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现行的《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济办发【2014】25号)是于2014年6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该办法对规范我市的军转安置工作,确保公平、公开、公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地方机构行政体制改革和部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现行安置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实施以来的安置工作实践及部分军转干部意见和建议,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因机构行政体制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军转安置职责已整合到退役军人管理服务部门,原文件中的军转安置部门、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表述已不合时宜;
2、因部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幅度大,新组建和撤并降改单位多,军级以上表彰难以认定;
3、部队旅一级政治部门具有干部档案管理权限,旅以上政治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退役军人管理服务部门核实的可予以认可,原文件中要求是师以上政治机关;
4、有的部队和军转干部提出,参加全国性抗震救灾、国际维和等特殊任务的,应该给予加分。
二、修改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不断提高安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征求市直有关部门、驻济部队和部分军转干部的意见,在保持我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对《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济办发〔2014〕25号)进行了局部修改完善,主要有:
(一)将原办法中军转安置部门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改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修改理由: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原办法中一些称谓发生了变化,应予修改。
(二)新增加了一款到市直安置的条件,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随军前结婚时配偶常住户口在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度假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到市直安置。
增加原因:原办法中对随军前结婚时配偶常住户口在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实际工作中,随军前结婚时配偶常住户口在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度假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般在市直安置。本办法明确将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度假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市直安置范围。
(三)删除第七条第五款第二项“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总部、大军区、军级单位表彰的分别计5分、3分、2分”。
删除理由:部队的表彰材料不装入军转干部档案,许多表彰单位的级别难以认定,容易引起争议,在安置过程中矛盾较为突出,况且我省省直和其他市都不计分,建议删除。
(四)第七条第六款增加“根据档案记载,曾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国际维和等特殊任务的,每次计2分,累计不超过4分;”。
增加理由:为使参加全国性抗震救灾、国际维和等特殊任务的军队干部得到更好的安置,建议给予加分照顾。
(五)将第七条最后“由原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改为“由原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修改理由:部队逐级恢复旅级建制,旅级政治部门也具有干部档案管理权限,旅以上政治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明材料也应予以认可。
(六)第七条(五)1、“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每次计40分”改为“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每次及40分”。
修改理由:使部分被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军队干部得到加分照顾。
(七)第十七条“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妥善安排”修改为:“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自档案转递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后一年内,军转干部可提出转学入学申请,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妥善安排”。
修改理由:教育部门提出本修改意见,设定军转干部办理随迁子女转学、入学的期限,便于教育部门合理调配教育资源。
正文:济退役军人发〔2019〕1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