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1017C/2019-462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公安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成文日期 | 2019-04-1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公安局办理出入境业务服务指南
1、普通护照签发
2、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4、外国人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5、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
6、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7、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8、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9、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10、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11、出入境记录查询服务
普通护照签发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普通护照签发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
办理条件 | (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四)具有以下条件可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 需要 电子版 | ||
1 | (一)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 是 | 1 | 是 | |||
2 |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是 | 1 | 否 | |||
3 | (三)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 是 | 1 | 否 | |||
4 |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 是 | 1 | 否 | |||
5 |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 是 | 1 | 否 | |||
6 | 现役军人还应提交本人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 是 | 1 | 否 | |||
7 | 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8 | 补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原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情况说明;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还需提交损毁的普通护照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 ||||||
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护照120元/本;护照加注20元/项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2960153 | 监督投诉 电话 | (0537)3239995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 |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五)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 需要 电子版 | ||
1 | 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4、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2 |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 是 | 1 | 否 | |||
3 | (1)探亲签注。 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4 | (2)商务签注。 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5 | (3)团队旅游签注。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是 | 1 | 否 | |||
6 | (4)逗留签注。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7 | (5)其他签注。 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2960153 | 监督投诉 电话 | (0537)3239995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台湾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 需要 电子版 | ||
1 | (一)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5、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 是 | 1 | 是 | |||
2 | (二)申请签注材料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 是 | 1 | 否 | |||
3 |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 是 | 1 | 否 | |||
4 |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 是 | 1 | 否 | |||
5 |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 是 | 1 | 否 | |||
6 |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7 |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8 |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 是 | 1 | 否 | |||
9 |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10 |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 是 | 1 | 否 | |||
11 |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张;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2960153 | 监督投诉 电话 | (0537)3239995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 | ||||||
外国人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外国人签证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外国人持普通签证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延期、换发和补发。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 需要 电子版 | ||||
1 |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 是 | 1 | 是 | |||||
2 | 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是 | 1 | 否 | |||||
3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4 | 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
办理期限 | 7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2960153 | 监督投诉 电话 | (0537)3239995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 |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外国人持普通签证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延期、换发和补发。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 需要 电子版 | ||
1 |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 是 | 1 | 是 | |||
2 | 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是 | 1 | 否 | |||
3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4 | 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
办理期限 | 7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外国人停留证件160元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2960153 | 监督投诉 电话 | (0537)3239995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 |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普通护照签发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
办理条件 | 外国人持普通签证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延期、换发和补发。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 需要 电子版 | ||
1 |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 是 | 1 | 是 | |||
2 | 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是 | 1 | 否 | |||
3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4 | 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 ||||||
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一年以内有效期居留许可400元;一年(含)至三年以内有效期居留许可800元;三年(含)至五年(含)有效期居留许可1000元。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2960153 | 监督投诉 电话 | (0537)3239995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 |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以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三)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四)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第(四)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第(五)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 需要 电子版 | ||
1 |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 是 | 1 | 否 | |||
2 |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 是 | 1 | 否 | |||
3 |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4 |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5 |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6 |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批、签发 | ||||||
办理期限 | 6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2960153 | 监督投诉 电话 | (0537)3239995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 |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
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 需要 电子版 | ||
1 | 提交书面申请 | 是 | 1 | 否 | |||
2 | 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 是 | 1 | 否 | |||
3 |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两张 | 是 | 2 | 否 | |||
4 | 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5 | 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 是 | 1 | 否 | |||
6 | 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审批(办结) | ||||||
办理期限 | 2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台湾居民定居证》8元∕张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2960153 | 监督投诉 电话 | (0537)3239995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 |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
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 需要 电子版 | ||
1 | 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 是 | 1 | 否 | |||
2 |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 是 | 1 | 否 | |||
3 | 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批、发证 | ||||||
办理期限 | 7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换发200元∕本;补发:500元∕本;一次台胞证40元∕本。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2960153 | 监督投诉 电话 | (0537)3239995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 |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因国籍冲突或港澳居民来内地遗失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可以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 需要 电子版 | ||
1 | 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一)》 | 是 | 1 | 否 | |||
2 | 因国籍冲突、港澳居民来内地遗失证件等情形需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批、制证 | ||||||
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出入境通行证一次有效15元/证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2960153 | 监督投诉 电话 | (0537)3239995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 | ||||||
出入境记录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出入境记录查询服务 | ||||||
办理依据 |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办理条件 | 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到拟查询单位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并交验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对于遇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并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经申请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授权书原件。未满16周岁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簿原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 必须 | 份数 | 是否 需要 电子版 | ||
1 | 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并交验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办结 | ||||||
办理期限 | 当场办结 | ||||||
承诺时限 | 当场办结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咨询办理电话 | (0537)2960153 | 监督投诉 电话 | (0537)3239995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东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