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670547056Y/2018-429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太白湖新区 组配分类 重点工作执行落实
成文日期 2018-05-09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关于公布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26 信息来源:太白湖新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关于公布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

清单的通知

 

石桥镇人民政府、许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各企业,驻区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推进我区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参考目录》的通知要求,在各部门单位清理规范涉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汇总编制了《济宁太白湖新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部门单位保留的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  项。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有关项目,并在区管委会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

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今后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济宁太白湖新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

                               2018年5月5

 

 

附件

济宁太白湖新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服务时限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一、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1.资产

评估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2.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3.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修改)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和竣工验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4.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新证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延续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5.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及其说明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6.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行政许可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支付所需费用。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7.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保护性设施建设、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等审批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健康查体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药品经营

许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小餐饮许可

小作坊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行政许可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18日通过)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2017年3月15日),食品从业人员免费到指定的机构健康查体,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双方协商

约定

9.验资报告

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13年12月28日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国发〔2014〕7号)(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10.评估报告

公司、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通过)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三、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

1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道路运输证配发

教练车道路运输证配发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普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四、区环境保护局

1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及公示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6年7月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五、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

13.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十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人应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六、区公安分局

14.安全

评价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市场调节价

5日

 

 

 

 

 

 

 

 

 

 

财政分局

15.验资报告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五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5.验资报告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15.验资报告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五条: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五)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六)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七条: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八)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约定

16.财务审计报告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四)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五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九)发生变动事项后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6.财务审计报告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五条: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七条: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企业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五)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7.财务审计报告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8月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三)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产权注销登记(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五)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7.财务审计报告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有保值增值确认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转让产权交易)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8.财产清查、清算报告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八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注销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8.财产清查、清算报告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四)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9.资产评估

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转让产权交易)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协议方式发生增资)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19.资产评估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八条:“(四)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0.增资审计报告

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重大资产交易(非公开协议方式发生增资)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1.国有资产评估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八条: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三)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2.转让资产的技术鉴定

县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重大资产交易(资产转让核准)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2.《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4号)第三十七条:省属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处置房产、土地,报省财政厅核准。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三)处置资产的技术鉴定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