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智慧校园”评选活动的通知(济教函〔2019〕25号)

发布日期:2019-04-01 07:21 信息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济宁智慧教育建设步伐,经研究,从2019年开始,在全市中小学开展“智慧校园”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范围

 全市中小学校(含特教学校、职业学校和幼儿园)。

二、评估标准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研究制订《济宁市中小学“智慧校园”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见附件)。

三、评估程序

(一)开展自评。创建学校按照《评估办法》要求,开展自评,于930日前完成,自评合格后,向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申报。

(二)进行初评。县市区教育局每年年初向市教育局推荐“智慧校园”创建名单,并于10月份对申报学校创建情况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全面评估。每年11月中下旬,市教育局将抽调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创建学校进行全面评估。

四、评估办法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访问、检测分析、现场查看等多种方式进行。

《评估办法》总值120分。其中,智慧环境35分,数字资源18分,信息素养17分,融合创新25分,支撑保障15分,特色发展10分。分数在80分以上者,认定为合格。

五、奖励措施

评估合格后,市教育局授予济宁市中小学“智慧校园”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县市区“智慧校园”创建情况纳入年度政府教育督导范畴,作为督导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

六、组织领导

中小学“智慧校园”创建工作是推进我市智慧教育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以教育信息化引领支撑教育现代化,为实现教育优质均衡、促进教育公平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联系人:李建东。联系电话:18253770757

  

附件:济宁市中小学“智慧校园”评估办法(试行).docx

 

济宁市教育局

2019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