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1017C/2019-46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公安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制度
成文日期 2019-05-22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户籍管理领域推行“1+6”服务模式的通知(户籍业务办理)

发布日期:2019-05-22 信息来源:济宁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户籍业务办理服务指南.pdf

 

山东省公安厅文件

 

鲁公通〔201964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在全省户籍管理领域

推行“1+6”服务模式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的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83号)的落实,按照对标先进要求,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厅决定在全省户籍管理领域推行“1+6”服务模式,即以一次办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一张清单、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站办结、一网通办、一线连通等六项措施为保障,通过申请材料、受理机关、业务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的五统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服务。

一、编制一张清单本着科学、规范、简单、易懂原则,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户籍管理高频事项分为8大类56项,逐项向社会和群众公布所需材料清单。清单所列以外材料,不得要求群众提供;一时难以开具或获取的,在当事人自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推行书面承诺或声明,不得让群众开具重复、循环等奇葩证明。

二、实行一窗受理面向群众的户口居民身份证事项,一律由公安派出所一窗受理。群众提供的原件材料,无法通过信息网络核验且需要留存复印件的,公安派出所要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实现,不得要求群众自行提供复印件。

三、推行一表申请凡依申请的户口事项,均由受理民警从人口系统中自动生成统一格式的《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打印交群众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不得让群众自行书写。

四、实施一站办结凡材料齐全、形式正当能够当场办结的,实行即来即办、一次办好。需要调查核实或上报审核事项,以数据跑”“民警跑等形式代办帮办,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地公安派出所通过当事人自取”“委托代领邮寄到家等方式送达办理结果,实现群众少跑腿。

五、探索一网通办借助省厅互联网+民生警务平台,实行群众申请事项的互联网预申请、公安网预审验,通过网上、网下的无缝衔接,提高一次办好效率。加快户籍管理领域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实有人口系统建设,有序推进全省通办

六、落实一线连通全面落实省、市、县三级户政部门负责人公开电话制度,全天候接听群众咨询、投诉和监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第一时间解决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难题。

    “1+6”服务模式是以一次办好为目标,对户籍管理政策措施、流程时限等改进的集成和联动,是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的改革。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做好材料清单修订、系统改造升级、硬件配置完善、民警教育培训等准备工作,确保服务群众的承诺落实、落地,推进放管服一次办好改革向纵深发展。

本通知自2019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630日。

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厅治安总队。

附件:1.户籍管理高频事项一次办好材料清单(试行)

2.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一、二)

 

山东省公安厅

2019514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户籍管理高频事项一次办好材料清单

(试行)

 

业务类型

申请事项

所需材料

  (可通过信息网络核查核验、户籍登记已记载或部门间并联、

串联审核确认的材料,不再提交。暂无法联网核查核验、户籍登记没有记载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户口登记

婚生随父母

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非婚生随父母

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2.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译本;

3.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或华侨)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3.亲属关系材料。

父母死亡

随其他亲属

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随双军人或

女士官

出生登记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下同)。

公民收养登记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3.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5.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转业

干部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指标卡)、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

2.接收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

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退兵或开除

军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2.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回国(境)

定居落户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加入中国籍

落户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宣告死亡

(失踪)重新出现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

人员落户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无对象收留材料;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户口注销

死亡注销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参军入伍注销

1.居民户口簿;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出国(境)

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户口迁入(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及现行政策规定)

夫妻投靠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4.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5.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投靠其他亲属(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收(寄)养

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居住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租房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社保证明;

3.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人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的相关凭证;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调动和录()用人员迁移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官(士官)

家属随军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大中专

学校招生

1.学校情况说明;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

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

1.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2.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户口迁出

持准迁证

1.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

招生

1.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

毕业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

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转退学、开除

学籍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集体户口登记卡。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变更姓氏

(含同时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限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干部更正

出生日期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3.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其它人员更正

出生日期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

变更更正

民族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变更更正

性别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服务处所、学历、婚姻状况等

1.居民户口簿;

2.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

首次申领

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

换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原居民身份证

补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

异地换领、

补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

临时居民

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出入境证件;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材料。

流动人口居住证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出具证明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注销户口证明

1.本人或亲属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临时身份证明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附件2

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审核审批类)

派出所名称:

编号:

申请人情况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户籍住址

      业务类型

申请

事项

登记

注销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号码

变更

更正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原登记内容

拟登记内容

户口

迁移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迁移原因

拟迁入地

拟迁出地

提交材料:

 

以上内容我已核对,与申请一致,并对材料真实

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联系电话:

(投靠类迁移,需投靠人与申请人共同签字)

 

受理民警签字(盖章):

 

                       

社区民警意见

公安派出所

意见

县级公安机关

意见

市级公安

机关意见

 

 

 

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现场办结类)

派出所名称:

编号:

申请人

情况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户籍住址

业务类型

申请

事项

登记

注销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号码

变更

更正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原登记内容

拟登记内容

户口

迁移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迁移原因

拟迁入地

拟迁出地

提交材料:

 

以上内容我已核对,与申请一致,并对材料真实

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联系电话:

(投靠类迁移,需投靠人与申请人共同签字)

 

受理民警签字(盖章):

 

                        

 

 

 

 

 

 

 

 

 

 

 

 

 

 

 

 

 

 

 

 

 

 

 

抄送:公安部。

省政府办公厅。

      厅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

山东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9514日印发

承办单位:治安总队承办人:陈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