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实施方案》
为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3月6日,市政府出台了《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19年底,全市11个县(市、区)全部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评价总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所有关键项均达到要求。《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重点任务、时间步骤、工作要求,为年度开展创建工作有标可依。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农业农村厅的大力指导下,市农业农村局发挥国家级和省级农安县创建牵头作用,以“双安双创”为契机,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担当作为,整建制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监管能力显著加强,机制体制逐步健全,公众满意率不断提升。11个县市区中,已有9个通过国家或省级农安县创建验收,农产品抽检合格率常年稳定在98%以上,未发生一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整建制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夯实了基础。
相关文件链接:/art/2019/7/22/art_13668_1645746.html
市政府通知〔201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
实 施 方 案
为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通知》(农质发〔2014〕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48号)、《济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全域推进食品安全先进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室发〔2017〕21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三个导向”的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为核心,以加强安全检测为抓手,以量化考核为准绳,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健全队伍,完善体系,狠抓农业投入品监管,强化监督执法,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基础工作重点有突破、整体有提升,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
二、创建目标
2019年底,全市11个县(市、区)全部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评价总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所有关键项均达到要求。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率100%。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农产品质量全面实现可追溯,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体系完善,镇级监管机构和村级监管员队伍健全,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执法到位、服务有效。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体制逐步健全。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检验监测、质量追溯、执法联动、应急预警、社会监督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健全。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公众满意率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水平不断提升,举报查处率、回复率达到100%。公众对各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总体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中所占权重高于5%。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专项验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规模满足监管工作需要,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
1.落实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监管名录。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并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流向登记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督促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批发市场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和质量追溯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建立并落实屠宰企业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
1.强化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全面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农药经营管理,全面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加强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 70%以上。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主要生产基地、农资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1.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制定并落实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覆盖到全部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全年每县(市、区)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8000个,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4800个。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面落实产品自检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落实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职责,开展日常巡查、速测和指导服务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投入品监管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1.全面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执法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驾护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及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不合格农产品处置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及时曝光有关案件。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农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强化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形成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的应急处置网络。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专业化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条件保障,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
1.推行标准化生产。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大力推广质量控制技术,积极推进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使用高效低毒农兽药工作。制修订与国家、行业标准相适应配套的地方主要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做到每种农产品生产都有标可依。加强标准化技术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标准入户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鼓励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联户经营,加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力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力度,加强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健全认证补贴奖励机制。各县(市、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有效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推广应用发酵床养殖、沼气工程、有机肥生产等处理模式,加强畜禽粪便污染防治,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验检测、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等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依法履职,工作落实到位。县、乡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县级检测机构要取得省级计量认证并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承担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任务,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源,县级监测品种要覆盖本辖区所有主要农产品,检测范围覆盖所有镇(街道)。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强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乡镇(街道)建立综合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职责明确,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评价奖惩等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完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建设,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评价体系,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制订实施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
1.健全完善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运输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畅通、便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渠道。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积极营造鼓励诚信守法、严惩失信违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2月—3月)。制定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对创建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创建阶段(2019年4月—10月)。各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照实施方案和创建标准,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实施方案,明确列出本地创建工作的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按月度列出工作配档表,在全市上下迅速形成创建热潮。
(三)总结自评阶段(2019年11月)。各县(市、区)报送工作总结、自评报告,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国家验收标准,对各县(市、区)创建工作开展模拟测评,督促抓好整改。
(四)组织申报阶段(2019年12月)。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协调小组报送工作总结、自评报告,迎接农业农村部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创建工作。各县(市、区)要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统一领导,明确相关机构组织实施,制定保障工作方案,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满足创建工作需要。
(二)推动工作创新。坚持问题导向,紧紧盯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关键环节,进一步探索符合监管实际,富有监管成效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力争在监管体系、监管能力和监管实效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
(三)加大宣传引导。对整建制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总结创建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
附件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验收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工作 考核 | 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16分) | 1. 组织领导 (4分) |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 2 |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内的农业(畜牧、水产)、发展改革、财政、食药、商务、质监、粮食等部门的职责清晰,落实到位 | 2 | |||
2. 绩效考核 (6分)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高于5% | 2 | ||
县级人民政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考核 | 2 | |||
县级人民政府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 | 2 | |||
3. 规划计划 (2分)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主体功能区规划 | 1 | ||
*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 | 1 | |||
4. 经费保障 (4分)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1 | ||
*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 2 | |||
*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 1 | |||
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11分) | 1.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 (3分) | 100%落实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屠宰企业、收购储运企业、经纪人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 | 2 | |
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 | 1 | |||
2.人员培训 (1分) | 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种养殖大户的责任告知率、培训率达到100% | 1 | ||
3.过程控制 (2分) | 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质量承诺和开展从业人员培训 | 0.5 | ||
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生产记录制度 | 0.5 | |||
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 | 0.5 | |||
屠宰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 | 0.5 | |||
工作 考核 | 4.产品自检 (3分) |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 | 1 | |
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 | 1 | |||
农产品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制度 | 1 | |||
5.无害化处理 (2分) | 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 | 1 |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 1 | |||
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11分) | 1.市场准入和监管名录(2分) | *实行农药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 | 1 | |
*实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和建立主体监管名录 | 1 | |||
2.规范经营 (4分)
| 落实农业投入品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 | 0.5 | ||
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 | 0.5 | |||
*100%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 | 0.5 | |||
*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 | 0.5 | |||
*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 | 0.5 | |||
构建放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配送网络 | 0.5 | |||
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的农业投入品占当地农业投入品总量比例达到70%以上 | 1 | |||
3.平台管理 (3分) | 建成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 | 1 | ||
实现农业投入品100%纳入平台管理 | 2 | |||
4.质量监测 (2分) | 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 | 1 | ||
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 | 0.5 | |||
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 | 0.5 | |||
工作 考核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推进 (9分) | 1.隐患排查和监督抽查(5分) | 制定实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 1 |
监测范围覆盖所有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和收购储运企业及批发、零售市场 | 1 | |||
县一级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0个 | 1 | |||
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600个 | 1 | |||
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 | 1 | |||
2.日常巡查 (3分) | 乡镇监管机构落实日常巡查、速测等工作 | 1 | ||
每个乡镇监管机构全年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4800个 | 2 | |||
3.信息公告 (1分) | 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 | 1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13分) | 1.执法检查 (4分)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市场等重点环节开展执法检查 | 4 | |
2.依法处置 (2分) | 县域内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 2 | ||
3.健全机制 (4分) | *建立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 | 2 | ||
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 | 1 | |||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 1 | |||
4.应急处置 (3分) | *3年内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因本县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其他地方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因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 | 2 | ||
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 1 | |||
工作 考核 | 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8分) | 1.环境监测 (2分) | 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 | 1 |
科学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和区域布局 | 1 | |||
2.标准入户 (2分) | 对辖区主导农产品全面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 1 | ||
标准入户率达到100% | 1 | |||
3.技术推广 (2分) | 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 | 1 | ||
开展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 | 1 | |||
4.质量安全认证(2分) | 建立健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 | 1 | ||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 | 1 |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18分) | 1.监管能力 (5分) | *明确有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1 | |
*具有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要求的能力 | 1 | |||
*县域内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责明确 | 1 | |||
*具有监管服务能力 | 0.5 | |||
*建立岗位责任、巡查检查、信息上报、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监管制度 | 0.5 | |||
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村级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 | 1 | |||
2.检测能力 (4分) | *县级农产品综合检测职责明确 | 2 | ||
*具有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有的检测能力,工作落实到位 | 2 | |||
3.执法能力 (4分) |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纳入综合执法 | 1 | ||
*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 1 | |||
*明确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 | 1 | |||
*执法及相关检测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 1 | |||
工作 考核 | 4.设备条件 (5分) | 配备县乡两级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 | 2 | |
制订实施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 | 1 | |||
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 | 1 | |||
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达到40小时 | 1 | |||
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14分) | 1.完善制度 (4分) | 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 | 4 | |
2.创新机制 (10分) | *推行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 3 | ||
因地制宜地建立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加工、流通领域追溯体系的对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储运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零售市场、加工企业实施以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诚信管理等监管制度,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有效运行 | 5 | |||
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 | 2 |
备注:内容前带“*”号的项目为“关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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