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19-295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济政字 |
成文日期 | 2019-03-0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政字〔2019〕12号 关于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理顺征收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后市对下收入分配关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8〕1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意见》(济政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各县(市、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下同)范围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水资源税收入,实行省、市、县20%∶30%∶50%的比例分成。原市级直接征收水资源费单位缴纳的水资源税收入,省、市按照20%∶80%的比例分成。对跨县(市、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经两地协商核定后,市财政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有关调整事宜。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各县(市、区)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收入,实行省、市、县30%∶5%∶65%的比例分成。原市级直接征收排污费单位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收入,省、市按照30%∶70%的比例分成。
三、省级、市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县(市、区)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市财政。
四、城乡水务部门负责提供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用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名单、实际缴纳税额等纳税数据及证明材料;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城乡水务、生态环境、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材料,办理相关结算划转工作。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