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导则(试行)
目 录
1 总 则
2 适用范围
3 编制依据
4 术语和定义
5 安全生产条件
6 安全生产责任
7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8 安全管理制度
9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 危险源辨识
11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12 劳动保护
13 消 防
14 施工安全保险
15 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
16 主要施工船舶安全管理
17 特殊条件下施工
18 应急预案和演练
1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20 安全技术档案
21 附 则
1 总 则
1.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市水运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
2.1 本导则适用于济宁市辖区内经批准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的航道、船闸、港口等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
2.2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3号)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7号)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年第6号)
3.5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3.6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3.7《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
3.8《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
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
3.10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
4 术语和定义
4.1 安全生产
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通过人、机、环境的协调运作,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
4.2 安全生产管理
通过运用有效的资源,进行计划、决策、组织和控制等活动,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4.3 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安全责任分解并落实到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制度。
4.4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4.5 项目负责人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4.6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4.7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4.8 特种作业
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4.9 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4.10 危险源辨识
发现、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4.11 五牌一图
五牌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一图指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4.12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 安全生产条件
5.1 从事与水运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2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等要求。
5.3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5.4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应当具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应当具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5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6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5.7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安全生产责任
6.1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从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6.2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实地勘察,针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毒有害气体等不良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加以说明并提出防治建议。
6.3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并按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
6.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对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6.5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施工生产。
6.6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7.1 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2 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3 作业班组和施工船舶,应配备兼职安全员。
7.4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
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落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2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8.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8.4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8.5 安全生产资金提取与使用制度。
8.6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发放管理制度。
8.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8.8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8.9 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8.10 动火审批和监管制度。
8.11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8.12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8.13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8.14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8.1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8.16 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
8.17 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8.18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9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1 水运工程施工的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2 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9.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9.4 新进场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
9.5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必须重新接受项目经理部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9.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10 危险源辨识
10.1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和分级 。
10.2 施工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危险源等级, 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五)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六)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七)爆破工程;(八)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0.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10.4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11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11.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按照工程造价的1.5%计提和使用。
11.2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使用在下列项目:
(l)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有直接相关的支出。
11.3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台帐。
12 劳动保护
12.1 施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12.2 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条件、环境等因素,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12.3 施工单位应组织特殊作业环境或条件下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2.4 施工单位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3 消 防
13.1 施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13.2 施工单位应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并确定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人。
13.3 施工单位应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3.4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13.5 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环境和防火需要组建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13.6 在禁火区需明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和监管制度。
13.7 施工船舶的消防,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JT/T440)的有关规定。
14 施工安全保险
14.1 施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并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14.2 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环境条件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办理不同类别的保险。
15 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
15.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周期、内容、标准和方法等。
15.2 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应采取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5.3对上级检查指出或自我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到位。
15.4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5.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在整改、验收未完成前,必须停止施工。
15.6检查情况、隐患整改措施和验收结果,应留有原始记录和影像资料,并形成闭合。
16 主要施工船舶安全管理
16.1 船舶航行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 等有关规定。
16.2施工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
16.3施工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通信、消防、救生、堵漏设备,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6.4施工船舶的梯口、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识。楼梯、走廊、通道应保持畅通。
16.5作业、航行或停泊时,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
16.6施工船舶的各种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及工索具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或更换。
16.7船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根据需要设有防滑装置。在大风浪中航行或冰冻天气作业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增高临时安全护绳。
16.8上下船舶应安设跳板,张挂安全网。使用办梯上下船舶应设专人监护,并备有带安全绳的救生圈。
16.9在狭窄水道或来往船舶较多的水域施工时,通信应有人专人值守并及时沟通避让方式。
17特殊条件下施工
17.1雨季施工应制定防洪、防汛安全应急预案。
17.2.1冬季施工现场的道路、工作平台、斜坡道和脚手板等应采取防滑措施。
17.2.2作业前,工作平台、脚手架、斜坡道和船舶甲板上的冰雪应清除干净。
17.2.3在封冻河流上施工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根据当地的气温、结冰期、冰层厚度、冰层质量、施工荷载和施工经验等确定施工工艺。
17.3.1 高温季节施工应合理调整作业时间,宜避开高温时段。
17.3.2在高温条件下必须作业的场所应采取通风和降温措施。
17.3.3施工现场使用的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防晒措施。
17.4.1夜间施工船舶或作业场所应设置照明设备,照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17.4.2作业现场的预留孔洞、上下道口及沟槽等危险部位应设置夜间警示标志。
17.4.3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航行、作业和停泊的号灯。
17.4.4碍航的水上设施、未完工程应设置警示照明灯。
17.5.施工单位应根据船舶的抗风能力和施工水域的掩护条件、水深、风浪、水流及其变化,制定相应的防风应急预案。
17.6施工单位应每天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加强对水文气象的分析。
18 应急预案和演练
18.1施工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分别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告知相关人员紧急避险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18.2 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的规定编制。
18.3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1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9.1施工单位应根据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9.2 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19.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且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20 安全技术档案
20.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20.2 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归档应及时,其内容应真实、完整。
21 附 则
本导则解释权归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如果国家、省、市有新标准、新要求,再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