、坚持问题导向,找准科技支持乡村振兴的切入点
围绕乡村产业振兴的关键问题,我院集中力量开展科技创新,取得了一批突破性的成果,科技支撑农业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1.强化技术创新与集成。集成创新“粮饲作物种植结构优化及集约化生产关键技术创新与集成”等产业急需关键共性技术13项。其中申报的“鲁西南小麦绿色增产增效技术集成模式研究与推广”项目,获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蒜椒双辣两熟安全高效栽培技术集成与推广”荣获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玉米杂交新品种鲁宁184、鲁宁776选育及配套技术研究与推广”荣获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2.重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根据农时季节需求,通过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2018年,先后到金乡、汶上、巨野、邹城等10个县市开展技术培训、科技下乡活动;举办了“泰山科技论坛”-“中国辛辣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论坛”、“中国•鱼台优质稻米产业发展暨乡村振兴高层论坛”,承办了济宁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路径高级研修班。多措并举,培训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农民3000人次以上,发放各类科普技术资料2万份(册)。
3、做好科技专家服务基层工作。我院有45名科技人员参加了济宁市千名农技人员服务千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双千工程”,对嘉祥县、邹城市、泗水县、汶上县和梁山县进行技术对接一对一的帮扶。农技人员包保服务新型经营主体,定期开展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全程指导服务,帮助协调经营主体解决农业技术难题。
4、以科技优势助力精准扶贫。突出我院人才、技术和项目优势,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科技厅部署的驻村帮扶、科技扶贫任务。对口帮扶泗水杨柳镇东琴柏等4个贫困村和曲阜石门山镇朱黄庄村第一书记帮扶村;配合泗水县杨柳镇谷家庄村、许家庄村等7个村的省派第一书记开展了科技扶贫活动。此外,市农科院出色完成了跨省跨市扶贫任务。
四、坚持服务济宁农业重大需求,打造科技实施乡村振兴的新模式
济宁市农科院把服务“三农”一直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广开门路、励精图治,全力抓好服务地方农业产业工作。
1、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推进试验示范基地建设。2018年我院积极推进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搭建科技服务平台,先后巩固和建设了任城区济宁两河家庭农场大豆试验示范基地等15处,其中扶贫基地5处。试验示范基地的建设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2、与中国农科院进行深度合作。由中国农科院作科所与济宁市农科院联合共建的黄淮海现代农业研究中心已正式挂牌运作,该项目是济宁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科院2018年签订的《全面推进济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合作协议》的重要内容,也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与中国农科院2018年11月签订《推进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合作协议》内容之一。该项目的实施是济宁市农科院长足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也必将推动济宁农业科研创新迈上新台阶。
五、加强党建、体制机制建设,管理创新取得新水平
坚持制度先行,筑牢科研发展根基。2018年市农科院认真贯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在党的建设、干部人事、人才发展、行政后勤管理等方面不断完善。
1.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市农科院党委制定了《党委中心组2018年理论学习安排意见》和《关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实施方案》,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暨“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工作会议,举办了加强党的建设暨政德教育专题讲座,认真组织完成了灯塔在线学习活动;积极培养新生力量,1名同志发展为中共党员。
2.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机制建设
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各项事业成功的保证。济宁市农科院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主线,加大内部规范化管理。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工作纪律规定》、《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推荐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了《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2018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实施“人才兴院”方略,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特别注重加快中青年与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设立了青年创新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