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26Y/2019-305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9-06-2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非政策丨济医保发〔2019〕27号 关于印发《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治医疗保险和康复救助综合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治医疗保险和康复救助综合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医保发〔2019〕2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残联,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1号)要求,制定了我市《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治医疗保险和康复救助综合保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6月28日
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治
医疗保险和康复救助综合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1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残疾儿童的关爱,把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20项重点民生实事和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着重解决我市医疗保障在残疾儿童年龄界定不一致、保障范围不统一、门诊待遇保障水平差距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保障范围。将保障范围扩大为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且经评估有康复适应指征的0-17周岁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提高保障水平。将0-17周岁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甲类病种管理,起付标准500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70%,一个年度内报销限额70000元。在一、二、三级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60%。患者属于扶贫对象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降为200元,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为100元、300元、500元,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门诊慢性病和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和5%;取消扶贫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大病保险每段报销比例提高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三)完善支付方式。进一步完善适合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治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定额或按床日、按病种等方式支付。残联做好康复救助资金的补助落实,切实发挥好协同保障作用。
(四)规范定点管理。对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行协议管理康复医疗机构定点救治。各县市区医保局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康复医疗机构及时纳入协议管理定点范围,确保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可以就近治疗,满足康复救治需求。切实加强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规范收治、康复效果、评估情况等纳入协议考核指标,与医保基金拨付挂钩。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做好政策衔接,形成保障合力。各县市区医保局于7月18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康复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等级、机构性质、机构类型,以及本辖区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人数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本方案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PDF版:济医保发〔2019〕27号关于印发《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治医疗保险和康复救助综合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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